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3-11-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2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科計〔2018〕4號
各市(州)、擴權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有關產學研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的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7〕5號)要求,科技廳制定了《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2月8日
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順利實施,實現科學、規范、高效、公正管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省級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7〕5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科技計劃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需要設立,由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資助。重點資助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經濟建設主戰場、面向四川省重大需求,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產業核心競爭力,解決事關國計民生的社會公益性科技問題等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三條 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是四川省科技計劃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重大科技專項項目可下設課題,課題是項目的組成部分,服務于項目目標。
第四條 項目專項資金主要采取前補助和后補助兩種支持方式,根據科技創新活動及項目屬性確定具體支持方式,在年度項目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五條 項目組織實施遵循統籌布局、聚焦重點,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目標明確、績效導向,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職責清晰、監管有力的原則。
第二章 科技計劃類別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應用基礎研究計劃、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劃、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和人才計劃四大類科技計劃。
(一)應用基礎研究計劃。突出原始創新,聚焦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鼓勵自由探索,支持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創新理論和方法,強化前期應用技術開發和原創成果儲備,培養優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二)重點研發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突出技術支撐,聚焦全省產業發展和公益民生等重點領域的技術需求,開展重大關鍵技術、共性技術攻關,推進現代工程技術、顛覆性技術創新和國際科技合作,著力解決制約產業創新、民生改善與社會進步的技術問題,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力科技支撐。突出引領產業發展,針對我省優勢特色產業、高端成長型產業重大需求,注重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重大專項等國家相關科技計劃的銜接,聚焦產業化目標,集聚資源,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培育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創新產品和高端產業;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引導計劃。突出產業化導向,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杠桿撬動作用,引導企業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支持企業牽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培育創新產品、開展產業化示范,強化科技金融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資本化、產業化。加強科技扶貧,重點支持貧困地區科技創新示范、成果推廣和科技服務體系建設;
(四)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和人才計劃。突出能力提升,重點支持科研基礎條件、科學研究、工程化開發、成果轉移轉化、企業孵化、產業園區、科學技術普及、國際科技合作等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建設和能力提升,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提升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和產業化服務能力。重點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創新研究團隊,支持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青年大學生等開展創新創業,發展壯大高水平創新創業人才隊伍。充分發揮院所發展專項作用,支持省屬科研院所穩定發展。加強創新決策科學化等軟科學研究。
第七條 根據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而新設立的科技計劃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科技創新工作和任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項目組織與管理職責
第八條 項目組織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包括四川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科技廳”)、推薦單位、承擔單位。
第九條 科技廳是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四川省科技計劃相關管理制度;
(二)開展科技發展趨勢的戰略研究和政策研究,研究提出重大研發需求、總體任務布局;
(三)組織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評審,提出項目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項目立項;
(四)與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訂項目任務合同書(以下簡稱“任務合同書”);
(五)組織開展項目中期檢查、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
(六)審核和審批項目重大調整事項;
(七)對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評審專家實施信用管理;
(八)負責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管理;
(九)其他與項目管理相關事項。
第十條 推薦單位指各市(州)及擴權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省級有關部門以及經科技廳核準具有推薦權限的單位。其職責是:
(一)負責管轄范圍內項目的申報、推薦工作;
(二)審核申報資格、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三)與承擔單位、科技廳簽訂任務合同書;
(四)參與項目過程管理,督促承擔單位按期實施和完成項目,監督經費的使用,協助核查并報告項目執行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等;
(五)受科技廳委托,參與或組織項目的中期檢查、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六)協調推動項目成果的轉移轉化與應用示范。
第十一條 承擔單位指在四川省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企業、醫療衛生機構,以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或科技服務能力的單位。其職責是:
(一)按申報指南要求申報項目,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
(二)與推薦單位、科技廳簽訂任務合同書;
(三)按照簽訂的任務合同書要求,履行合同條款,落實配套條件,組織實施項目,按時完成項目目標任務;
(四)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保證項目資金合法合規使用,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報表、科技報告、成果登記等材料;
