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2022年第12期(總第36期)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1-03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
2022年第12期
主管主辦: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出版: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信息股
2022年12月
縣政府文件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的通知
米府發〔2022〕25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0日
米易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
序號 |
事項名稱 |
主管部門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實施依據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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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家清單第1項) |
縣發展改革局縣經信科技局 |
縣發展改革局(非技術改造類);縣經信科技局(技術改造類)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 |
1.除跨縣(市、區)的項目外,擴權試點縣執行市級核準權限 2.米易縣為擴權試點縣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7年本)的通知》(川府發〔201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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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川辦發〔2018〕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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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國家清單第2項) |
縣發展改革局縣經信科技局 |
縣發展改革局(非技術改造類);縣經信科技局(技術改造類)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 |
|
《節能監察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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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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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川發改環資〔2017〕1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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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技術改造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川經信環資〔2017〕29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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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辦、中外合作開辦中等及以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籌設審批(國家清單第11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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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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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等及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設置審批(國家清單第12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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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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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8〕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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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從事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自行實施義務教育審批(國家清單第19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6 |
校車使用許可(國家清單第22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政府(由縣教育和體育局會同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承辦)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7 |
教師資格認定(國家清單第23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
《教師資格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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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條例》 |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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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四川省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川教〔2004〕2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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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國家清單第24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
9 |
民用槍支及槍支主要零部件、彈藥配置許可(國家清單第70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
|
《射擊運動槍支配置辦法》(公通字〔200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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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競技體育運動槍支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公安部令第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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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許可(國家清單第80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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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國家清單第81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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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國家清單第82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
《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 |
|
《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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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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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國家清單第83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公安部關于深化娛樂服務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改革進一步依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意見》(公治〔2017〕529號)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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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安全審核(國家清單第87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15 |
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國家清單第88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公治〔2010〕5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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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國家清單第89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運達地或者啟運地)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
《關于優化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審批進一步深化煙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發〔2019〕2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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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國家清單第90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18 |
民用爆炸物品 運輸許可(國家清單第91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運達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
19 |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國家清單第95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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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許可(國家清單第96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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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許可(國家清單第97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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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審批(國家清單第98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四川省公安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入限制通行區域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發〔2018〕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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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除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外)(國家清單第99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87號) |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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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國家清單第100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
《易制毒化學品購銷和運輸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87號) |
|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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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國家清單第101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補充通知》(公治〔2018〕7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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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公發〔2006〕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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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國家清單第102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86號) |
|
《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便民利民6項措施〉的補充通知》(公治〔2018〕711號) |
||||||
《四川省公安廳關于貫徹執行〈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范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公發〔2006〕63號) |
||||||
27 |
機動車登記(國家清單第104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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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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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國家清單第105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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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 |
||||||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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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國家清單第106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 |
