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關于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退付有關事項的通知
來源:四川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24-08-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關于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退付有關事項的通知
川財稅〔2023〕20號
各市(州)財政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稅務總局各市、州稅務局,人民銀行各市(州)分行:
為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等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實行退付。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退付條件
被許可人取得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草原行政許可決定書后,已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但實際未使用且未造成植被破壞的,在有關林草主管部門依法作出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或草原變更、撤回、撤銷、注銷等決定后,可以申請退付相應森林植被恢復費或者草原植被恢復費。
二、申請退付程序
(一)稅務部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由繳費人向原征收稅務部門申請辦理退庫。稅務部門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部門、林草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開具收入退還書,同時將退庫審批資料一并傳遞人民銀行辦理退庫。
(二)劃轉稅務部門征收前由林草主管部門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由繳費人向原征收部門申請辦理退付,林草主管部門嚴格審核并商有關財政部門復核。復核無誤后,對資金已繳入金庫的,由財政部門開具收入退還書交由人民銀行辦理退庫;對資金未繳入金庫的,按國庫集中收付管理相關規定辦理退回。
四川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 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