(六)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的重大進展和出現的重大問題,按程序報批需要調整的事項;
(七)完成項目驗收和績效報告,確保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八)接受指導、檢查并配合做好監督、評估等工作;
(九)履行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應用。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立項
第十二條 指南編制。科技廳圍繞科技創新規劃,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點,征集重大科技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方式,組織編制年度項目申報指南。
第十三條 指南發布。項目申報指南通過科技廳門戶網站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項目可采取公開擇優、擇優委托、定向委托三種方式組織申報,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申報指南,通過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申報。自指南發布日到申報受理截止日,原則上不少于50天。
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確定的項目、突發和應急的科技需求項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組織申報,申報時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一)申報條件。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所申報計劃類別申報指南對申報單位主體資格的要求;
2.在所申報研究領域和專業具有一定的技術優勢、知識產權成果,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研究積累;
3.具有為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資金保障及組織管理、協調能力;
4.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職稱(職業資格)、年齡、工作時間等符合申報指南要求。
(二)申報限制。
1.同一年度,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不同類別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
2.同一年度,同一項目負責人只能申報一個項目;
3.已立項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4.項目負責人有未驗收項目不得申報;
5.有不良誠信記錄的單位或項目負責人按相關規定限制申報;
6.申報指南提出明確申報限制的,按指南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審核推薦。推薦單位對本系統、本地區的申報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后,統一將申報書報送科技廳。
第十六條 項目受理。科技廳或科技廳委托的第三方機構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對項目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范性、與申報指南的相符性等進行形式審查,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予以受理。
第十七條 項目評審。
(一)科技廳負責組織項目評審,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項目評審。項目評審以網絡評審為主,也可采取會議評審、答辯評審、通訊評審。重大項目在網絡評審基礎上可采取會議評審、答辯評審、現場考察等方式進一步審核。根據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確定的項目和突發、應急項目可采取專家咨詢論證方式;
(二)科技廳組織對前補助方式支持的財政資金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進行資金預算評審,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項目資金預算評審。
第十八條 項目立項。科技廳根據重大科技創新任務和申報指南,結合評審情況,充分考慮區域、行業、重點發展領域等,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項目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公示。科技廳對擬立項項目在科技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科技廳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任務合同書提交。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填報任務合同書,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在規定時間內上傳電子版并將紙質任務合同書報科技廳。未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將任務合同書報送科技廳的項目撤銷立項。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批和下達。科技廳將項目及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按要求報批后下達項目計劃。
第二十二條 任務合同書簽訂。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科技廳簽訂任務合同書。
后補助項目不需簽訂任務合同書,項目承擔單位依據項目計劃下達文件按相關規定辦理經費撥付手續。
第二十三條 項目執行期限一般為1-3年。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認真履行任務合同書的各項約定,制定項目組織實施方案,明確各項研究任務的具體落實方案和時間進度,為項目任務目標的完成提供條件保障和支撐,及時報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等。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項目中期檢查。對執行期2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科技廳或科技廳委托推薦單位、第三方機構,采取抽查方式,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情況可作為項目繼續執行、調整執行、終止執行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項目事項變更(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在任務合同書到期前(延期項目按批準的延期時間),可對以下事項提出變更(調整)申請,并按程序報批。
(一)因承擔單位股權變更、工商更名、集團內部業務調整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由變更前、后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查后報科技廳審核變更;
(二)合作單位業務調整等情況,影響項目實施、需要變更合作單位的,項目牽頭單位、原合作單位、新合作單位可共同書面申請變更項目合作單位,經推薦單位審查后報科技廳審核變更;
(三)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國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該項目研究工作,在不影響項目實施的前提下,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查后報科技廳審核變更。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創新研究團隊、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等人才類項目,項目負責人不得更換;
(四)變更項目實施周期、主要研發人員、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查后報科技廳審批變更;
(五)采取前補助資金方式支持的項目確需調整預算的,按照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二十七條 項目處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故無法正常實施的項目,可按以下方式處置。
(一)項目結題。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在項目執行1年以后,任務合同書到期3個月以前(延期項目按批準的延期時間),申請項目結題。
1.因國家或我省的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產業政策、科技政策等發生重大變化,項目無法繼續正常執行的;
2.市場、原材料、主要技術骨干等發生變化,或項目所依托的示范應用工程已撤銷,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正常進行的;
3.經過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無法實現任務合同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或無任何實用價值