|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5號) |
||||||
30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國家清單第107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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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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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國家清單第108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 |
||||||
《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公交管〔2022〕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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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非機動車登記(國家清單第109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號) |
|
33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審查(國家清單第110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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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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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戶口遷移審批(國家清單第111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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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犬類準養證核發(國家清單第112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 |
|
《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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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公安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9〕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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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國家清單第115項) |
縣民政局 |
縣民政局(實行登記管理 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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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及修改章程核準(國家清單第116項) |
縣民政局 |
縣民政局(實行登記管理 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雙重負責管理體制的,由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前置審查)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
《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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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國家清單第118項) |
縣民政局 |
縣民政局(由縣民宗局實施前置審查) |
《宗教事務條例》 |
《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關于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國宗發〔201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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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審批(國家清單第119項) |
縣民政局 |
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59號) |
|
40 |
殯葬設施建設審批(國家清單第120項) |
縣民政局 |
縣政府;縣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 |
《殯葬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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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2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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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國家清單第121項) |
縣民政局 |
縣民政局 |
《地名管理條例》 |
《地名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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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國家清單第138項) |
縣財政局 |
縣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98號) |
|
43 |
職業培訓學校籌設審批(國家清單第147項)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涉及中外合作職業培訓學校籌設許可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其他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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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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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國家清單第148項)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涉及中外合作職業培訓學校辦學許可由省級負責,其他由設區的市級、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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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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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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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20〕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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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人力資源服務許可(國家清單第151項)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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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 |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人力資源服務行政許可及備案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川人社發〔201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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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勞務派遣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152項)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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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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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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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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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銜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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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國家清單第155項)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縣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加強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勞社辦〔2008〕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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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國家清單第157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
|||||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
||||||
《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 |
||||||
49 |
法人或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國家清單第166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
《四川省測繪管理條例》 |
||||||
《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國測法字〔2006〕13號) |
||||||
50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國家清單第171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8號) |
||||||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
||||||
《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 |
||||||
51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批準(國家清單第182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
52 |
鄉(鎮)村企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國家清單第183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政府(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53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國家清單第184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政府(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
54 |
臨時用地審批(國家清單第185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土地復墾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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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1〕2號) |
||||||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明確臨時用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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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國家清單第186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
||||||
《自然資源部關于以“多規合一”為基礎推進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2號) |
||||||
56 |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生產審查(國家清單第187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政府(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
57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國家清單第188項)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米易生態環境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行使市級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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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58 |
核與輻射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國家清單第190項)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米易生態環境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行使市級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
59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國家清單第193項)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米易生態環境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行使市級權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公布,水利部令第47號修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60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202項)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米易生態環境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行使市級權限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
|||||
61 |
放射性核素排放許可(國家清單第209項)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米易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米易生態環境局為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行使市級權限 |
