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衛生健康局 對縣十九屆人大第四次會議第40號建議的答復
來源:米易縣衛健局 發布時間:2024-09-03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調整慢性病患者在醫院開藥時間周期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為規范長期處方管理,推進分級診療,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滿足慢性病患者的長期用藥需求,2021年8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出臺了《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國衛辦醫發〔2021〕17號),該規范重點內容如下:1.指出長期處方適用于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
2.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3.鼓勵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長期處方,不適宜在基層治療的慢性病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
4.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具備相應條件的,可以通過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醫院會診等途徑在醫聯體內具備條件的上級醫療機構指導下開具。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
5.出現以下情況,需要重新評估患者病情,判斷是否終止長期處方:患者長期用藥管理未達預期目標;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藥物治療;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療;其他需要終止長期處方的情況。
目前《處方管理辦法》明確:普通疾病門診處方不得超過3天用藥量;特殊疾病不得超過7天用藥量;慢性病患者處方最長不超過12周。經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治療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藥品可用于長期處方,最長不超過12周,部分慢性病患者經醫生評估患者病情,需要調整用藥的不適用于長處方。
為更好解決代表們所提問題,2024年4月底,縣醫療集團召開會議就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可開具處分最長不超過12周進行了明確,同時加快縣醫療集團信息化建設明確2024年10月底前通過信息化平臺建設,利用遠程會診、互聯網復診、會診等途徑指導醫共體鄉鎮衛生院醫師開具慢性病藥,減少患者來回跑路和經濟負擔。
目前米易縣醫療集團遠程門診系統正式上線工作,遠程門診系統已在白馬、普威、丙谷中心衛生院搭建上線(其余衛生院將在年內陸續開通),遠程門診系統突破地域限制,實現患者、基層醫生與縣級醫院專家三方“面對面”溝通交流,省去患者舟車勞頓之苦。下一步,結合緊密型縣域醫共體推進情況,將通過藥品集中統一采購等方式,進一步滿足轄區慢性病患者在鄉鎮衛生院用藥需求。
米易縣衛生健康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