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政務公開審核辦法
發布時間:2008-10-2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攀枝花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各級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派出機構。(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正式公開以下政務內容前,按照政務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
(一)職能類
1.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變更以及職責權限等;
2.人事任免、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表彰公示情況等。
(二)決策類
1.市、縣(區)及鄉(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重大決策及實施情況;
2.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政府財政預決算報告、調整和增減財政預算情況、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大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情況、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以及鄉鎮財務收支情況等;
3.各級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及政府采購監督情況;
4.各級政府統計數據報告、審計結果報告;
5.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6.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處置等情況;
7.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污染及其整治情況;
8.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審批和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度情況;
9.國有企業重組改制、產權交易和國有資產收支情況:
10.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l 1.罰沒收入的管理使用情況;
12.社保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公積金的征集使用情況:
1 3.優撫、低保、五保資金和救災款物、社會捐贈的管理、分配、使用情況;
14.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變更及執行情況;
1 5.公益、公用事業投資建設、使用情況。
(三)抽象行政行為類
規范性文件。
(四)具體行政行為類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程序、結果。
(五)服務類
l、教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招生考試信息等情況:
2、醫療機構所用的常用藥品、器械、耗材以及醫療服務等的價格;
3、提供水、電、氣、燃油以及通訊、郵政、公交、運輸等公用事業單位的收費項目、標準、辦事程序等情況;
4、向社會承諾的事項及完成情況。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審核的原則是“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未經審核的政務內容不得公開。
第四條 審核的重點是:
(一)政務公開的范圍是否屬于本辦法所列第二條的內容,是否違反規定公開了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以下事項:
1.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2.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3.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4.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二)政務公開的形式(包括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政務公開欄,辦事指南,網站,服務、監督熱線電話,聽證會、咨詢會、評議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檔案
文件,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等)是否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
(三)政務公開的時間是否與內容相適應,是否按照,“制度性、政策性內容長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經常性工作及時公開,動態性工作隨時公開;對事關全局、涉
及公眾普遍關注和公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要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的要求公開。
(四)政務公開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第五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六條審核的程序:
(一)各級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的相關職能處(室)擬定政務公開內容。
(二)報本單位分管政務公開工作的領導審核。
(三)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批簽發。
(四)需報上級批準的,按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七條 對審核不嚴、公開內容失真、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監察機關將依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務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和有關法規制度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