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中國殘聯關于開展“精康融合行動”的通知
來源:米易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3-05-0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是以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回歸和融入社會為目標,以改善和提高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社會適應與參與能力和就業能力為重點,綜合運用精神醫學、康復治療、社會心理、社會工作、社區支持、志愿服務等專業技術和方法,開展全生命周期關懷幫助、健康教育、功能訓練、社會支持,以提高患者健康水平的專業社會服務。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模式、加強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工作機制不順、資金投入不足、專業力量不強等問題,亟待深化以社區融合、家庭服務、居家照料為核心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心關愛精神障礙人員”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質量和水平,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更加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基本康復服務,根據民政部等四部門《關于加快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發展的意見》(民發〔2017〕167號)要求,決定開展為期三年的全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融合行動(以下簡稱精康融合行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認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層社會治理、基本社會服務等職責,以促進患者回歸和融入社會、減輕精神障礙患者、家庭及社會總負擔為目標,著力推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布局優化、資源投入整合強化、服務內容提質增效,促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增強精神障礙患者及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努力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營造安全、平穩、健康、有序的社會環境。
(二)基本原則。
聚焦重點,精準實施。堅持示范帶動,聚焦提高服務可及性、實施精準度,聚焦提升服務公平性、對象覆蓋率,引導工作基礎好、重視程度高的城市發揮引領示范作用,帶動科學布局布點、夯實基礎能力、提升服務效果。
統籌協調,匯聚合力。堅持系統觀念,統籌存量與增量,發揮有關部門在規劃布局、政策扶持、資源投入等方面的統籌引導作用,形成政策合力,構建分類指導、城鄉統籌、上下聯動的工作格局,推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均衡發展。
需求牽引,提質增效。堅持需求導向,整合運用各類康復服務資源、方法和先進康復技術,著力提升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科學化、標準化、規范化發展水平,推動形成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服務模式。
制度保障,持續運行。堅持頂層設計,總結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基層實踐和創新,推動重要制度和工作機制成熟定型,引導多方資源投入和社會力量參與,促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可持續發展。
(三)主要目標。用3年左右時間,基本形成布局健全合理、服務主體組成多元、形式方法多樣靈活、轉介銜接順暢有序、管理機制專業規范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為實現2025年目標任務奠定堅實基礎。
第一年(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圍繞“服務覆蓋年”建設目標,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主體培育取得顯著成效,依托現有資源建立的轉介服務機制基本完善,全國統一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國家轉介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全國轉介信息平臺)基本搭建完成,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和康復對象檔案數據比較完善。全國5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登記康復對象接受規范服務率達30%以上。
第二年(2024年1至2024年12月),圍繞“提質增效年”建設目標,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形式較為豐富,康復對象疾病復發率、致殘率顯著降低,生活自理能力、就業能力明顯提高,康復對象及照料者接受專業服務的意識和意愿顯著增強,全國65%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登記康復對象接受規范服務率達45%以上。
第三年(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圍繞“長效機制建設年”建設目標,全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持續完善,服務專業性、穩定性、可及性明顯增強,社會輿論環境持續向好,社會歧視現象明顯減少。全國8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登記康復對象接受規范服務率達60%以上。
二、重點任務
(一)全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建設布局優化行動。
1.科學規劃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建設。綜合精神障礙流行病學調研數據、精神衛生服務機構數量、社區康復設施狀況、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規模等要素,統籌規劃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體系建設,合理布局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每個地級市應設置具備評估轉介、培訓督導、服務示范等綜合功能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發揮輻射帶動作用和指導功能,逐步推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等級劃分與評定。
2.高質量建設基層服務網絡。按照有利于滿足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對象需求、交通便利、場所安全、轉診便捷、公用基礎設施完善等原則,并根據日間照料和居家支持等不同功能要求,推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場所面積、承載能力、功能設計、設施配置、人員配備構成等的標準化建設,逐步建立權責清晰、內部制度完備的規范化運行管理機制。
3.統籌推進城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發展。拓展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等的技術支持和服務輻射范圍;引導城市精神衛生優質服務資源到農村開展康復服務,通過駐點幫扶、人才培養、技術指導等方式提升農村地區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能力和水平;支持探索和推廣適合農村地區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模式,大力發展成本可負擔、效果明顯、方便可及的農村地區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
(二)暢通精神障礙治療與康復雙向轉介行動。
