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所在位置:首頁 > 政務公開 > 專題專欄 > 米易縣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縣創建活動專欄 > 政策文件 > 正文
《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九條
發布時間:2023-11-20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二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防范本場所內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發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時,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活動場所防范重大事故或者事件的規定。
“重大事故”是指由于擁擠踩踏或者建筑物坍塌等原因導致人員傷亡、發生水火災害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要文物損毀、失竊事故等。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必須高度重視,防范此類事故的發生。
本條還要求宗教活動場所防范發生違犯宗教禁忌等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這樣規定是出于保護信教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有些別有用心的人蓄意制造違犯宗教禁忌的事件,就是為了挑起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或不同教派的公民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宗教活動場所遇到這種情況,場所的管理組織、宗教教職人員有責任立即妥當處理,并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宗教工作部門,引導信教群眾理性表達訴求,防止事態的擴大。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主辦:米易縣民宗局 承辦:米易縣電子政務辦公室 網站維護電話:0812-8179802
備案序號:蜀ICP備14016536號 網站標識碼:5104210002川公網安備5104210200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