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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米易縣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0-12-01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消防安全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強化消防安全事中、事后監管,提升消防執法懲戒效果,督促社會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界定及信息歸集、公開、應用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組織全國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工作。

省級、市級、縣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本轄區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工作。

各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積極聯合相關行業部門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做好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工作。

第四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

第五條 納入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管理的對象為:

(一)社會單位(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他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相關人員;

(二)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消防安全評估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相關 從業人員;

(三)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

(四)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五)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及其相關從業人員;

(六)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中介服務機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建筑

(場所)使用管理單位及相關人員;

(七)其他依法負有消防安全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第六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分為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和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以及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的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以依法對其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 、機構通報或核準的信息為準。

第七條 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信息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火災隱患或者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逾期仍不整改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或承諾失實的;

(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違規執業、承諾失實行為;

(四)注冊消防工程師、消防設施操作員違法違規執業行為;

(五)消防產品生產、銷售企業違法違規行為;

(六)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行為;

(七)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被處以 罰款、拘留等處罰的;

(八)社會單位(場所)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仍然不履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八條 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社會單位(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故意拖延不積極整改或者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整改未采取嚴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

(二)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未按規定做出消防安全承諾以及虛假承諾,且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四)社會單位(場所)被消防救援機構抽查發現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拒不改正的;

(五)相關責任主體不執行消防救援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決定。經催告,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

(六)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臨時查封場所、部位的;

(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消防技術服務文件或者出具嚴重失實文件的;

(八)注冊消防工程師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執業印章以及嚴重違反規定執業的;

 

(九)消防產品生產、銷 售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消防產品數量較多、影響較大的;

(十)消防產品認證、鑒定、檢驗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認證、鑒定、檢驗工作次數較多、影響較大的;

(十一)消防設施操作員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

(十二)社會單位或個人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拒不改正的,或者多次違法停車占用消防車通道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三)社會單位未依法設立企業專職消防隊并達到相應執勤能力的;

(十四)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十 五)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十六)經火災事故調查認定,對亡人或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單位和個人;

(十七)社會單位(場所)或個人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存在消防違法行為,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發生亡人和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第九條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包括單位基本信息 ( 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 ) 、個人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列入事由(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 事實、認定部門、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信息來源機構和退出信息等。

第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托消防監督執法系統數據,將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追溯。

第三章 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信息應用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積極與當地發改、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聯合懲戒機制,將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推送至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二條 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場所),消防救援機構應結合 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要求,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第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存在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適時開展集中公布曝光、集中專項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懲戒對象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名單為自然人的,懲戒對象為自然人本人。

 

第十五條 對消防安全領域一般失信行為,消防救援機構積極推動相關部門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對存在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的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結合 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抽查頻次,加大監管力度;

(二)失信行為公示期間,產生新的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

(三)將其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情況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本地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 部消防救援局定期組織收集各地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聯合懲戒的消防安全領域嚴重失信行為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按照有關意見辦法推動實施聯合懲戒。

第四章信用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的消防安全一般失信行為最短公示期為三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一年;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最短公示期為六個月,最長公示期為三年。

第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和省、市、縣消防救援機構結合本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組織推動開展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公示和聯合懲戒工作。消防安全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納入 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 信用中國 網站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前,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組織履行告知或者公告程序,明確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約束措施和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被告知或者信息公告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有權向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提交書面陳述、申辯及相關證明材料,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在 5 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陳述、申辯理由被采納的,不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陳述、申辯理由不予以 采納的,或者公告期內未提出申辯的,列入消防安全失信行為名單。

第二十一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認為公示的失信行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可向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提出書面核實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申請信用信息修正不能超過 2 次。

市級或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與實際情況一致的,書面答復申請人;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及時予以修正并書面答復申請人,同時報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社會單位(場所)和個人對消防救援機構公示其失信信息的行政決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依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職。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改正;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復

第二十四條 消防安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自然修復(修復包括停止公示、退出聯合懲戒名單等內容)。失信行為主體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失信情形和違法行為整改,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向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申請主動修復。

第二十五條 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主動修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復承諾書;

(二)行政相對人主要登記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三)已履行行政處罰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嚴重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主動修復,除提交前款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主動參加信用修復培訓班的證明材料和信用報告。

第二十六條 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消防安全失信信息,以及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特定嚴重失信信息,按照三年最長期限公示,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二十七條 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修復的,作出認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接到信用修復的申請后,應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失信行為主體出具是否同意修復的答復意見。失信行為信息公示期限內,失信行為主體申請信用信息修復不能超過 2 次。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修復的,應在向失信行為主體答復的 3 個工作日內,向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網站管理部門提出修復意見,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消防安全失信記錄,終止實施相關懲戒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救援總隊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 法由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 工作日 ”“ 次數 均包含本數,所稱 一年 ”“ 兩年 為統計年度。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 多次 次數較多 為三次及以上。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 2020 12 1 日起施行

 

審核: 米易縣應急管理局   責任編輯: 米易縣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