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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來源:米易縣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1-09-07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米易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試行)

  二〇二一年九月

  目  錄

  1. 總則 - 1 -

  1.1 適用范圍 - 1 -

  1.2 工作原則 - 1 -

  1.3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 3 -

  1.4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 3 -

  1.5 應急預案體系 - 5 -

  2. 組織指揮體系 - 7 -

  2.1 縣級層面組織指揮體系 - 7 -

  2.2 鄉(鎮)級組織指揮體系 - 13 -

  2.3 專家組 - 14 -

  3. 運行機制 - 14 -

  3.1 風險防控 - 14 -

  3.2 監測與預警 - 16 -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 19 -

  3.4 恢復與重建 - 28 -

  4. 準備與支持 - 29 -

  4.1 人力資源 - 29 -

  4.2 財力支持 - 30 -

  4.3 物資裝備 - 30 -

  4.4 科技支撐 - 31 -

  4.5 部門聯動 - 31 -

  5. 預案管理 - 34 -

  5.1 預案編制 - 34 -

  5.2 預案審批與銜接 - 36 -

  5.3 預案演練 - 38 -

  5.4 預案評估與修訂 - 38 -

  6. 宣傳和培訓 - 39 -

  7. 責任與獎懲 - 40 -

  8. 附則 - 41 -

  9. 附件 - 41 -

  9.1 縣級主要應急預案及其牽頭部門(單位) - 41 -

  9.2 米易縣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圖 - 45 -

  9.3 米易縣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 46 -

  米易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總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為導向,堅決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統性重大風險,科學有序、精準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攀枝花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米易縣機構改革方案》《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成立米易縣應急委員會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全縣防范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縣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對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予以應對處置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實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預防為主、源頭防控,夯實基層基礎,最大程度地防控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整體聯動。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加快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能力體系。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優勢和各相關部門的專業優勢,銜接好防抗救的責任鏈條,形成整體合力。

  (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縣委領導下,縣政府統籌指導、協調調度各類資源予以支持;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時靠前組織指揮。事發地鄉(鎮)政府在本級黨委領導下,履行主體責任,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等做好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

  (4)堅持高效有序、協同應對。建立健全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干、以各類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科學安全、高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5)堅持依法規范、科技支撐。嚴格依法依規,切實維護公眾合法權益,提高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化、規范化水平。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強化突發事件防范應對科技支撐,優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提高應急管理科學化、專業化、智能化、精細化水平。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指突發事件包括四大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類突發事件具體分級標準參照國家、省、市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并在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 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

  1.4.1 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分級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響應、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在組織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市政府協調支持或組織應對。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由縣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超出縣政府應對能力的突發事件,在組織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請市政府協調支持或組織應對。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鄉(鎮)級行政區域的,由縣政府協調支持或組織應對。縣級層面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必要時報請市級層面主要牽頭部門(單位)負責提供響應支援。

  鄉(鎮)級層面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必要時由縣級層面主要牽頭部門(單位)負責統一響應支援。

  1.4.2 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內各層面(包括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預期影響后果和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等,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是否啟動響應和啟動響應的級別及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引發輿論熱議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情況調整響應級別。

  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層面和縣內有關地方各層面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縣級層面應急響應設置參照國家、省級、市級層面應急響應級別,并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由高到低分為三級:一級、二級、三級。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或縣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二級響應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應對;三級響應由縣政府指定縣級牽頭部門(單位)組織指導協調或者具體組織應對。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明確縣級響應分級標準。啟動一級響應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并報告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啟動三級響應由縣政府分管領導決定并指定縣級牽頭部門(單位)。

  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行動方案等。全縣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1.5.1 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縣政府、鄉(鎮)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省、市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預案。

  全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主要包括:

  (1)縣總體應急預案。縣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縣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縣政府在縣委領導下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縣政府制定,報市政府備案。

