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專題專欄 > 米易縣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縣創建活動專欄 > 政策文件 > 正文
《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七條
發布時間:2023-10-10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二十七條:
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釋義
本條是對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與宗教活動場所關系的規定,包括兩層內容:一是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負起對宗教活動場所監督、檢查的職責;二是宗教活動場所負有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監督、檢查的義務。
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有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管理職責。這些職責主要是: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的審查、登記或備案;依法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監督、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登記項目的變更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等情況監督檢查;單獨或者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宗教活動場所的違法行為等。
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在性質上屬于政府依法行使其行政職權,是一種行政行為,具有強制性。因此,宗教活動場所要自覺接受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主辦:米易縣民宗局 承辦:米易縣電子政務辦公室 網站維護電話:0812-8179802
備案序號:蜀ICP備14016536號 網站標識碼:5104210002川公網安備51042102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