4.改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轉介信息服務。統籌利用現有資源,整合形成全國統一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國家轉介信息平臺,對接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實現與國家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等數據交換共享,以縣(市、區、旗)為單位,推進轄區內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及康復對象需求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為康復對象提供及時、高效、便捷的轉介服務。開展全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現狀摸底調查,建立完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和康復服務對象信息檔案,提高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精準管理水平,從源頭上實現精神障礙治療與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有效銜接。
5.建立基于專業評估和自愿申請的轉介登記機制。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開展出院康復評估、門診就診診斷評估,為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提供社區康復建議,引導其接受社區康復服務。對于有社區康復需求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經患者及監護人同意后,有關醫療衛生機構通過國家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上傳轉介信息。全國轉介信息平臺通過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臺獲取患者評估轉介數據。同時,精神障礙患者及監護人可通過精神衛生醫療機構或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的社會工作者自愿提出社區康復申請,由社會工作者審核評估康復需求后在全國轉介信息平臺登記。各類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需求時,可以通過相關機構、網絡等適當渠道向全國轉介信息平臺提出登記申請,由社會工作者審核評估康復需求后給予登記。
6.完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康復轉介機制。全國轉介信息平臺接收轉介申請后,應及時匯總、分派、轉送至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因缺少承接服務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需要患者等候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在康復轉介前由社會工作者再次審核申請人意愿和實際情況。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應及時組織精神科醫生、護士、康復師、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員對服務對象進行綜合評估,出具康復意見。精神障礙患者離開本地的,原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應及時通過全國轉介信息平臺,將患者信息推送至其新居住地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對其開展康復服務。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在開展康復服務前,應與康復對象及監護人簽訂知情同意書、服務協議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建立綠色通道,康復對象在社區康復期間病情復發的,可通過所在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向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快速轉介。
7.建立完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后轉介機制。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應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康復對象的康復效果、疾病狀態、生活自理能力、就業意愿和就業能力等情況開展定期轉介評估,經評估符合轉出條件的,按照不同需求進行推薦就業或公益性庇護性就業、申請其他類型社區康復服務、返回社區居住等轉介服務,并將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后轉介情況向全國轉介信息平臺登記結案。
各地要根據實際制定推行康復評估、后轉介評估、知情同意、服務協議等方面的標準、程序和示范文本,規范服務轉介及簽約履約行為,鼓勵有條件的地方使用電子協議。
(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供給能力提升行動。
8.統籌利用各類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資源。利用好城鄉社區各類服務機構等場地資源,依托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防治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技術支持,發揮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有條件的殘疾人康復中心等的輻射帶動作用,提高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供給能力。推動引入第三方評價機制,對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內容及形式、服務質量、服務對象滿意度、業務培訓、行業標準與法規制定等開展綜合評價,并明確評價結果使用辦法。
9.加快培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多元市場主體。完善相關政策,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公建民營、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方式參與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供給。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量化指標,支持提供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的社會服務機構和企業規模化、特色化、專業化發展。引導口碑好、經驗豐富、專業素質強、服務質量高的品牌化社會服務機構發揮聯動發展效應,每個地級市培育至少1家以提供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為主,專業化程度高、服務能力強、社會影響大的品牌化精神康復社會服務機構。
10.豐富發展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內容。豐富完善服藥訓練、生活技能訓練、社交技能訓練、職業能力訓練、居家康復指導等基礎服務內容,不斷健全滿足全面康復需要的全人服務網絡。根據兒童、青少年、老年人等不同年齡段康復對象的特殊需求和特點,設計專門的康復服務內容,以提高康復服務效果。有條件的地區可探索運用5G、智能機器人、虛擬現實等信息技術手段,構建工作生活服務場景,提升康復服務效果。
11.推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形式多樣化。根據康復對象個性需求和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供日間訓練和職業康復服務、過渡性住宿服務、居家支持和家庭支援、同伴支持、患者家屬專家交流互助等多種形式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發揮社會工作者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人員的創造性和自主性,大力推行個案管理、小組工作等精準康復服務形式。在制定機構運行和服務規范時,應增強服務的可及性、靈活性、個性化,避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得以過度標準化限制服務提供形式。開展相關工作過程當中,要嚴格保護服務對象隱私,保障數據信息安全,保護合法權益。
(四)高素質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行動。
12.加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專業人才挖掘使用。重視解決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人才短缺問題,大力培育精神衛生社會工作者隊伍,動員組織具備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知識和技能的社會志愿服務隊伍,用好用足精神科醫師、康復師、心理治療師、心理咨詢師、公共衛生醫師、護士等專業技術人才,為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提供人力支持。到“精康融合行動”結束時,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中具有精神衛生、社會工作、心理健康相關專業學歷的從業人員應占30%以上。分級分類建立“精康融合行動”專家指導組,廣泛開展技術指導、評估督導和培訓示范工作,不斷提高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的專業性、規范性。
