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文 :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 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釋 義:
本條是對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審批程序的規定。
關于申請主體。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要由宗教團體提出。這是因為宗教團體是信教公民自愿組成的社會組織,是信教公民自我服務的組織,可以代表本宗教信教公民的意愿,對于申請在哪里設立新的宗教活動場所也可以做到統籌兼顧;而且宗教團體統一辦理此類事務,可以幫助信教公民更準確地理解有關政策,少走彎路。所在地縣(市)還沒有成立相應的宗教團體的,可以通過所在的設區的市(州)或者省(區、市)宗教團體提出申請。
關于籌備設立程序。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要向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其中,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設立寺觀教堂的,要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后,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如果經批準設立了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后來隨著信徒的增加要擴建為寺觀教堂,就必須按設立寺觀教堂的程序,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里的“設立”既包括將改作他用的原宗教建筑物恢復為宗教活動場所,也包括新建宗教活動場所和將其他用途的建筑物改造成為宗教活動場所。根據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的《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規定,擬在直轄市的區(縣、市)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可直接向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直轄市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以批準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擬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地區,如未設置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后,直接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規定,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二)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三)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四)必要的資金證明;(五)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關于審批期限。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內,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 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關于辦理有關籌建事項。宗教團體在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申請獲得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到有關部門申請城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建設用地、進行建筑招標等活動;如果是原有宗教建筑物恢復為宗教活動場所的,可以進行其他相關的準備工作;如果是租用場地的,可以開始尋找合適的場地并辦理租借合同等手續。這樣規定的意義在于,宗教團體在申請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獲得批準后才去辦理籌建事項,可以避免做無用功,避免造成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先建設、再報批的情況出現。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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