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米易縣民政局 發布時間:2024-04-01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的規范管理,保障服務對象合法權益和財產安全,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四川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四川養老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養老機構,是指在四川省轄區內依法辦理登記和備案,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
本辦法所指服務對象,是指接受養老機構為其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老年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是指養老機構在實際提供相應服務之前預先收取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一)養老機構銷售預付性質的“會員卡”“預付卡”(以下統稱會員卡)等會員費;
(二)養老機構向已入住人員提前收取的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等服務費;
(三)養老機構向已入住人員提前收取的設施用品押金、應急醫療備用金等質押金。
第四條 養老機構預收費用應當與服務對象協商,且不得以許諾還本付息、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預交費用。
第五條 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服務對象推銷金融產品、“保健”產品,也不得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推銷產品提供協助和支持。
嚴禁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直接或變相向服務對象進行非法集資。
第六條 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對象信息管理制度,加強對預收費用收支管理,將收支明細記錄納入服務對象的個人信息檔案,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服務對象及其監護人、代理人對服務對象個人信息檔案及預收費用收支情況擁有知情權和查詢權。
第七條 養老機構應當將本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基本銀行賬戶和預收費用監管賬戶等信息,在機構接待大廳等醒目位置公示,并向經營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接受有關部門和服務對象的監督。
養老機構不得在公示項目或合同約定外收取費用。
第八條 任何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銷售老年公寓等名義,直接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和集資詐騙。
第九條 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養老機構發生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和解;
(二)提請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服務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預收會員費管理
第十條 社會力量(含國有企業)舉辦的養老機構,通過預付性質的“會員卡”“貴賓卡”“預付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舉辦;
(二)床位規模在300張(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床位數以在四川省轄區內的機構床位總數計算)以上;
(三)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
(四)已投入運營;
(五)機構征信良好。
第十一條 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實行會員制,收取會員費。
第十二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還應當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預收的個人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上年度月平均收費標準的12倍(首次開辦的,由屬地縣級民政部門根據當地養老機構月平均收費標準核定標準)。養老機構不得支付利息或者給予“福利費”等其他投資回報;
(二)“會員卡”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立項審批的床位總數;
(三)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或對外債務后的剩余價值;
(四)“會員卡”僅限于在本機構或實行連鎖化運營的分支機構使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或方式由其任何關聯機構或關系公司及個人代替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其監護人、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合同),預收會員費;
(五)“會員卡”應當實行實名制,且僅限本人使用,對已去世且未曾入住機構老年人,“會員卡”自然注銷,養老機構應及時向其監護人或代理人辦理全額退款手續;
(六)應當向“會員卡”客戶出具風險提示函、收費憑據,并簽訂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權利義務、退費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
(七)預收會員費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
(八)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應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屬地縣級民政部門報送上一季度會員費收取和使用等情況;每年3月底前,向屬地縣級民政部門報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本機構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養老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有關情況和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符合規定條件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應當事先向屬地縣級民政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機構名稱、社會信用代碼、銀行賬戶、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機構可抵押物估值報告、現有銀行貸款情況和對外債務情況;擬發行“會員卡”的種類、數量、數額、用途、會員優惠等。
屬地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名單及有關備案信息。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收取了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機構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收到養老機構報告后30日內,要求養老機構按規定進行備案和設立預收費用監管賬戶,并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預收費用監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第三章 預收服務費管理
第十五條 養老機構可向已入住服務對象預先收取服務費。收取費用應當充分尊重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的意見,遵循有利于機構持續健康運營、有利于提高服務質量的原則開展。不得違背服務對象及其家屬的意愿,強制要求其預交服務費。
第十六條 養老機構預收服務費主要包括床位費、護理費、生活費、水電費等費用。預收的服務費應當專款專用,僅限用于按月沖抵服務對象應付的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預收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養老機構可以提前預收,但應在養老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且金額不得超過應交月服務費的12倍。