的,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災害)不能完成任務合同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
5.其他原因要求結題的。
結題項目應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項目結題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科技廳審批和公示。結題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按規定原渠道退回。
(二)項目終止。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任務合同書簽署方均可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經科技廳組織審查并公示后向社會公告。
1.承擔單位倒閉、破產或長期失聯等;
2.通過項目中期檢查、績效評估、監督檢查、舉報反映等途徑,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或項目組織管理不力、經費使用存在重大違規違紀等問題,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
3.項目執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無故未完成項目驗收或拒絕驗收的。
終止項目依規完成后續相關工作。符合情況1的終止項目,其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10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符合情況2的終止項目,其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10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符合情況3的終止項目,對于非正當理由導致項目終止的,其承擔單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負責人納入科研誠信記錄,5年內不得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財政資金按規定退回。
第二十八條 項目執行期間,如項目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遇需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須及時向科技廳書面報告。
第二十九條 實行科技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標準和規范提交科技報告,實現我省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完整保存和開放共享。科技報告提交作為驗收的必備條件,項目驗收前,應呈交一份最終科技報告;項目執行期限2年及以上的,應呈交年度或中期技術進展報告。
第六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條 前補助方式支持的項目應在任務合同書到期3個月內完成驗收準備并主動提交驗收材料,并在任務合同書到期后1年內完成項目驗收。提前完成目標任務的項目,可申請提前驗收。
第三十一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請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于項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請,經項目推薦單位審核提出意見后報科技廳審批。項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特殊情況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時間合計不超過2年。
第三十二條 項目驗收由科技廳或科技廳委托推薦單位、第三方機構組成驗收專家組組織驗收。驗收專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等組成,驗收專家執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三條 項目驗收結論。驗收專家組根據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驗收材料,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或實地考核、提問質詢的基礎上,按照通過驗收(含整改后通過)、不通過驗收兩種情況形成驗收結論。
(一)通過驗收。按期保質完成任務合同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為通過驗收(含整改后通過);
(二)不通過驗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務合同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為不通過驗收。
項目財務驗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驗收結論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注“四川省科技計劃資助”(英文標注:“Supported by Sic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樣及項目立項編號。標注成果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三十六條 實行項目科技成果登記制度。項目驗收后,
項目承擔單位將驗收報告進行科技成果登記,獲得成果登記號。成果登記號是完成項目驗收必備條件,科技廳依據成果登記號完成驗收手續。
第三十七條 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等執行。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的單位應當積極應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并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協調推動項目成果轉移轉化和應用示范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對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關規定進行密級評定、確認和保密管理。
第四十條 建立績效評價機制。對科技計劃項目總體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評價,提高創新績效。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積極配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四十一條 建立公眾參與監督的工作機制。加大項目立項、驗收等信息公開力度,主動接受公眾和輿論監督。收到投訴舉報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登記、分類處理和反饋;投訴舉報事項不在權限范圍內的,應按有關規定移交相關部門和地方處理。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
員、科研資金使用、項目合作單位、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研究成果情況等信息,加強內部監督。
第四十二條 嚴肅處理違規行為,實行逐級問責和責任倒查。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予以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評審資格;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予以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劃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處理。處理結果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納入科研誠信記錄。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全覆蓋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項目申報、立項、動態調整、結題驗收等過程管理完整納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統,風險防控預警提示、責任倒查追究信息等全程留痕,實現可查詢、可申訴、可追溯,為項目管理和監督提供保證。
第四十四條 各級項目組織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必須規范在項目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資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 科技廳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和修訂相關科技計劃管理制度,建立項目驗收管理、科研信用管理、專家庫管理、監督管理等制度,規范項目全過程管理及監督工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涉及項目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等事項,按照省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相關管理辦法及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