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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會組織年度報告及年度檢查暫行辦法

來源:米易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2-09-26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第一條  為深化全省社會組織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強化社會組織誠信自律,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經四川省各級人民政府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

  第三條  社會組織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按照規定的期限、格式和內容,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情況的行為。

  社會組織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是指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本行政區域內登記的社會組織進行行政檢查和監督管理的制度。

  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按規定進行年報。

  未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按規定接受年檢。

  

第四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履行進行年報、接受年檢的義務。社會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對年報年檢相關信息及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五條  各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本級登記的社會組織年報年檢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社會組織年報年檢于每年5月31日前進行。如有特殊情況,由登記管理機關確定適當順延時間。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通過公開渠道發布年報年檢公告。年報年檢公告應包括:范圍對象、內容、方式、程序、時間安排、資料報送要求等。

  第八條  社會組織年報年檢的內容包括:

  (一)社會組織基本信息;

  (二)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情況;

  (三)黨的建設和黨的活動開展情況;

  (四)按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五)登記事項變動和履行登記手續情況;

  (六)負責人、理事及其變動情況。設監事會的社會組織監事長備案情況;

  (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等組織機構設置和變動情況;

  (八)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開展募捐、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等情況;

  (九)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情況;

  (十)發揮作用、履行社會責任、開展公益慈善活動等情況;

  (十一)受到表彰獎勵情況,受到處理處罰情況;

  (十二)其他應當檢查、報告的情況。

  第九條  社會組織年報年檢的程序如下:

  (一)登記管理機關發出年報年檢工作公告或通知;

  (二)社會組織在規定時間里填寫《年度工作報告書》,按照公告或通知要求準備相關材料;

  (三)社會組織將《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相關材料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業務主管單位簽署初審意見并蓋章;

  (四)社會組織通過網絡或現場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相關材料;

  (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相關材料;

  (六)登記管理機關對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作出年檢結論,發布年檢結論公告。

  慈善組織應當通過民政部年報系統報送《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相關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審批系統接收后即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條  針對受檢年度有信訪舉報、發現問題線索、審計發現嚴重問題等情況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可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重點檢查或對其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一條  社會組織年檢的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第十二條  社會組織黨的建設有效推進、內部治理運行規范,且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及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未發現存在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行為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合格”。

  第十三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確定為“基本合格”:

  

  • 《年度工作報告書》基本信息中必填項的填報有漏項的;
  • 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社會團體未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
  • 會費標準未按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的;
  • 負責人換屆或屆中增補、卸任負責人未按要求備案的;
  • 年末凈資產低于注冊資金;
  • 不按章程規定按期換屆的;

 

  (七)未經備案,擅自開展論壇、交易會、展銷會等重大活動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組織章程行為情節輕微的。

  第十四條  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確定為“不合格”:

  (一)未將黨的建設寫入章程,應建未建黨組織(宗教社會組織除外)。已建立黨組織但未落實“三會一課”、主題黨日活動、民主評議黨員等基本制度的;

  (二)未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章程的;

  (三)不按照章程規定按期換屆,且超過兩年的;

  (四)未開展業務活動或未依法依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的;

  (五)財務管理或資金使用存在嚴重違規情形的;

  (六)違反規定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

  (七)不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基本條件的;

  (八)年檢材料中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九)違規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運行嚴重違規的;

  (十)受到相關部門處理處罰的;

  (十一)發生較大負面社會影響事件,或存在經查實的信訪舉報問題;

  (十二)年末凈資產低于注冊資金且連續兩年年末凈資產持續減少的;

  (十三)未認定慈善組織的基金會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十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社會組織章程行為情節較重的。

  第十五條  社會組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實行“一票否決”,直接確定為“不合格”,并立案調查視情依法給予警告、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吊銷登記證書)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存在負責人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超齡或超屆任職的,或者負責人未經有關機關批準違規兼職,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變更登記手續,或者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產生嚴重負面影響的;

  (四)連續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值且無明顯改善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取費用、募集資金或者違規接受、使用境外捐贈、資助的;

  (六)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會組織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行為的;

  (七)新成立社會組織抽逃注冊資金或變相抽逃注冊資金的;

  (八)違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編制預算、報表和財務報告,財務管理混亂,情節嚴重的;

  (九)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開展論壇、交易會、展銷會等斂財,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存在涉企亂收費、亂攤派或變相亂收費等問題,影響較為惡劣的;

  (十一)與非法社會組織勾連開展活動,產生嚴重負面影響的;

  (十二)違反公益目的、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十三)拒不接受或不配合登記管理機關抽查檢查、舉報投訴調查,產生嚴重后果的。

  第十六條  社會組織完成年報后,登記管理機關應在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上加蓋社會組織年報專用章。

  社會組織完成年檢后,登記管理機關應在社會組織《年度工作報告書》及《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上簽署年檢結論并加蓋社會組織年檢專用章。

  社會組織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書》及相關材料,或《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未加蓋年報年檢專用章的,視為未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

  第十七條  年檢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結束,社會組織應當于15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整改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整改結果進行評定并出具意見。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會組織,由登記管理機關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慈善組織年報發現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行為,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予以警告行政處罰,并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對連續兩年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予以停止活動三個月的行政處罰,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對連續三年不按規定進行年報或接受年檢的社會組織,予以撤銷登記,并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二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因年報年檢發現的違法線索立案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年報年檢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