  (2)縣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縣級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3)縣級部門應急預案。縣級部門應急預案是縣級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由縣級有關部門制定印發,報縣政府備案。

  (4)鄉(鎮)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在縣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鄉(鎮)人民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縣政府備案。

  (5)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由有關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縣屬重點單位的應急預案,報縣應急管理局備案。

  (6)單項活動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訂,報同級政府審定。

  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應急預案,由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研究制定,重點體現操作性。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要不斷補充、完善。

  1.5.2 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中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文件,提高應急預案針對性、操作性。

  縣級層面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企事業單位和鄉(鎮)級層面、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制定行動方案,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 組織指揮體系

  縣級層面組織指揮體系

  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政府是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通過縣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研究、決定和部署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縣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作為全縣應急管理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和綜合管理機構,納入縣級層面組織領導體系,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健全完善組織架構及其運行規則。縣應急委主任由縣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副主任由縣政府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縣應急委設立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相應行業領域的風險防范及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應當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合作與聯動,加強與毗鄰地區的應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區域協調聯動機制,共同做好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

  2.1.1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組織指揮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時,組織先期處置,成立“米易縣應對××事件指揮部”,實施以縣應急委專項指揮機構為基礎的擴大響應,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搭建前方指揮平臺,根據需要相應增加副指揮長和成員,組織開展應對處置。

  2.1.2 較大突發事件組織指揮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時,由對應的縣應急委專項指揮機構負責 應對,承擔專項指揮機構辦公室職責的縣級部門(單位)發揮綜合運轉樞紐作用。必要時,設立現場指揮部,指揮長靠前指揮。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及其指揮機構在縣應急委專項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

  2.1.3 一般突發事件組織指揮

  發生影響較小的一般突發事件時,由事發地鄉(鎮)黨委政府開展應對處置。需要啟動縣級響應的一般突發事件,由縣應急委對應專項指揮機構指導協調鄉(鎮)黨委政府應對處置。

  2.1.4 縣級指揮機構

  縣應急委下設18個專項指揮部,在縣應急委領導下,負責領導督促承擔專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對應行業領域安全風險防范、監管防治等日常工作;負責指導協調鄉(鎮)響應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指揮縣級響應的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實行以對應的專項指揮部為主的擴大響應,在國家、省、市工作組或應急指揮機構和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1)米易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指揮長: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分管防震減災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人武部副部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

  (2)米易縣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局長

  (3)米易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水利的副縣長,協助分管應急工作的副縣長

  常務副指揮長:縣人武部副部長、縣水利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副指揮長:政府辦副主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武警米易中隊中隊長及縣水利局、縣應急管理局分管負責同志

  (4)米易縣地質災害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人武部副部長、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5)米易縣消防安全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米易縣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局長、縣公安局分管副局長、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6)米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指揮長:縣政府縣長

  常務副指揮長:負責縣政府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分管林業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局長,協助分管應急工作的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縣政府辦主任,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林業局局長。 

  (7)米易縣生態環境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米易生態環境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8)米易縣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衛生健康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衛生健康局局長

  (9)米易縣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市場監管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市場監管局局長

  (10)米易縣動(植)物疫情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農業林業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農業農村局局長、縣林業局局長

  (11)米易縣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負責公安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公安局政委、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12)米易縣交通運輸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交通運輸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縣交通運輸局局長、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

  (13)米易縣旅游安全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14)米易縣生產運行保障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工業經濟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局長

  (15)米易縣影響市場穩定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商務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經濟合作和商務局局長

  (16)米易縣金融突發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財政金融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財政局局長,人行米易支行行長

  (17)米易縣涉外(含港澳臺)安全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負責外事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委統戰部常務副部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18)米易縣社會輿情突發事件指揮部

  指揮長:分管縣政府辦公室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委宣傳部分管社會輿情工作的副部長

