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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www.panzhihua.gov.cn     發布時間:2022-08-31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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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相關部門:

  《米易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米易縣人民政府第23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于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31日

  

米易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脫貧攻堅期間,為解決建檔立卡貧困戶產業發展資金短缺,我縣設立了貧困村和非貧困村產業扶持基金。根據《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鄉村振興局<關于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導意見>》(川農發〔2021〕129號)要求,決定將原“貧困村產業扶持基金”更名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結合米易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為村集體所有,在縣農業農村局、縣鄉村振興局、縣財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由村兩委負責管理和使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產業。

  第三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開透明、規范管理、注重績效、滾動使用”的原則,確保規范、安全、可持續。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四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籌集和補充來源包括:(一)原“貧困村產業扶持基金”和原“插花貧困戶產業扶持基金”及基金留存收益。(二)用于補充基金的各級各類財政資金、社會捐贈及其他方面資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五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主要用于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發展產業的借款需求,借款為無息借款。

  第六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在充分滿足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借款需求,有余額的前提下,鼓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在基金使用范圍內,優先有償出借給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農業特色優勢產業,借款利率不能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如借款單位注銷或解散,應優先償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

  第七條  借款額度。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使用基金借款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戶。如因產業發展需求等實際情況需增加借款額度的,由村兩委初審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

  第八條  借款期限。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借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九條  各脫貧村設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專戶,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各鄉(鎮)設立鄉(鎮)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專戶,歸集管理非脫貧村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實行專賬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條  借款程序。

  (一)提出申請。借款人(包括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和集體經濟組織)自愿填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借款申請表》,由村兩委初審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同意。

  (二)民主決策。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和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申報,村兩委召開會議(村兩委班子及3 -5名脫貧戶代表),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申請人資格、申請資金額度、資金使用方向、申請人還款能力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報各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對基金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完整性負責。

  (三)公開公示。一是政策公開。鄉(鎮)和村兩委應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在政務、村務公開欄公開,并深入開展宣傳。也可通過廣播、短信、微信等方式將政策宣傳到每戶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和村集經濟組織。二是審議公示。村兩委應將基金借款申請審核會議形成的決議及時進行公示,通過和未通過審核的借款戶均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審核結果(含未通過的具體原因等)、監督舉報電話等,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鄉(鎮)審議結果也應將審批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四是財務收支公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財務收支情況與村級財務公示同時進行,公示內容包括: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財務收支明細和賬戶余額情況。

  (四)簽訂合同。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借款情況經公示無異議后,村委會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合同要明確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還款賬戶名稱、開戶行、賬號,違約責任等內容。

  (五)基金發放。村級集體經濟基金財務管理參照村級財務管理規定執行,村委會根據借款合同,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到借款人賬戶。

  (六)辦理時限。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從借款對象遞交申請到資金發放的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村委會應當在受理借款對象借款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鄉(鎮)審批,鄉(鎮)應自收到村級報送資料之日起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村委會應在收到鄉(鎮)審批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簽訂及基金發放。

  第十一條  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及時歸還借款,將還款存入基金賬戶,因村級建制調整,借款存入借款人所在村的基金賬戶。

  若借款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因自然災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時歸還借款,村兩委應及時核查核實,經借款脫貧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本人申請、民主評議審定、公開公示后按程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若需按規定予以核銷,須報縣農業農村局審核,縣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二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范圍。基金只能用于發展種植業、養殖業、農村電商、農旅結合、農產品加工等產業業態。不能用于下列各項支出:

  (一)直接補助給農戶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給農戶;

  (二)購買投資理財產品;

  (三)無償借款給家庭農場、農民專合社、農業企業等;

  (四)修建樓堂館所、改善辦公條件、購置車輛;

  (五)發放村干部補貼、彌補村級公用經費等。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三條  村兩委負責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的具體管理和使用,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基金的審批、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支出會計憑證須附原始資料,包括基金出借的會議決議、公示資料,《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借款申請表》、借款合同等原件。

  第十五條  各鄉(鎮)、駐村工作組要加強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的指導和監督,充分發動群眾積極參與基金管理使用的監督,確保基金借款按要求使用。

  第十六條  對違規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村兩委應終止借款合同,并依法依規收回借款,對借款六個月仍未使用的,予以收回借款。

  

第五章  基金監督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是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縣農業農村局是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制度設計、管理辦法制定、指導督促和監督檢查。縣財政局負責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的籌集和監督。

  第十八條  縣級農業農村、財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要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分析出現的問題,研究解決辦法措施,確保基金使用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  各鄉(鎮)要充分利用政府網站、手機信息、村級廣播、村務公開欄和自媒體等方式,持續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建立信息公開機制,把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的管理、發放、使用全程向群眾公開,提高透明程度,接受社會監督,擴大政策影響力。

  第二十條  各鄉(鎮)在每月10日前向縣農業農村局報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情況統計報表,及時反映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各脫貧村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結合本村基金管理實際,制定本村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管理細則,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米易縣農業農村局、米易縣財政局、米易縣鄉村振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米易縣貧困村產業扶持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米府辦發〔2017〕47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米易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文字解讀:《米易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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