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產損壞、占用賠(補)償費的通知
來源:省財政廳 發布時間:2021-10-2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關于公路路產損壞、占用賠(補)償費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2012〕811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委),各擴權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局、財政局、交通運輸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為保障公路安全暢通,加強對公路路產路權的保護管理,規范涉及路產收費行為,經研究,現將我省公路路產損壞、占用(含利用,下同)賠(補)償費標準及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收費項目及標準:見附件。
二、收費范圍:
(一)公路路產損壞賠(補)償費: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損壞路產,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電纜、架設桿線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按要求修復的。
(二)公路路產占用補償費: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渠、鋪設管線、電纜、架設桿線或者其他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需要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
(三)超限運輸公路路產補償費:車輛超過法律法規規定值超限運輸的。
(四)超限運輸護送費: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管并組織實施護送的。
三、收費主體:
公路路產損壞、占用賠(補)償費、超限運輸路產補償費根據管理和經營范圍分別由公路管理機構和公路經營企業收取。公路經營企業在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管理程序后,方可實施收費。
超限運輸護送費由公路管理機構收取。
四、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一)本通知規定的收費專項用于修復、維護和重建損壞的公路路產以及票據購買等支出,確保恢復及時、暢通安全。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收取的費用屬行政事業性收費,應辦理《收費許可證》,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收費票據,并繳入同級財政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費用屬經營性收費,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使用稅務票據。
(二)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各公路經營機構,應在固定收費場所公示收費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自覺接受價格、財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三)本通知中未列的路產損壞項目,能修復的修復,不能修復的按重置成本扣除折舊以后由路產管理、經營者或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確定。
(四)省重大項目涉及的公路路產損壞、占用賠(補)償費,按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省交通運輸廳、成都鐵路局、省電力公司《關于印發<公路、鐵路、輸電線路相互交叉跨(穿)越或遷改工程建設管理協調意見>的通知》(川發改項目〔2010〕393號)執行。
(五)經公路管理機構技術審查同意,涉及農業生產、村民生活的基礎性建設工程占用;以及村民自用住房修建期間必須的管線穿(跨)越占用,免收路產占用補償費。因施工損壞路產的,按規定收取損壞補償費。
(六)已實行計重收費路段,不得再收取超限運輸公路路產補償費。
(七)本通知規定收費包含對公路路產損壞修復、占用期間的直接費用和對交通運營的間接補償。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和各公路經營企業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和任意擴大收費范圍。
五、本通知所稱公路,包括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公路路產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
六、本通知從2012年9月1日起執行三年。原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于規范公路路產損壞、占用補償費的通知》(川價發〔2008〕251號)執行至2012年8月31日廢止。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財政廳 四川省交通運輸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