  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尚未涵蓋的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縣各相關專項預案的規定,啟動預案時自動組成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其總指揮一般由分管副縣長擔任,縣應急管理局負責人擔任副總指揮兼辦公室主任。如果不屬于專項預案的范疇,由縣長或縣政府常務會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及成員;或縣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2.1.5 縣級議事協調機構

  縣應急委辦公室(簡稱縣應急辦)是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設在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縣應急委日常工作,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任主任,縣應急管理局、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衛生健康局、米易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副部長)任副主任。

  縣應急辦主要職責是:負責督促落實縣應急委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指導全縣應急管理預案體系和體制、機制、制度建設;調查、分析、研究全縣應急管理工作,向縣應急委提出應急管理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議;研究擬定年度應急管理工作目標任務,牽頭開展應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負責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信息匯總上報并通報相關單位;協助縣應急委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事故災難類需要縣級及以上響應的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參與配合做好公共衛生類、社會安全類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縣應急委領導交辦事項。縣應急委成員單位各確定1名承辦股(室)主要負責人擔任縣應急委聯絡員,負責與縣應急辦的具體工作聯系。

  下設18個專項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專項指揮預案處置工作。

  2.2 鄉(鎮)級組織指揮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成立相應突發事件的應急機構。

  2.3 專家組

  縣政府與四川省安全科學技術研究院(以下簡稱“省安科院”)簽訂了《以清單制為統領的安全與應急技術服務合作協議》,省安科院派駐專業技術人員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成立專家組,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應建立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

  3. 運行機制

  全縣各級層面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3.1 風險防控

  3.1.1 各級各部門和在米易各類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及時處理應急事項。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等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積極防范化解風險,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單位)于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單位),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3.1.2 堅持社會共治,統籌建立完善村、社區、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要依照有關規定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調解處理,預防社會安全事件,并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采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向上級有關部門(單位)、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

  3.1.3 加強安全監督管理。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干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超長隧道、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廣播電視臺和供水、排水、供電等重大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建設、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應急處置方案。學校、醫院、車站、碼頭、體育場館、文物古建筑、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歌舞廳、網吧、商場、賓館、飯店、公園、旅游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長途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安全出口與疏散路線、通道處,設立顯著醒目的警示標志,配備必要的預警和應急救援設備,建立安全巡檢制度,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3.1.4 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樹牢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加強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1.5 在我縣各類企業應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加強與駐地各級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風險防控工作。

  監測與預警

  3.2.1 監測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級各類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單位)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洪澇、干旱、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礦山開采、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城鄉火災、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傳染病疫情、食品藥品安全、動物疫情、主要生產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社會治安、金融運行、糧食安全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縣級層面要加強有關行業重大風險監控方面的研究,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有效的辨識、監測,以便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防范,減少或杜絕發生重大損失。

  3.2.2 預警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應急廣播、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和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各級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層面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與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養老機構、學校、幼兒園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監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生要采取優先或針對性的措施;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單位)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單位)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⑩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縣級層面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 信息報告

  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如實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 1 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要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等。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失聯及家屬安撫、房屋倒塌損壞、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網上輿情、社會面治安穩定、現場救援等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極端情況下,確實無法及時獲得完整信息時,可調整報告內容,并跟蹤匯報。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相關應急主管部門指導事發地鄉(鎮)政府進行處置,視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對于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縣應急辦會同相關應急主管部門及時進行會商研判,提出處置建議,迅速報告分管副縣長,必要時直接向縣長報告,同時將縣政府領導作出的處置突發事件的指示傳達給有關鄉(鎮)政府和縣級相關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突發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本縣行政區外的,縣應急辦負責向縣政府辦公室通報情況,同時上報市應急委辦公室。

  突發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國外、境外,需要向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和地區進行通報時,及時上報市應急委辦公室,由市應急委辦公室會同市外辦等機構按有關規定程序和要求報告。

  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3.3.2 先期處置

  (1)事發或受影響單位要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鄉(鎮)政府就近組織應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縣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關鄉(鎮)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協助國家、省、市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保護我縣公民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正當權益。必要時,按照國家、省、市級層面要求,統一組建工作組或救援隊伍赴境外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3.3 指揮協調

