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三十條: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擬在寺觀教堂內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團體、寺觀教堂以外的組織以及個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釋義
本條是對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規定。
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在露天具有一定高度或長度的宗教造像,或者雖未達到一定高度或長度,但在數量上形成一定規模的宗教造像群。
關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地點的規定。近年來,一些地方亂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屢禁不止,愈演愈烈,成為社會治理中的難點、熱點問題,特別是很多大型露天造像修建在宗教活動場所之外,如景區、公園等,造像被承包經營,實際控制權掌握在宗教界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手中,其目的完全是為了斂財牟利,容易引發宗教熱,社會各界反映強烈,宗教工作部門難以進行有效監管。亂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奢靡之風在宗教領域的重要表現,也是宗教領域突出的違法現象,是遠離宗教的商業逐利行為,傷害了信教群眾感情,影響了政府的公信力。宗教活動場所以外的場所,如景區、公園等本身沒有宗教功能,不能開展宗教活動,不能接受宗教性捐贈,因而也不應該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條例明確了禁止在寺觀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有利于遏制亂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之風,遏制宗教商業化傾向。
關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請主體的規定。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修建主體是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修建。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公司、企業等組織或個人為一己私利而修建宗教造像,借宗教斂財。修建露天宗教造像的申請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
關于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權、時限的規定。關于審批權限,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有初審權,審批權在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即國家宗教事務局,其他部門無權審批。關于審批期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ㄞD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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