嚴禁養老機構向未入住人員提前收取服務費。
第四章 預收質押金管理
第十八條 養老機構可向已入住服務對象預先收取質押金。養老機構預收質押金主要包括相關設施設備和應急服務等方面擔保費用。
第十九條 養老機構預收質押金,應當事先與服務對象協商,明確使用范圍(如醫療等應急費用),納入服務合同條款或另行形成書面協議。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得侵害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養老機構向服務對象收取的質押金總費用不超過服務對象入住養老機構月服務費收費標準的6倍。其中,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超過1萬元。
第二十一條 預收的質押金應當專款專用。服務對象在出現欠款時,養老機構應當通知服務對象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進行償還,非必要不動用質押金。
第五章 預收費用監管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應單獨建立預收費用監管賬戶,預收會員費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
養老機構應當將收取的會員費全部繳入預收費用監管賬戶,不得轉入機構其他賬戶、其他機構、私人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
第二十三條 養老機構要與具備資質的商業銀行簽訂預收費用監管賬戶資金監管協議,明確監管范圍、資金管理使用方式、監管賬戶開立、違約責任、協議終止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 預收費用監管賬戶產生的利息及收益,歸養老機構所有,由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按照規定進行結算。養老機構在提取預收費用監管賬戶資金時,應當向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提供資金用途說明。
第二十五條 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應當切實履行存管職責,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將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監管賬戶資金變動情況通報至養老機構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
監管賬戶開戶銀行要加強對存管資金的監測預警,對監測發現資金異常情況的,要第一時間向養老機構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聯合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管賬戶開戶銀行規范化開展養老機構預收會員費的存管工作,對資金管理不善、履行存管責任不到位或群眾投訴較多的監管賬戶開戶銀行,責令退出或引導養老機構更換監管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七條 養老機構因變更或終止等原因暫停、終止服務的,應提前向民政部門報告并對外發布經營風險提示,及時退還服務對象預收費用余額,妥善解決后續服務問題。
在辦理退回手續時,原則上應從原付款渠道辦理退款。原付款渠道已無法辦理退款的,按照服務對象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賬戶信息進行退款。
養老機構在注銷、清算或終止服務前,應當先對預收費用監管賬戶上的資金進行處置清算,并辦理預收費用監管賬戶注銷手續。在預收費用監管賬戶未清算注銷之前,不予辦理養老機構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預收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備案民政部門報告。符合收取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告30日內要求養老機構設立預收費用監管賬戶,并按要求將預收費用全部轉入預收費用監管賬戶;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民政、金融監管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未按照本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養老機構,民政部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依法依規實施嚴管和懲戒,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各種預收費用的監測審核和監督檢查。
省級民政部門牽頭建立養老機構信息統一發布機制。對在民政部門備案的養老機構通過官方網站、政務新媒體等途徑,發布并適時更新養老機構名錄、收費項目和其他基本信息。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對所在轄區登記備案的養老機構的收費項目,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供公眾選擇、查詢和監督。
養老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信息,自覺接受檢查。
第三十一條 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預收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禁止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和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違反限制性規定以及不按規定將會員費繳入預收費用監管賬戶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公安機關;對養老機構違規使用預收費用監管賬戶資金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規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與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督促、指導監管賬戶開戶銀行加強預收費用監管賬戶資金監測。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按規定啟動會商和處置機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打擊。
第三十三條 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服務費、質押金以及以養老服務名義非法集資、嚴重損害老年人權益、拒不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等行為,依據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將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歸集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經營者的守法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規范服務。要常態化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防范非法集資風險宣傳,向社會公眾宣傳預收費用注意事項,提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五條 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服務費、質押金等行為,老年人及其家屬和社會公眾可向民政部門舉報;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及時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民政部門、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民政廳聯合公安廳、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四川監管局進行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養老機構預收費用管理上位文件印發實施后,本辦法自動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