  (1)縣政府和事發地有關鄉(鎮)政府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響應分級原則,集中統一高效組織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超出事發地鄉(鎮)政府處置能力的,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縣級層面。

  (2)現場指揮。縣級層面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事發地鄉(鎮)級組織指揮機構納入縣級現場指揮機構,在縣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 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當國家前方指揮部(工作組)到突發事件現場時,市、縣級指揮機構在省級現場指揮機構領導下與其對接并接受領導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當省級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到突發事件現場時,市、縣級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領導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當市級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到突發事件現場時,縣級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領導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3)協調聯動。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在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實行應急聯動,共同實施應急處置。縣武警中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縣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按照有關動員程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3.3.4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專業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遙感、地面勘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采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并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應急措施,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視情采取其他相關保護措施;

  ⑧啟用本級政府設置的預算預備費或預算安排的應急經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法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資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加強群眾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等工作;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盡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依規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級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搶險救援物資裝備、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單位)應快速聯動,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全縣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時,縣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1)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后,要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最遲要在 24 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后,及時發布權威信息,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縣政府新聞發言人向媒體和社會統一發布。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官方信息平臺等發布,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5)未經縣應急指揮機構批準,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6 緊急狀態

  需要宣布全縣或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由縣政府依法按程序上報。

  新聞媒體公布緊急狀態的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3.3.7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或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恢復與重建

  3.4.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以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為主、縣級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協助進行,必要時報請縣政府協調。主要內容包括:對突發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

  縣級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要嚴格管理救助資金和物資。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力度,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各保險機構要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環境污染清除等工作。

  3.4.2 恢復與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請求,縣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同時,縣級有關部門向市級有關部門提出援助請求。

  3.4.3 調查評估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處置結束的同時,縣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調查組,對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形成書面報告經縣應急辦審核后向縣政府報告。市政府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由縣政府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并向市政府專題報告。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按半年報和年度報的要求報縣應急辦。縣應急辦組織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并向市委、市政府匯報。

  . 準備與支持

  4.1 人力資源

  各類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縣級應急管理、網信、通信、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新聞宣傳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應急配合功能。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裝備和訓練水平,增強救援能力。軍隊、武警、民兵是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積極調動機關團體、有關單位、公益團體和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應急救援隊伍。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

  4.2 財力支持

  各級政府要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應急工作的日常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投入、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補助等專項經費由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有關單位和個人,縣級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縣政府審批。

  縣紀委監委、財政、審計部門每年對應急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4.3 物資裝備

  事發地鄉(鎮)政府負責應急救援時的基本物資保障。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救災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急救災所需的物資供應并加強對應急救災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縣經濟合作和商務局負責組織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及重要生活品的儲備工作。

  各級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4.4 科技支撐

  4.4.1 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支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加強應急管理學科建設;加強全縣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4.4.2 以信息化推進應急管理現代化。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推進立體化監測預警網絡、空天地一體化韌性抗毀應急通信網絡、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大腦”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4.4.3 建立健全全縣應急指揮系統。整合米易縣全響應中心大數據平臺,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預案管理、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需求。有條件的鄉(鎮)、各類園區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臺,并與縣級應急指揮平臺互聯互通。

  4.5 部門聯動

  4.5.1 醫療衛生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要會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及時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資源,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4.5.2 交通運輸

  公安、交通、鐵路、水利等部門為應急救援人員及物資運輸提供交通方便,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負責協調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時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道路、鐵路、橋梁受損或需要架設臨時通道時,交通、建設、鐵路等相關部門應迅速組織搶修或施工,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確定特種救援設備的運輸方式,制訂并落實相應措施。

  4.5.3 治安維護

  公安部門負責制訂并實施應急狀態下維持社會治安秩序的各種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結、布控重點、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調動武警部隊參與治安維護。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4.5.4 人員防護

