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人身保險市場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的通知
來源: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發布時間:2021-04-1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各銀保監局,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2021年中國銀保監會工作會議精神,持續深入推進人身保險市場治亂象、防風險工作,現決定組織人身保險公司開展亂象治理專項工作。現將有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義
圍繞銷售行為、人員管理、數據真實性、內部控制等方面,對人身保險市場存在的典型問題和重點風險進行一次專項治理。通過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及其背后的貪腐問題,深入剖析問題和風險產生的深層次原因,研究提出解決問題、化解風險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礎上改革體制機制,完善監管制度,構建防范化解風險、規范市場秩序的長效機制,切實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行業形象,促進人身保險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治理重點
(一)銷售行為。重點治理銷售過程中誤導消費者、異化產品、管理失當等行為。一是誤導銷售。是否存在不如實、不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以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等其他金融產品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將保險產品與存款、國債、基金、信托等進行片面比較或夸大收益;通過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傳播虛假信息;通過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限售、限時、限量”。二是異化產品。是否存在通過保單貸款、部分領取、減少保額等方式變相改變保險期間、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變相突破監管規定;異化保險產品功能,將不同保險產品功能錯配,進行捆綁銷售。三是管理失當。保險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通過指揮、決策、組織、授意他人等形式實施違法違規銷售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糾正違法違規銷售行為。
(二)人員管理。重點治理人員管理弄虛作假、松散失序等行為。一是信息虛假。是否存在虛假學歷、虛假身份信息。二是虛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稅、維持團隊架構、完成激勵方案、套取費用為目的虛增虛掛從業人員。三是人員失信。是否存在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其他利益,倒賣保單。四是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嚴格執行考核要求,不及時為離職從業人員辦理注銷手續,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數據真實性。重點治理通過虛假承保、虛列費用、虛掛業務、虛掛人頭套取資金,賬外暗中支付手續費等行為。一是虛假承保。是否存在強迫從業人員購買保險、通過即買即賣、即買即借、循環投保虛增保費并套取費用。二是虛列費用。是否存在通過虛列人頭、虛假續傭、高額聘才等套取資金;通過虛構虛增經濟事項支出套取費用,如虛列會議費、培訓費、活動費、獎勵費等;公司直銷業務通過中介機構套取費用;向銀郵代理機構等支付賬外手續費或其它利益。三是虛掛保費。是否存在保險業務虛掛中介渠道。四是虛假保全。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義辦理保單質押貸款、侵占保單貸款資金或辦理退保業務、侵占保單現金價值;從業人員挪用、侵占保費或保險金。
(四)內部控制。重點治理業務控制、財務控制、高管履職、風險管理、內部監督等存在的問題。一是業務控制。業務考核機制、獎勵激勵機制、營銷方案是否科學、合理、存在套利空間;核保核賠標準是否合理、有效。二是財務控制。是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嚴禁兼任不相容崗位,定期或不定期輪崗;建立并實施規范的會計核算流程,依據真實的經濟事項進行賬務處理,對賬務處理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控制,實現賬賬、賬實和賬表相符;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和預算控制制度。三是高管履職。高管人員是否存在帶病上崗、帶病提拔、違規履職、履職不當。四是風險管理。是否對各類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與評估;對信訪投訴、自保件、極短期退保率、營銷員業務品質等是否持續跟蹤分析、進行風險評估。五是內部監督。內部監督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對財務、業務、機構、高管履職、內部管理等是否進行定期審計檢查,審計問題是否及時整改,是否建立內部責任追究機制,對違法違規人員是否開展責任追究。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糾。2021年4月至5月,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組織所有分支機構逐條對照治理重點,針對2019年至2020年業務深入開展自查自糾并覆蓋所有業務渠道,涉及以往年度或2021年業務的,視情回溯或延伸。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中國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及法人機構屬地監管局。人身保險公司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局要求報送自查自糾報告。
(二)監管抽查。2021年6月至8月,銀保監局對轄內人身保險機構自查自糾報告嚴格把關,并結合屬地監管總公司和轄內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自查自糾情況,采取上下聯動、“解剖麻雀”的方式開展現場檢查,于2021年6月15日前將省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檢查對象名單報送中國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數量不少于3家。綜合公司自查自糾、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和舉報投訴情況,中國銀保監會將選擇部分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納入2021年現場檢查計劃開展現場檢查。
(三)總結提高。銀保監局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中國銀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報送專項工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組織實施、機構自查自糾、監管抽查處理、違法違規問題和原因分析以及完善相關制度的意見建議。中國銀保監會將綜合專項工作開展情況,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人身保險銷售行為監管、信息披露等制度機制,為人身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銀保監局和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從講政治的高度抓好專項工作的落實。要按照中國銀保監會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加強組織領導,科學調配資源,重視分工協作,認真履行職責,確保專項工作有序推進。銀保監局和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要成立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開展相關工作,細化工作方案,把握工作重點,層層推進落實,并選取重點機構開展調研指導,確保各項任務按時完成。中國銀保監會將選取部分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和銀保監局適時開展調研指導工作。
(二)認真整改,健全機制。人身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監管要求開展專項工作,舉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糾銷售、內控中存在的薄弱環節、違法違規問題及其背后的腐敗行為。人身保險公司各級機構“一把手”對自查自糾工作負總責,要加強內控合規、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的貫通融合、相互協作,主動充分暴露問題,確保即查即糾、立查立改、嚴肅追責到位,同時健全“不敢違規、不能違規、不愿違規”的長效機制。
(三)分類處置,務求實效。對于發現的問題,區別問題性質和違規情節進行針對性處理,確保專項工作取得實效。對于違反監管法律法規的問題,人身保險公司各級機構在自查自糾階段主動暴露問題并整改處理的,可視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對自查自糾走過場、問題暴露不充分、責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形,依法從重處理。對于違反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的問題,人身保險公司要主動整改,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并同時堵塞漏洞、強化內控合規管理。
(四)查深查透,嚴肅問責。銀保監局要科學安排進場時間,緊盯違法違規問題高發、頻發的環節和領域,依法依規開展現場檢查,確保檢查事實清楚、證據完整、定性準確、依據適當。要對檢查發現涉及中介業務的問題,進行必要的延伸檢查,并對涉案機構和責任人員同查同處。要對違法違規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追究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凡符合移送標準的,堅決移送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