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政策解讀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發(fā)布時間:2021-04-03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shù): 0
《米易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政策解讀
一、標準修訂背景
2013年7月,我縣的現(xiàn)行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經(jīng)《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米易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實施細則的批復》(攀府函〔2013〕100號)批準實施,2018年我市向省政府上報了調(diào)整補償標準的請示,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予以批準。但省政府批復中,一是沒有明確細化大小春、排灌溝渠等項目補償標準;二是與我縣農(nóng)村房建習慣、經(jīng)濟結構不適應;三是鋼架大棚等項目補償標準偏低,不符合確保被征地農(nóng)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原則要求。
按照省政府批復中“要根據(jù)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發(fā)展水平,及時調(diào)整不適應的補償標準并按程序報批”之規(guī)定,為及時調(diào)整不適應的補償標準,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會同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心,結合我縣實際,對現(xiàn)行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了補充和細化,征求了縣發(fā)展改革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米易縣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送審稿)》,經(jīng)2021年3月17日報縣政府第10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標準修訂原則
以確保被征地農(nóng)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總體原則,結合我縣經(jīng)濟結構和農(nóng)村居民建房習慣等實際,對照并不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規(guī)定標準,對比《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同意米易縣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實施細則的批復》(攀府函〔2013〕100號)規(guī)定標準并保持前后政策的連續(xù)性。
三、主要修訂內(nèi)容
(一)增加了省政府批復中沒有的房屋裝修(地面、墻面、吊頂、門窗套、防盜欄、其它)、甘蔗、烤煙等項目補償標準。攀府函〔2013〕100號文件有上述項目的補償標準,為保持前后政策的連續(xù)性,增加房屋裝修(地面、墻面、吊頂、門窗套、防盜欄、其它)、甘蔗、烤煙、其他蔬菜、飼料類作物、藥材類作物、金屬架棚、公路或機耕道、太陽能、水泥管、電桿、電線、衛(wèi)星接收器、畜圈、滴管設施等項目的補償標準并提高了部分項目的補償標準。
(二)刪除了省政府批復中經(jīng)濟林木的衰果期等不適宜我縣實際的項目。我市的主要經(jīng)濟林木都沒有衰果期的提法,且衰果期認定困難,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無法操作,故刪除了經(jīng)濟林木的衰果期等項目。
(三)合并了橙子類和桃李類等項目。省政府批復中兩項內(nèi)的經(jīng)濟林木種類共計多達25種以上,且諸多種類的經(jīng)濟價值差別不大,合并后更利于實際認定和補償。
(四)明確細化了大小春、排灌溝渠等項目補償標準。省政府批復中只提出“按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年產(chǎn)值標準執(zhí)行”,沒有明確大小春具體補償標準金額,我縣參照青苗年產(chǎn)值明確大、小春補償標準為2700元/畝、2240元/畝。省政府批復中排灌溝渠的補償標準類只分襯砌和未襯砌兩類,凈斷面1米與0.01米一樣的補償標準,既不符合實際又不公平;我縣參照攀府函〔2013〕100號標準按照凈斷面分3檔進行了細化,利于實際操作應用。
(五)提高了鋼架大棚等項目補償標準。省政府批復中鋼架大棚補償標準為8004元/畝,攀府函〔2013〕100號中鋼架大棚補償標準為8000元/畝,增浮太小,我縣參考實際造價等因素將補償標準提高到10000元/畝。省政府批復中枇杷類經(jīng)濟林木盛果補償標準為10400元/畝,我縣將補償標準提高到10700元/畝。
米易縣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米易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