  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要結合公園、廣場、體育場、學校操場等公共設施的建設,規劃并逐步建立與人口密度、城鎮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難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狀況下人民群眾安全、有序轉移或者疏散。

  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5.5 通信保障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負責協調組織各電信運營商架設臨時專用通信線路、啟動應急通信車或其他特種通信裝備,實現現場應急指揮部與縣委、縣政府和縣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之間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確保通信暢通。當突發事件造成區域性通信癱瘓時,由縣經濟信息化和科學技術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電信運營商進行搶修;必要時可緊急調用或征用縣武警中隊和其他部門以及社會通信設施。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并實時維護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通訊數據庫并提供備用方案。縣應急辦負責建立和維護與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相關的部門和人員通訊數據庫。

  4.5.6 社會動員

  處置突發事件時需要大規模疏散或轉移人員、物資,或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時,由縣政府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組織力量和人民群眾參與應急處置。

  4.5.7 公共設施

  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5.8 搶險裝備

  各鄉(鎮)和縣級有關部門要建立本地區、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并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證應急狀態時統一調用。應急裝備擁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登記、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 預案管理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原則,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

  5.1 預案編制

  5.1.1 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規劃,按程序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并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1.2 預案編制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預案編制修工作完成前,鼓勵探索以情景構建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對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驗并加以完善。

  5.1.3 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鄉(鎮)、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并進行評審或論證。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1.4 不同層級的應急預案內容應各有側重。對預案應急響應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序等內容,重點規范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各類園區管理機構和鄉(鎮)級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重點規范本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先期處置特點。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側重明確應急響應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響應、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特點。

  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和支持部門(單位)制定的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后的資源調用程序等內容。相鄰、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重大活動保障、重要基礎設施保護應急預案,按照“誰舉辦、誰負責” “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編制工作。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路線和撤離組織等內容。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以及中央、省、市在我縣機構根據相關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5.2 預案審批與銜接

  5.2.1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縣應急管理局(應急委辦公室)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專項應急預案審核報批和部門應急預案以及下一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5.2.2 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準后,由縣政府公布實施,報市政府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5.2.3 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應急委對應的專項指揮機構或相應突發事件牽頭部門(單位)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批準,由縣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縣級專項應急預案分別報送市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類預案,大型集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宗教儀式等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應急預案,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聯合應急預案等,參照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管理。

  5.2.4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定,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印發實施,報縣政府和市級相應部門備案。必要時,部門應急預案可以由縣政府辦公室轉發。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前,應征求縣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5.2.5 鄉(鎮)綜合應急預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制定,報縣政府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由村(居)民委員會制定,報鄉(鎮)政府備案。

  5.2.6 園區管委會綜合應急預案由本單位編制,報縣政府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

  5.2.7 企事業單位(含國有、民營、外資等企業)應急預案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按“屬地管理、行業負責、分類備案”原則進行管理。

  5.2.8 涉及需要與所在地聯合應急處置的中央、省、市在米易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向相關縣政府備案,抄送有關應急管理部門。

  5.2.9 法律、行政法規對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2.10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類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5.3 預案演練

  縣應急辦統一組織全縣性預案演練工作,協同相關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并付諸實施。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每年對應急預案進行一次演練,演練方案報縣應急辦備案。通過演練,發現應急工作體系和工作機制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5.4 預案評估與修訂

  5.4.1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5.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5.4.3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5.2 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5.4.4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 宣傳和培訓

  6.1 加強公益宣傳和社會動員,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防災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體系。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6.3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干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6.4 切實加強公共安全文化、應急文化、災害預警文化的宣傳和培訓,推進應急知識和技能進學校、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公共場所。鼓勵建設和提供應急教育體驗場館、應急避難場所,各類應急教育體驗場館、科普場館、文化館等應積極開展應急宣傳普及活動。