62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國家清單第237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國務院令第714號修改) |
||||||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2號修正) |
||||||
63 |
商品房預售許可(國家清單第245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
||||||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40號) |
||||||
64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許可(國家清單第247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會同米易生態環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
||||||
65 |
拆除環境衛生設施許可(國家清單第248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
||||||
66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國家清單第249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7號) |
|
67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國家清單第250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建設部令135號)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
||||||
68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國家清單第251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 |
||||||
69 |
拆除、改動、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核(國家清單第252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供水條例》 |
《城市供水條例》 |
|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
||||||
70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國家清單第253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
||||||
71 |
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審批(國家清單第254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供水條例》 |
《城市供水條例》 |
|
《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 |
||||||
72 |
燃氣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255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
||||||
73 |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審批(國家清單第256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四川省燃氣管理條例》 |
||||||
74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國家清單第257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政府(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承辦);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
75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國家清單第258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
《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0號) |
|
76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國家清單第259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城市綠化條例》 |
|
《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
77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國家清單第260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城市綠化條例》 |
《四川省城市園林綠化條例》 |
|
《四川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 |
||||||
78 |
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國家清單第261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文廣旅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79 |
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國家清單第262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文廣旅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80 |
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國家清單第263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縣文廣旅局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 |
|
81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國家清單第264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
82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國家清單第265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1號) |
||||||
83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公共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等設施審批(國家清單第266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鄉級政府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
《四川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
||||||
84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國家清單第267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
||||||
85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國家清單第268項) |
縣綜合執法局 |
縣綜合執法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
|
86 |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國家清單第269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
《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 |
|
||||
87 |
公路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審批(國家清單第271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2005年第5號令) |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 |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
《四川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88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國家清單第272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年修正)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 |
||||||
《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11號修正)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
89 |
公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國家清單第273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8號發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1號修正) |
||||||
《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 |
|||||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4號) |
||||||
90 |
公路超限運輸許可(國家清單第275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2號修正) |
|||||
91 |
涉路施工許可(國家清單第276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
||||||
《四川省高速公路條例》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四川省高速公路養護工程管理辦法》(川交函〔2019〕353號) |
|||||
92 |
更新采伐護路林審批(國家清單第278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
《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81號修正)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
93 |
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283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 |
|
94 |
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284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17號) |
|
95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外)(國家清單第285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修正) |
|
96 |
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288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97 |
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核發(國家清單第289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修正) |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公布,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修正) |
||||||
98 |
港口內進行危險貨物的裝卸、過駁作業許可(國家清單第305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號公布,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修正) |
|
99 |
在內河通航水域載運、拖帶超重、超長、超高、超寬、半潛物體或者拖放竹、木等物體許可(國家清單第311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5年第7號,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6號修正)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100 |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國家清單第315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101 |
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或者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國家清單第316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直屬海事系統權責清單制度的通知》(交辦海〔2018〕19號) |
||||||
102 |
海域或者內河通航水域、岸線施工作業許可(國家清單第318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長江干線以外的水域)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水上水下作業和活動通航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4號) |
||||||
103 |
設置或者撤銷內河渡口審批(國家清單第326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政府(由縣交通運輸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104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國家清單第337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水利部令第46號) |
|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水建〔1998〕16號) |
||||||
《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標準編號SL/T619-2021) |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105 |
取水許可(國家清單第338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34號) |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第15號公布,水利部令第47號修正) |
||||||
《四川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 |
||||||
106 |
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國家清單第339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 |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公布,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 |
||||||
《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水規計〔2016〕22號) |
||||||
107 |
河道管理范圍內特定活動審批(國家清單第340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108 |
河道采砂許可(國家清單第341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
《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 |
|||||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
||||||
109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國家清單第342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5號公布,水利部令第24號修正) |
||||||
110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水庫審批(國家清單第351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 |
|
111 |
城市建設填堵水域、廢除圍堤審批(國家清單第352項) |
縣水利局 |
縣政府 (由縣水利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實施辦法》 |
||||||
112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國家清單第353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四川省水利廳關于公路、鐵路、機場等基礎設施建設與水利工程交叉跨(穿)越或遷改建設管理的意見》(川水函〔2018〕251號) |
||||||
