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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2023年第4期(總第40期)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5-08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

  2023年第4期

 

 

  主管主辦: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出版: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信息股

  2023年4月

  縣政府文件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第6號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現發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時間:2023年4月2日至4月5日

  二、禁火區域:米易縣11個鄉(鎮)行政區劃內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邊緣外200米范圍內為森林禁火區。

  三、嚴格火源管控

  (一)嚴禁在禁火區域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荒、燒炭、烤火、野炊、點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火狩獵、生火取暖、焚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內開展旅游、祭祀、節慶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四)在禁火區域內實施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等工程時,嚴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區域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公共交通車輛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火源。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區域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產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入山林。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落實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設置“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審批。

  四、法律責任追究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規定,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規定,對違反禁火令的個人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第7號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現發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時間:2023年4月11日至4月17日

  二、禁火區域:米易縣11個鄉(鎮)行政區劃內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邊緣外200米范圍內為森林禁火區。

  三、嚴格火源管控

  (一)嚴禁在禁火區域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荒、燒炭、烤火、野炊、點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火狩獵、生火取暖、焚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內開展旅游、祭祀、節慶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四)在禁火區域內實施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等工程時,嚴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區域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公共交通車輛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火源。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區域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產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入山林。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落實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設置“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審批。

  四、法律責任追究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規定,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規定,對違反禁火令的個人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第8號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現發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時間:2023年4月18日至4月21日

  二、禁火區域:米易縣11個鄉(鎮)行政區劃內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邊緣外200米范圍內為森林禁火區。

  三、嚴格火源管控

  (一)嚴禁在禁火區域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荒、燒炭、烤火、野炊、點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火狩獵、生火取暖、焚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內開展旅游、祭祀、節慶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四)在禁火區域內實施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等工程時,嚴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區域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公共交通車輛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火源。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區域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產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入山林。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落實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設置“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審批。

  四、法律責任追究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規定,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規定,對違反禁火令的個人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7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第9號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現發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時間:2023年4月22日至4月24日

  二、禁火區域:米易縣11個鄉(鎮)行政區劃內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邊緣外200米范圍內為森林禁火區。

  三、嚴格火源管控

  (一)嚴禁在禁火區域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荒、燒炭、烤火、野炊、點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火狩獵、生火取暖、焚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內開展旅游、祭祀、節慶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四)在禁火區域內實施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等工程時,嚴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區域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公共交通車輛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火源。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區域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產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入山林。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落實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設置“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審批。

  四、法律責任追究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規定,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規定,對違反禁火令的個人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1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第10號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現發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時間:2023年5月1日至5月3日

  二、禁火區域:米易縣11個鄉(鎮)行政區劃內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邊緣外200米范圍內為森林禁火區。

  三、嚴格火源管控

  (一)嚴禁在禁火區域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燒蜂、燒荒、燒炭、烤火、野炊、點篝火、使用火把照明、燒灰積肥、燒秸稈、燒火狩獵、生火取暖、焚燒垃圾、點放孔明燈、燃放煙花爆竹、焚燒田埂地坡野草,以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禁火區域內開展旅游、祭祀、節慶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使用火源。

  (三)嚴禁攜帶火種、火源、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的物品進入禁火區域。

  (四)在禁火區域內實施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等工程時,嚴禁擅自用火。

  (五)在禁火區域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公共交通車輛司機和乘務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司機、乘務人員和旅客不得丟棄火種火源。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

  (六)禁火區域及其周邊的單位和居住人員,嚴格管理生產生活用火,防止跑火進入山林。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措施落實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引發森林草原火災。

  (七)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在林區要道、國有林場、各類自然保護地、景區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設置“防火碼”,凡進入森林防火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拒不接受登記、檢查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檢查人員有權禁止其通行。

  (八)停止非必要的用火審批。

  四、法律責任追究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規定,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規定,對違反禁火令的個人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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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 李恒   責任編輯: 沈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