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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一條
發布時間:2022-07-04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十一條:

  宗教院校由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釋義

  本條所稱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團體舉辦的培養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方面其他專門人才的全日制教育機構。

  本條明確規定,設立宗教院校的主體是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宗教團體。此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院校。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宗教團體,以及宗教活動場所不具備設立宗教院校的資格,不能設立宗教院校。這樣規定是因為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較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宗教團體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在舉辦宗教院校方面,具備更好的條件,可以集中全國或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財力和師資人才,保證辦學質量。

非宗教性質的組織如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以及個人包括宗教教職人員禁止舉辦宗教院校。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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