113 |
利用堤頂、戧臺兼做公路審批(國家清單第354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114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國家清單第355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
||||||
《四川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 |
||||||
115 |
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許可(國家清單第358項) |
縣水利局 |
縣水利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
《四川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 |
||||||
116 |
農藥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363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農藥管理條例》 |
《農藥管理條例》 |
|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7年第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正) |
||||||
《四川省農藥管理條例》 |
||||||
117 |
獸藥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373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獸藥管理條例》 |
《獸藥管理條例》 |
|
《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0年第3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正) |
||||||
《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2號) |
||||||
118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378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
《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公告第243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
119 |
食用菌菌種生產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379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受理省級權限事項);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2號公布,農業部令2015年第1號修正) |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6年第5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2號修正) |
||||||
120 |
使用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種用標準的農作物種子審批(國家清單第383項) |
縣政府 |
縣政府(由縣農業農村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121 |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387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
《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農業部公告第1692號) |
||||||
《四川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川府函〔2007〕48號)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四川省農業廳關于印發農業系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審批項目目錄的通知》(川農業〔2015〕5號) |
|||||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關于2014年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4〕22號) |
||||||
122 |
蠶種生產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388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受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
《蠶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6年第68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正) |
|
《四川省蠶種管理條例》 |
||||||
123 |
農業植物檢疫證書核發(國家清單第390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植物檢疫條例》 |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令1995年第5號公布,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正) |
||||||
《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 |
||||||
124 |
農業植物產地檢疫合格證簽發(國家清單第391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植物檢疫條例》 |
《植物檢疫條例》 |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農業部令1995年第5號公布,農業部令2007年第6號修正) |
||||||
125 |
農業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購、野外考察審批(國家清單第393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受理,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農業部令2002年第21號令發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正) |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
||||||
126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核發(國家清單第397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6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
《四川省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 |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1年第4號公布,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修正) |
||||||
《四川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
||||||
《農業部關于印發〈魚類產地檢疫規程(試行)〉等3個規程的通知》(農漁發〔2011〕6號) |
||||||
127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國家清單第398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128 |
動物診療許可(國家清單第400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8年第19號公布,農業部令2017年8號修正) |
||||||
129 |
生鮮乳收購站許可(國家清單第404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30 |
生鮮乳準運證明核發(國家清單第405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131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核發(國家清單第406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管理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1號) |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證業務工作規范》(農機發〔2018〕2號) |
||||||
132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國家清單第407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四川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
《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規定》(農業部令2018年第2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2號修正) |
||||||
133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國家清單第409)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政府(由縣農業農村局承辦);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1號) |
|
134 |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國家清單第410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鄉鎮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
《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
||||||
《四川省農業農村廳 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住房建設管理的通知》(川農〔2020〕43號) |
||||||
135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核發(國家清單第417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第4號公布,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修正)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令2000年第34號) |
|||||
136 |
水產苗種生產經營審批(國家清單第419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01年第4號公布,農業部令2005年第46號修正) |
||||||
《四川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7號) |
||||||
137 |
水域灘涂養殖證核發(國家清單第420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政府(由縣農業農村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9號)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
||||||
138 |
漁業捕撈許可(國家清單第423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 |
||||||
《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18年第1號) |
||||||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農業農村部令2021年第5號)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辦法》 |
||||||
139 |
漁業船舶國籍登記(國家清單第428項) |
縣農業農村局 |
縣農業農村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業部令2012年第8號公布,農業部令2019年第2號修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港航監督行政處罰規定》(農業部令2000年第34號公布) |
||||||
140 |
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國家清單第446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負責內資文藝表演團體設立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文化部令第57號修正) |
||||||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 |
||||||
141 |
營業性演出審批(國家清單第449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負責營業性演出審批)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文化部令第57號修正) |
||||||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
||||||
142 |
娛樂場所經營活動審批(國家清單第451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
||||||
143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籌建審批(國家清單第452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文化部關于印發〈公眾聚集文化經營場所審核公示暫行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03〕31號) |
||||||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86號) |
||||||
144 |
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審批(國家清單第453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
|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動互聯網上網服務行業規范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86號) |
||||||
145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國家清單第469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公布,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31號修正) |
|
146 |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國家清單第470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
|
147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國家清單476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148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國家清單第477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149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國家清單第478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150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國家清單第479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151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國家清單第481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婦幼健康領域“證照分離”改革工作的通知》(國衛辦婦幼發〔2021〕14號) |
||||||
152 |
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國家清單483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
|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46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8號修正) |
||||||
153 |
單采血漿站設置審批(國家清單第488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僅初審)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
《血液制品管理條例》 |
|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8號) |
||||||
154 |
醫師執業注冊(國家清單第491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
155 |
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國家清單第492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
