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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

發布時間:2008-10-21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關于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政務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 93)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川辦發(2006]34)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攀枝花市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責任追究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種類為: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責任者分為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人員: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

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第六條  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的責任:

()不傳達貫徹、不落實上級關于政務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制發違背上級關于政務公開決定和要求的文件或者作出違背上級有關規定的決策、決定的;

()不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公開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并上報備案的;

()不按本單位政務公開目錄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政務信息的;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四川省政務公開規定》的有關規定公開不準公開的政務信息的;

()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不按照規定的時間、期限公開政務信息或不及時更新政務公開信息的;

()未經過審查批準擅自公開政務信息的;

()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開的政務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務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務公開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十三)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

第七條  有本法第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政務公開的工作部門以及行為人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按各自的職責和權限進行調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對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決定。

第八條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依下列方式提起: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控告、檢舉、投訴;

()法定監督機關、上級機關要求或者建議調查處理:

()本機關組織的清理、檢查中發現;

()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可以向該工作人員所在行政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控告、檢舉、投訴。

第九條  受理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控告、檢舉、投訴的機關和部門在收到控告檢舉、投訴事項后,應當予以登記。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控告、檢舉、投訴后1 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受理機關應對信訪人予以保密,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控告、檢舉、投訴的單位或者人員。因泄密使信訪人遭到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調查審理應當在30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 5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條  受理機關應根據調查的實際情況進行責任劃分和認定,并對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當事人分別作出處理決定。在處理決定作出后的5日內,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將處理決定抄送監察機關和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實名控告人、檢舉人和投訴人,應當向其告知處理結果。

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補償。如涉及賠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并追究過錯責任人的相應經濟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