13.強化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從業人員督導培訓。總結形成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理論與實踐系統化課程,加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工作規范》宣貫,指導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從業人員根據實際需要接受崗前培訓、集中培訓、跟蹤督導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直接服務人員每年至少接受20小時的精神障礙康復專業知識培訓,從事評估轉介的社會工作者須經過精神障礙康復需求評估能力培訓,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能力,保障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效果和質量。推動將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理念、評估和轉介列入精神科醫師和護士培訓內容,促進精神障礙診療和康復服務銜接。
14.提高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人才保障水平。根據實際建立日常崗位服務評價和激勵保障制度,對滿意度高、口碑較好、康復效果好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優秀人才在職稱評定或技能評定上給予傾斜考慮,實行體現專業服務價值激勵導向的薪酬分配制度。鼓勵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投保雇主責任險,為員工投保意外傷害保險、職業責任保險。
(五)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可持續發展保障行動。
15.強化政府政策引領推動作用。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等部門和單位通過統籌現有資源,積極支持“精康融合行動”實施,在政府購買服務、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人才引進和培訓、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進社會資本與中小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企業對接,落實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企業發行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
16.引導社會資金籌集和使用。推動實施“精康融合行動”過程中,注意更好發揮第三次分配調節作用,引導鼓勵愛心企業、慈善組織、基金會設立專項基金、開展公益捐贈,支持符合條件且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社會服務機構依法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激勵保障措施,落實慈善捐贈的相關優惠政策,引導社會力量支持參與提供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
(六)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支撐體系優化行動。
17.建立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記錄和監管制度。建立服務記錄和統計報告等運行監管制度,引導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采取信息化、電子化方式適當記錄服務過程,作為監督依據。采取“雙隨機、一公開”、協同監管等方式加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專業人才隊伍穩定性、團隊管理專業性、服務質量可控性、資金使用合規性等監管,不過度要求提供書面報告。通過設立監督電話、公眾號等方式,為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提供監督渠道,促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改進服務。
18.加強標準化建設和價格監管。加強精神衛生領域有關國家標準的實施推廣,根據地方實際建立完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標準體系,鼓勵先行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扶持培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行業組織,促進行業自律和組織地區間交流。規范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價格秩序,實行明碼標價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定價既要保證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可持續發展,也要考慮當地實際消費水平。規范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協議的價格條款,對隨意漲價行為加強監管。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機構要制定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防范消除安全風險和隱患。
19.發揮正面宣傳和社區支持作用。通過社區精神衛生健康宣傳教育、政策宣傳、公益廣告等方式,引導社區居民接納精神障礙患者。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社區融入服務,推動其參加社區活動,建構社區關系網絡。推動加強縣(市、區、旗)、鄉鎮(街道)對城鄉社區組織的指導,經常性走訪了解轄區內精神障礙患者及家庭情況,幫助鏈接殘疾人福利政策、職業康復等社會資源,改善患者家庭經濟狀況。
三、保障措施
20.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統籌協調解決突出問題,整合和集中使用相關部門的資金、政策及設施等資源,確保“精康融合行動”穩妥有序推進實施。民政部門要推動社區、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社區志愿者、社會慈善資源“五社聯動”支持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發展,推進精神障礙治療、康復有機銜接和轉介,加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標準化體系建設,促進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廣泛開展。財政部門要加強資金保障,民政、衛生健康、殘聯等部門和單位依法對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所涉及資金使用情況、政府購買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社會服務機構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要將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納入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提供精神衛生醫療服務和專業技術人才支持,促進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銜接。指導醫療機構將精神障礙患者康復評估情況及建議告知患者及監護人,引導其接受社區康復服務,并將有關信息上傳至嚴重精神障礙信息系統,實現與全國轉介信息平臺共享。殘聯要積極反映精神殘疾人訴求,維護精神殘疾人康復權益,將精神障礙社區康復與殘疾人康復、托養、就業等服務共同推進。對病情穩定、有就業意愿且具備就業能力的精神障礙社區康復服務對象提供就業培訓指導,做好推薦就業和公益性庇護性就業轉介工作。
21.加大政策扶持。各地要落實好最低生活保障、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監護職責以獎代補等政策。國家和省級有關部門形成政策合力,有條件的地方可創新發展政策,促進“精康融合行動”實施。
22.制定行動方案。各省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深化實化“精康融合行動”推進方案,并報民政部備案。
23.加強督促落實。民政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對推進方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采取適當方式,通報各地“精康融合行動”進展情況;并適時征集發布一批“精康融合行動”優秀案例,確定一批基礎扎實、示范性強的重點城市,發揮輻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