|
156 |
母嬰保健服務人員資格認定(國家清單第495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施行助產技術、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婚前醫學檢查的機構和人員的審批,由縣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 |
《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許可及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衛婦發〔1995〕7號公布,國家衛生健康委令第7號修正)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52號)》(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
|||||
《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發醫療領域投資活力實施意見》(川衛發〔2018〕17號) |
||||||
157 |
護士執業注冊(國家清單第497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護士條例》 |
《護士條例》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 |
|||||
158 |
石油天然氣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國家清單第499項)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159 |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國家清單第501項)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1號) |
|
|||||
160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506項)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應急管理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5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9號修正) |
||||||
161 |
生產、儲存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國家清單第507項)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 |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162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509項)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應急管理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5號) |
|
163 |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國家清單第513項)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縣消防救援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20號) |
|
《應急管理部關于貫徹實施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面實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告知承諾管理的通知》(應急〔2011〕34號) |
||||||
164 |
銀行賬戶開戶許可(國家清單第524項) |
人行米易支行 |
人行米易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 |
|
165 |
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國家清單第526項) |
人行米易支行 |
人行米易支行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
166 |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國家清單第545項) |
縣稅務局 |
縣稅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行稅務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9號) |
|
167 |
食品生產許可(國家清單第547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4號) |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一〔2016〕103號) |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保健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6〕151號) |
||||||
168 |
食品經營許可(國家清單549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 |
||||||
《四川省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川食藥監發〔2016〕70號) |
||||||
169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資格認定(國家清單第558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70號公布,質檢總局令第140號修正) |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號) |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TSG Z6001-2019) |
|||||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2021年版)》 |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川市監發〔2020〕40號) |
|||||
170 |
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國家清單第560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
《計量標準考核辦法》(市監總局令第31號) |
||||||
《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2016)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質監發〔2018〕26號) |
|||||
171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授權(國家清單第562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
《計量授權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4號) |
||||||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規范》(JJF1069-2012) |
||||||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川質監發〔2018〕26號) |
||||||
172 |
企業登記注冊(國家清單第572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2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1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2〕24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0個被授權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予以確認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3〕第137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授予山西省等49個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5〕第196號) |
|||||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授予四川省南充市、達州市、遂寧市、涼山州、自貢市、瀘州市、雅安市、宜賓市、廣元市、巴中市、攀枝花市、甘孜州、阿壩州、廣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7〕282號) |
|
|||||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下放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管轄權的通知》(川市監發〔2021〕16號) |
||||||
173 |
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國家清單第573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個體工商戶條例》 |
《個體工商戶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2號) |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2〕24號) |
||||||
174 |
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注冊(國家清單第574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市場監管總局令第52號) |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主體登記文書規范〉〈市場主體登記提交材料規范〉的通知》(國市監注發〔2022〕24號) |
||||||
175 |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終止審批(國家清單第589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逐級受理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 |
|
176 |
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節目套數審批(國家清單第590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逐級受理上報)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臺電視臺審批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7號) |
|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
||||||
177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和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有線廣播電視站審批(國家清單第591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初審)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 |
|
178 |
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工程驗收審核(國家清單第592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
179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審批(國家清單第595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受理并逐級上報)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9號修正) |
|
180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國家清單第599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初審)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正) |
|
《廣電總局關于設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機構審批事項的通知》(廣發〔2010〕24號) |
||||||
181 |
設置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審批(國家清單第600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初審)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 11 號公布,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0號修正) |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
||||||
182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國家清單第605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健身氣功管理辦法》(體育總局令2006年第9號) |
|
183 |
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609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全民健身條例》 |
《全民健身條例》 |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 (體育總局令2013年第17號發布,體育總局令2018年第24號修正) |
||||||
184 |
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國家清單第611項)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縣教育和體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
|
《四川省體育條例》 |
||||||
185 |
出版物零售業務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626項) |
縣新聞出版局 |
縣新聞出版局 |
《出版管理條例》 |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商務部令第10號) |
|
186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審批(國家清單第641項) |
縣新聞出版局 |
縣新聞出版局 |
《印刷業管理條例》 |
《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 |
|
187 |
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審批(國家清單第652項) |
縣民宗局 |
縣民宗局(初審)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 |
||||||
《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 |
||||||
188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國家清單第653項) |
縣民宗局 |
縣民宗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 |
||||||
189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許可(國家清單第655項) |
縣民宗局 |
縣民宗局(初審),縣民宗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四川省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190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國家清單第656項) |
縣民宗局 |
縣民宗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臨時活動地點審批管理辦法》(國宗發〔2018〕15號) |
||||||
191 |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接受境外捐贈審批(國家清單第662項) |
縣民宗局 |
縣民宗局 |
《宗教事務條例》 |
《宗教事務條例》 |
|
《宗教事務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辦法》(國宗發〔2018〕11號) |
||||||
192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國家清單第668項) |
縣委僑臺辦 |
縣委僑臺辦(初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 |
|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公安部外交部關于簡化和規范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通知》(國僑發〔2019〕2號) |
||||||
《四川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 |
||||||
193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國家清單第673項) |
縣氣象局 |
縣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 |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 |