  . 責任與獎懲

  7.1 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7.2 公民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況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7.3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建立健全社會公眾有獎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制度。

  . 附則

  8.1 本預案涉及的鄉(鎮)、縣級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要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縣應急管理局要加強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8.2 本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辦)負責解釋。

  8.3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附件

  9.1 縣級主要應急預案及其牽頭部門(單位)

  9.1.1 縣級主要專項應急預案

  (1)突發事件類  

序號

應急預案名稱

牽頭部門(單位)

1

米易縣地震應急預案

縣應急管理局

2

米易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縣水利局

縣應急管理局

3

米易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縣林業局

縣應急管理

4

米易縣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縣氣象局

應急管理局

5

米易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縣應急管理局

6

米易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縣應急管理局

7

米易縣水上運輸事故應急預案

縣交通運輸局

8

米易縣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西昌車務段米易車站

西昌車務段米易東站

9

米易縣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縣經信科技局

10

米易縣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米易生態環境局

11

米易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米易生態環境局

12

米易縣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米易生態環境局

13

米易縣網絡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縣委網信辦

14

米易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縣衛生健康局

15

米易縣食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縣市場監管局

16

米易縣藥品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縣市場監管局

17

米易縣處置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縣公安局

18

米易縣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縣委政法委

19

米易縣油氣供應中斷應急預案

縣經信科技局

20

米易縣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財政局

21

米易縣糧食應急預案

縣發展改革局

22

米易縣輿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委宣傳部

23

米易縣旅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文廣旅局

備注:除《米易縣處置鐵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外,牽頭部門為多部門的,排序首個部門為第一牽頭部門。

       (2)應急保障類

序號

應急保障

牽頭協調部門

支持部門和單位

1

米易縣突發事件交通運輸保障應急預案

縣交通運輸局

公安局、西昌車務米易車站、西昌車務段米易東站、縣應急管理局、武警米易中隊等

2

米易縣突發事件醫學救援應急預案

縣衛生健康局

縣發展改革局、縣經信科技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紅十字會、武警中隊等

3

米易縣突發事件能源供應保障應急預案

縣經信科技局

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縣應急管理局、國網米易供電公司、武警米易中

4

米易縣突發事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縣經信科技局

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文廣旅局、武警米易中隊等

5

米易縣突發事件應急物資裝備保障應急預案

縣經信科技局

縣發展改革局

縣財政局

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武警米易中隊等

6

米易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縣應急管理局

發展改革局、住房城鄉建設局、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縣經商務局、衛生健康局、武警米易中隊紅十字會等

7

米易縣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秩序應急預案

縣公安局

縣司法局、縣應急管理局、武警米易中隊等

8

米易縣突發事件新聞宣傳應急預案

縣委宣傳部

縣應急管理局、縣文廣旅局,縣級主要新聞單位等

備注:牽頭部門為多部門的,排序首個部門為第一牽頭部門。 

 9.1.2 縣級主要部門應急預案

序號

事件類別

牽頭部門

1

重大生物災害應急預案

農業農村局

林業局

2

非煤礦山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局

3

工貿行業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局

4

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管理局

5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公安局

6

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交通運輸局

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事故應急預案

住房城鄉建設局

8

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住房城鄉建設局

9

城鎮燃氣事故應急預案

綜合行政執法局

10

長輸管線事故應急預案

縣經信科技局

發展改革局

11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市場監管局

12

生態破壞事件應急預案

生態環境局

13

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農業農村局

14

刑事案件應急預案

公安局

15

影響生活必需品市場穩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縣經合商務局

16

民族宗教事件應急預案

民宗局

 

 備注:牽頭部門為多部門的,排序首個部門為第一牽頭部門;上表中未列明的部門預案由相關部門自行制定。

  9.2 米易縣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圖

 

  9.3 米易縣突發事件應急響應流程圖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米易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政策解讀

 

 

 

審核: 李恒   責任編輯: 沈治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