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區社會組織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政策解讀
來源:米易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3-06-05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民政部關于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部署要求,滿足群眾需求,引導社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積極作用,制定了《四川省社區社會組織登記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社區社會組織實行分類管理,達到法定登記條件的按照法定形式登記成立,達不到登記條件的實行備案管理。登記成立的社區社會組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其成立、變更、注銷和年度檢查按照現行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執行。經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依法依章程開展活動,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應定期(每年不少于1次)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工作開展情況。對不接受街道(鄉鎮)、社區(村)黨組織領導,不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管理,或備案后長期不開展活動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批評教育、要求整改。對違法違規的社區社會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終止備案。為加強對備案管理社區社會組織的信息化管理,提出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錄入“四川省社會組織網”中的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模塊,或定期抄報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由縣級民政部門錄入。
《暫行辦法》分為總則、登記管理、備案管理、內部自治、運行管理、監督管理、促進措施、附則八章。
第一章總則,闡明了本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明確了社區社會組織的定義、法律地位、分類管理和主要類別。
第二章登記管理,強調了對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依法登記,規范了社區社會組織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成立、變更、注銷和年檢提出要求。
第三章備案管理,對未達到登記條件的社區社會組織明確了由街道辦(鄉鎮人民政府)實行備案管理,明確了備案管理條件和程序,強調了及時變更、注銷和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章內部自治,社區社會組織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自主運作,要求健全章程、運行機制,不能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五章運行管理,明確了財產來源、募捐條件、捐贈使用、服務費用、安全管理和金融地位等要求。
第六章監督管理,對縣級民政部門、業務主管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城鄉社區的監督職能進行明確,提倡個人和其他單位依法監督。
第七章促進措施,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發展情況制定社區社會組織的政策和措施,登記的社區社會組織依法享受稅收優惠,鼓勵采取購買服務、設立基金會、通報表揚等措施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暫行辦法解釋部門為四川省社會組織管理工作主管部門,暫行辦法有效期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