||||||
194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國家清單第674項) |
縣氣象局 |
縣氣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 |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37號) |
||||||
195 |
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活動審批(國家清單第676項) |
縣氣象局 |
縣氣象局 |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
《氣象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3號) |
|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升放氣球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6號) |
|||||
196 |
在電力設施周圍或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作業的審批(國家清單第721項) |
縣經信科技局 |
縣經信科技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 |
|||||
197 |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國家清單第730項) |
縣發展改革局 |
縣發展改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198 |
可能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審批(國家清單第731項) |
縣發展改革局 |
縣發展改革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
|
199 |
煙草專賣零售許可(國家清單第757項) |
縣煙草專賣局 |
縣煙草專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
||||||
《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37號) |
||||||
200 |
普通護照簽發(國家清單第759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 |
||||||
201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核發(國家清單第761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42號) |
|
202 |
內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簽發(國家清單第763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203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簽發(國家清單第764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換發、補發)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 |
|
204 |
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簽發(國家清單第766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205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發(國家清單第767項) |
縣公安局 |
縣公安局(受國家移民局委托實施)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
206 |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國家清單第774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0號) |
||||||
《四川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 |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四川林草“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實施方案〉的通知》(川林發〔2021〕33號) |
||||||
207 |
林草植物檢疫證書核發(國家清單第782項) |
縣林業局 |
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受省林草局委托實施部分權限);縣林業局(縣森林病蟲防治檢疫站) |
《植物檢疫條例》 |
《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林業部令第4號公布;國家林業局令第26號修改) |
出省林業植物檢疫證書簽發權限受省林草局委托實施 |
《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林護通字〔1998〕43號) |
||||||
《四川省植物檢疫條例》 |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擴大1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42號) |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進一步改進人造板檢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規〔2019〕4號) |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總站公告》(2021年第1號) |
||||||
208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審批(國家清單第784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受市林業局委托實施部分權限);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1.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審核初審權限賦權至擴權試點縣 2.米易縣為擴權試點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
||||||
《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0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號) |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范〉的通知》(林資規〔2021〕5號) |
||||||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58號) |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號) |
||||||
《四川省林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的通知》(川林發〔2017〕65號) |
||||||
209 |
建設項目使用草原審批(國家清單第785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
|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2號) |
||||||
《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范》(林草規〔2020〕2 號)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實施辦法》 |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號) |
||||||
210 |
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國家清單第786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受市林業局委托實施部分權限);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
《四川省綠化條例》 |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辦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擴權強縣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7〕58號)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63號)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向擴權試點縣(市)下放部分市級管理權限目錄的通知》(川府發〔2015〕12號) |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號) |
||||||
211 |
從事營利性治沙活動許可(國家清單第787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實施辦法》 |
||||||
212 |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設置廣告、舉辦大型游樂活動以及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活動許可(國家清單第789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風景名勝區條例》 |
|
《四川省風景名勝區條例》 |
||||||
213 |
獵捕陸生野生動物審批(國家清單第791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
《國家林業局行政許可項目服務指南》(國家林業局公告2016年第12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號) |
||||||
214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野外用火審批(國家清單第798項) |
縣林業局 |
縣政府 (由縣林業局承辦)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
|||||
215 |
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動審批(國家清單第799項) |
縣林業局 |
縣林業局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
《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公告》(2021年第8號) |
|||||
216 |
進入森林高火險區、草原防火管制區審批(國家清單第800項) |
縣林業局 |
縣政府(由縣林業局承辦);縣林業局 |
《森林防火條例》 |
《森林防火條例》 |
|
《草原防火條例》 |
《草原防火條例》 |
|||||
217 |
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審批(國家清單第801項) |
縣林業局 |
縣政府 (由縣林業局承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 |
||||||
218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許可(國家清單第862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政府(由縣文廣旅局承辦,征得上一級文物部門同意);縣文廣旅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48號) |
||||||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川辦發〔2018〕57號) |
||||||
219 |
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審批(國家清單第863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220 |
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屬于國家所有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變用途審批(國家清單第865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政府(由縣文廣旅局承辦,征得市文廣旅局同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221 |
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審批(國家清單第866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
||||||
222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國家清單第877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
||||||
223 |
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國家清單第882項) |
縣文廣旅局 |
縣文廣旅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博物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5號) |
||||||
《國有館藏文物退出管理暫行辦法》(文物博發〔2018〕9號) |
||||||
224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資格認定(國家清單第888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受理并逐級上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 |
||||||
225 |
確有專長的中醫醫師執業注冊(國家清單第889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
||||||
《醫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 |
||||||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 |
||||||
226 |
中醫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國家清單第891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修正) |
||||||
227 |
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國家清單892項) |
縣衛生健康局 |
縣衛生健康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第35號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2號修正) |
||||||
228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國家清單第893項) |
縣應急管理局 |
縣應急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察規定》(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1號修正) |
各類煤礦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應急廳實施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公布,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7號修正) |
||||||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國家取消和下放投資審批有關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政法〔2013〕120號)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明確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監管職責等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一〔2013〕143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公告》(2021年第1號) |
||||||
229 |
藥品零售企業籌建審批(國家清單第919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 |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國家藥監局關于當前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23號) |
|||||
230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國家清單第920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 |
|||||
231 |
科研和教學用毒性藥品購買審批(國家清單第941項) |
縣市場監管局 |
縣市場監管局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
|
232 |
延期移交檔案審批(國家清單第966項) |
縣檔案局 |
縣檔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 |
||||||
233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國家清單第975項) |
縣新聞出版局 |
縣新聞出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 |
|
《電影管理條例》 |
《外商投資電影院暫行規定》(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商務部、文化部令第21號公布,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51號修正) |
|||||
234 |
事業單位登記(國家清單第982項) |
縣事業單位 登記管理局 |
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 |
|
《四川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號) |
||||||
235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國家清單第984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受省人防辦委托實施),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
||||||
《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 |
||||||
236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國家清單第985項) |
縣住房城鄉 建設局 |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
|
《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 |
||||||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實施辦法》 |
||||||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川府發〔2013〕24號) |
||||||
237 |
占用國防交通控制范圍土地審批(國家清單第993項) |
縣交通運輸局 |
縣交通運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交通法》 |
《四川省國防交通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1號) |
|
《國防交通條例》 |
||||||
238 |
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國家清單第995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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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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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國家清單第996項)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縣自然資源 和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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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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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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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清單所列行政許可事項均為承接《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2年版)》中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上級清單及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和《米易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的通知
米府發〔2022〕2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米易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米易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
目 錄
前 言 4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6
二、發展領域、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 8
(一)婦女與健康 8
主要目標 8
策略措施 9
(二)婦女與教育 14
主要目標 14
策略措施 15
(三)婦女與經濟 20
主要目標 20
策略措施 21
(四)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 27
主要目標 27
策略措施 28
(五)婦女與社會保障 32
主要目標 32
策略措施 33
(六)婦女與家庭建設 38
主要目標 38
策略措施 39
(七)婦女與環境 44
主要目標 45
策略措施 45
(八)婦女與法律 .49
主要目標 49
策略措施 50
三、組織實施 .56
四、監測評估 59
前 言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業是偉大的。婦女是人類文明的開創者、社會進步的推動者,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力量。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程度,是檢驗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推動男女平等,對我縣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米易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婦女事業發展,先后制定實施三個周期的米易婦女發展綱要,為優化婦女發展環境、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將“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寫入黨的施政綱領,作為治國理政的重要內容,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婦兒工委”)協調、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婦女工作機制,在出臺法律、制定政策、編制規劃、部署工作時充分考慮兩性的現實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支持婦女充分發揮“半邊天”作用,為促進婦女全面發展加速行動。
過去十年,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和全縣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縣婦女健康狀況得到極大改善,人均預期壽命進一步延長,受教育程度穩步提升,男女平等享有的機會和權利進一步均衡,婦女參與決策管理的途徑更加多元,參政水平進一步提高,社會福利水平顯著提高,社會保障水平進一步提升,家庭家教家風建設持續推進,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進一步彰顯,婦女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的環境進一步優化。
進入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歷史性轉化,婦女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日益廣泛,婦女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仍然突出。城鄉、區域和群體間婦女發展仍有差距,農村婦女民生保障力度還需加大。就業性別歧視仍未完全消除,婦女健康需求有待進一步保障,母嬰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婦女受教育層次偏低,就業創業能力素質和文化水平有待進一步提升,婦女參與決策管理水平還需進一步提升,婦女人身財產、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平等權利落實仍面臨一些現實困難。在更高水平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使命艱巨、任重道遠。
未來十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關鍵時期;是我省搶抓國家重大戰略機遇,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成勢見效的關鍵時期;也是全面落實市委“一三三三”總體發展戰略,我縣加快建設產業強、生態優、人文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米易的關鍵時期。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融入新發展格局,既要主動融入和服務地方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充分發揮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中的獨特作用,又要充分利用經濟社會發展機遇和發展成果為婦女全面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增強婦女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結果導向相統一,健全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團結帶領全縣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米易新征程中展現新作為,創造新業績,建功新時代,奮進新征程。
按照《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四川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攀枝花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的要求,依據憲法和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立足男女平等和婦女發展實際,制定本綱要。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發展道路,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斷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推動性別平等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價值標準,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充分發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的“半邊天”作用,保障婦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平等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平等享有改革發展成果,推動婦女走在時代前列。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婦女事業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婦女發展事業的重要決策部署,切實把黨的領導貫穿到婦女發展事業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2.堅持婦女事業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將促進婦女全面發展目標任務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專項規劃,納入民生實事項目,同部署、同落實,讓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廣大婦女。
3.堅持男女兩性平等發展。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出臺法規、制定政策、編制規劃、部署工作中充分考慮男女兩性的現實差異和婦女的特殊利益,營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續的發展環境,縮小男女兩性發展差距。
4.堅持促進婦女全面發展。統籌兼顧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發展利益,努力解決婦女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和“急難愁盼”問題,統籌推進城鄉、區域、群體之間婦女的均衡發展,協調推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展。
5.堅持共建共治共享。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充分發揮婦女的重要作用,促進婦女積極投身高質量發展,踴躍參與國家和地方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三)總體目標。
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得到深入貫徹落實,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創新完善。婦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健康水平持續提升。婦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素質能力持續提高。婦女平等享有經濟權益,經濟地位穩步提升。婦女平等享有政治權利,參與國家和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婦女平等享有多層次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穩步提高。支持家庭發展的法規政策體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廣泛弘揚。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婦女發展環境更為優化。法治體系更加健全,婦女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婦女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顯著提升。展望2035年,與國家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相適應,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全縣婦女更好地擔負起新時代賦予的光榮使命,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更大貢獻。
二、發展領域、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
(一)婦女與健康。
主要目標:
1.婦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衛生健康服務,婦女人均預期壽命延長,人均健康預期壽命提高。
2.孕產婦死亡率下降到12/10萬以下,城鄉、區域差距縮小。
3.婦女宮頸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識明顯提高。宮頸癌、乳腺癌綜合防治能力不斷增強。適齡婦女宮頸癌人群篩查率達到70%以上,乳腺癌人群篩查率逐步提高。
4.生殖健康和優生優育知識全面普及,促進健康孕育,減少非意愿妊娠。
5.減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艾滋病母嬰傳播率下降到2%以下。
6.婦女心理健康素養水平不斷提升。婦女焦慮障礙、抑郁癥患病率上升趨勢減緩。
7.普及健康知識,提高婦女健康素養水平。
8.改善婦女營養狀況。預防和減少孕產婦貧血。
9.提高婦女經常參加體育鍛煉的人數比例。提高婦女體質測定標準合格比例。
10.健全婦幼健康服務體系,提升婦幼健康服務能力,婦女健康水平不斷提高。
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婦女健康的制度機制。全面推進健康米易建設,把全縣人民健康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入推動健康米易專項行動,保障婦女健康。貫徹落實婦女健康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執法監督。健全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行業監管、科技支撐的婦女健康保障工作機制。深入推進醫療、醫保、醫藥聯動改革,統籌改革監管體制,保障婦女獲得高質量、有效率、可負擔的醫療和保健服務。多渠道支持婦女健康事業發展。將婦女健康管理與服務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加大對婦女健康事業的財政投入,尤其是對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的投入力度。完善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關注婦女的特殊需求。
2.加強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健全以婦幼保健機構為核心、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基礎、以南部新城婦女兒童醫院為支撐的婦幼健康服務網絡,提升婦幼健康服務供給能力和水平。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強標準化婦幼保健機構建設,全面開展婦幼保健機構績效考核,強化考核結果應用,保障婦女兒童享有高質量的醫療保健服務。婦幼保健機構應具備與其職責任務相適應的基礎設施、基本設備和服務能力。依托現有醫療機構,強化危重產婦救治保障。強化縣、鄉、村三級婦幼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完善基層網底和轉診網絡。加強復合型婦幼健康人才和產科、助產等崗位急需緊缺人才的培養使用。重點支持農村地區和民族地區婦幼健康事業發展。
3.建立完善婦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針對青春期、孕產期、育齡期、更年期和老年期等婦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務。堅持保健與臨床結合,預防為主、關口前移,發揮多學科協作優勢,積極發揮中醫藥在婦幼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婦幼保健機構擴展強化產科、兒科等服務功能,在轄區婦幼健康服務體系中發揮骨干作用。為婦女提供宣傳教育、咨詢指導、篩查評估、綜合干預和應急救治等全方位的衛生健康服務,提高婦女健康水平和人均預期壽命。加強行業監管,促進婦幼健康新興業態規范發展。
4.保障孕產婦安全分娩。提倡科學備孕和適齡懷孕,保持適宜生育間隔,合理控制剖宮產率。加強醫療機構產科規范化建設,完善醫療機構產科質量規范化管理體系,提高產科服務質量。提供生育全程基本醫療保健服務,將孕產婦健康管理納入基本公共服務范圍,孕產婦系統管理率達到92%以上。加強對流動孕產婦的管理服務。為低收入孕產婦住院分娩和危重孕產婦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續推進高齡高危孕產婦等重點人群的分類管理和服務。全面落實妊娠風險篩查評估、高危專案管理、危急重癥救治、孕產婦死亡個案報告和約談通報制度。有效運行危重孕產婦救治網絡,提高危急重癥救治能力。
5.完善宮頸癌和乳腺癌綜合防治體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婦女宮頸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識和能力,宮頸癌和乳腺癌防治知識知曉率達到90%以上。倡導健康生活習慣和生活方式,降低患病率。推進適齡婦女人乳頭瘤病毒疫苗接種試點工作。落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中農村婦女宮頸癌和乳腺癌檢查項目,促進70%的婦女在35~45歲接受高效宮頸癌篩查。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定期進行女職工宮頸癌和乳腺癌篩查,提高人群篩查率。繼續實施農村婦女和城市婦女宮頸癌和乳腺癌免費篩查,逐步擴大人群篩查覆蓋面。加強宮頸癌和乳腺癌篩查和診斷技術的創新應用,提高篩查和服務能力,加強監測評估。強化篩查和后續診治服務的銜接,加強對宮頸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難婦女的救助,促進早診早治,宮頸癌患者治療率達到90%以上。鼓勵醫療機構加強對宮頸癌和乳腺癌防治技術和方法的研究與攻關,支持相關防治藥物和醫療技術的研發和臨床試驗。
6.提高婦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傳播疾病等疾病防控知識。在學校教育不同階段多種形式開展科學、實用的健康教育,促進學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將生殖健康服務融入婦女健康管理全過程,提供規范的青春期、孕產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婦女生殖健康服務,針對性地解決婦女特殊生理期的健康問題。增強男女兩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識,倡導共擔避孕責任。提高兩性科學選擇避孕方式的能力,保障婦女享有避孕節育知情自主選擇權。落實基本避孕服務項目,加強產后和流產后避孕節育服務,提高服務可及性,預防非意愿妊娠。推進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增補葉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務更加公平可及。減少非醫學需要的人工流產。加強對女性健康安全用品產品的質量保障。規范不孕不育癥診療服務。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
7.加強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傳播防治。全面落實預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嬰傳播綜合干預措施,提高孕早期檢測率,孕產婦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檢測率達到98%以上,艾滋病、梅毒孕產婦感染者治療率達到95%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強艾滋病防治知識和相關政策宣傳教育,提高婦女的防范意識和能力,開展多種形式健康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婦女“健康第一責任人”意識,促進健康行為。加強對婦女感染者特別是流動和農村地區婦女感染者的醫療服務,提高隨訪率。多形式為孕產婦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多種形式的健康咨詢、心理和社會支持等服務。
8.促進婦女心理健康。加強心理健康相關知識宣傳,根據婦女需要開展心理咨詢、評估和指導,促進婦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調適方法,預防抑郁、焦慮等心理問題。鼓勵開展婦女心理咨詢、輔導和干預活動,建立覆蓋城鄉、功能完善的心理咨詢服務網絡,暢通婦女獲得心理健康服務的渠道。在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中,重點關注青春期、孕產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婦女的心理健康。強化心理咨詢和治療技術在婦女保健和疾病防治中的應用。加大應用型心理健康和社會工作人員培養力度,促進醫療機構、心理健康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規范服務。鼓勵社區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9.提升婦女健康素養。實施婦女健康知識普及行動,加大婦女健康知識普及力度,建立完善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持續深入開展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利用網絡平臺及新型媒體普及婦女健康知識,規范發布婦女健康信息,提高婦女對健康知識、健康技能和健康行為的獲取能力。持續深入開展各類婦女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加強婦女健康指導和干預,引導婦女樹立科學的健康理念,學習健康知識,掌握身心健康、預防疾病、科學就醫、合理用藥等知識技能。提高婦女參與傳染病防控、應急避險的意識和能力。面向婦女開展控制煙草危害、拒絕酗酒、遠離毒品的宣傳教育。促進婦女積極投身愛國衛生運動,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提高婦女營養水平。持續開展營養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因地制宜開展營養和膳食指導,提高婦女對營養標簽的知曉率,促進婦女學習掌握營養知識,均衡飲食、吃動平衡,預防控制營養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齡階段婦女群體開發營養健康宣傳信息和產品,提供有針對性的營養提升服務。開展孕產婦營養監測和定期評估,預防和減少孕產婦缺鐵性貧血。以家庭為單位,對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婦女實施營養干預,倡導合理膳食。預防控制老年婦女低體重和貧血。
11.引導婦女積極參與全民健身行動。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完善縣、鄉、村三級全民健身設施網絡和城市社區15分鐘健身圈。充分利用健身場地設施,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推動形成遍布城鄉、規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會化全民健身組織網絡。引導婦女有效利用全民健身場地設施,積極參與全民健身賽事活動,加入各類健身組織。加強對婦女健身活動的組織和指導,普及科學健身知識和健身方法。提倡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工間操。鼓勵支持工會組織、社區開展婦女健身活動,不斷提高婦女體育活動意識,培養運動習慣。
12.強化婦女健康服務的科技支撐。推進“互聯網+婦幼健康”,促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計算機仿真技術等新技術在婦女健康領域的創新應用。實施婦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風險預警。促進信息技術在婦女健康領域專科醫聯體建設中的應用,加強醫療機構間的協作,促進分級診療上下聯動。促進婦女身心健康的科學研究和成果轉化。
(二)婦女與教育。
主要目標:
1.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增進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政治認同、思想認同、情感認同,引領婦女做偉大事業的建設者、文明風尚的倡導者、敢于追夢的奮斗者。
2.教育工作全面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
3.大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全面推進,教師和學生的男女平等意識明顯增強。
4.女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6%以上。
5.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階段教育,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并保持在95%以上。
6.女性接受職業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
7.高校在校生中男女比例保持均衡,高等教育學科專業的性別結構逐步趨于平衡。
8.大力培養女性科技人才。男女兩性科學素質水平差距不斷縮小。
9.促進女性樹立終身學習意識,女性接受終身教育水平不斷提高。
10.鞏固女性青壯年文盲基本消除成果,不斷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策略措施:
1.面向婦女廣泛深入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開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教育,加強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促進婦女更加堅定理想信念,不斷厚植愛國情懷,把個人理想追求融入黨和國家事業大局,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貢獻力量。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充分發揮學校教育主陣地作用,將思想價值引領貫穿于教育教學及管理全過程和校園生活各方面,融入學校黨組織、共青團、少先隊各類主題教育和實踐活動。充分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國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將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體現在教育工作全過程。增強教育工作者自覺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主動性和能動性。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落實到教育法規政策和規劃制定、修訂、執行和評估中,落實到各級各類教育內容、教學過程、學校管理中。加強對教學過程的性別平等評估。
3.推動各級各類學校廣泛開展性別平等教育。各級各類學校因地制宜落實好國家、省級課程中性別平等教育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開發性別平等校本課程。加強專題師資培訓,增強教師的性別意識。鼓勵開設性別平等主題課、融合課和實踐課。促進性別平等教育融入學校的校園文化、社團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推動構建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性別平等教育模式,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增強家長的性別平等意識。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機會。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快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均衡配置教育資源,確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優質的義務教育。落實控輟保學“六長”責任制,加強分類指導,督促法定監護人依法保障女童接受義務教育,鞏固控輟保學工作成果。保障農村地區女童、留守女童、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以及殘疾女童的受教育權利和機會。支持學業困難女童完成義務教育,提高女童義務教育鞏固率。健全“縣、鄉、村、校”四本適齡女童入學臺賬,加強動態監測。保障民族地區學齡女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普通高中或職業技術教育的權利和機會。大力開展成年婦女掃盲行動,加大漢語普及覆蓋面,消除成年婦女外出就業的語言障礙。
5.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保障女性特別是農村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難家庭女性平等接受高中教育的權利和機會。鼓勵普通高中多樣化有特色發展,滿足女性全面發展和個性化發展需求。鼓勵普通高中與中等職業學校建立課程互選、學分互認、資源互通的培養模式,拓寬女性成長發展渠道。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科選擇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提高女性自主選擇能力,破除性別因素對女性學業和職業發展的影響。
6.促進女性接受高質量職業教育。完善學歷教育與培訓并重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優化專業設置,提供多種學習方式,支持女性考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國家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培養復合型技術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大國工匠。鼓勵職業院校面向高校女畢業生、女農民工、去產能分流女職工、退役女軍人、退役女運動員、女下崗失業人員、女企業員工和基層女農技人員、基層幼兒女教師及“一村一幼”輔導員、基層醫療女衛生人員、殘疾女性等重點人群開展學歷教育、就業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
7.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嚴格控制招生過程中的特殊專業范圍,強化監管,建立約談、處罰機制。保持高等學校本科生中男女比例的均衡。采取激勵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學、技術、工程、數學等學科學生中的比例,加強對基礎學科拔尖女生的培養。
8.大力提高女性科學素質。開展全民科學素質行動,利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學知識教育、傳播與普及力度。不斷提高女性信息通信技術能力和新媒體運用能力。開展女科學家進校園活動,發揮優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樣引領作用。引導中小學女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類科普活動,培養科學興趣、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鼓勵女大學生積極參與項目設計、社會實踐、創新創業、科技競賽等活動。深入實施農村婦女素質提升計劃,支持農村婦女參與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提高婦女參與鄉村振興的素質和能力。
9.大力加強女性科技人才培養。推動建立多層次女性科技人才培養體系,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女性科技人才。義務教育階段關注培養女生愛科學、學科學的興趣和志向。引導高中階段女生養成科學興趣和鉆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生報考理工類院校。加大女性創新型、應用型人才的培養力度,鼓勵女大學生參與科研項目,在實踐中培養科學精神和創新能力。引導女性從事科學和技術相關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參與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機會。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擔省部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對女性科技人才成長進步、施展才華給予政策支持,為孕哺期女性科技人才創造生育友好型工作環境。大力培育女性科技企業家,扎實開展科技創新巾幗行動,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科技創新中發揮更大作用。
10.為女性終身學習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開放靈活的終身學習體系,完善注冊學習、彈性學習和繼續教育制度,拓寬學歷教育渠道,滿足女性多樣化學習需求,關注因生育中斷學業和職業女性的發展需求。擴大教育資源供給,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區和在線教育,為進城務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業女性、農村農業女性、全職家庭女性、老年婦女等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文化藝術、體育、衛生健康等培訓。加快公共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室)、農家書屋、職工書屋、流動站點、公共閱報欄(屏)以及基層綜合文化中心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促進全民閱讀,構建書香社會。通過家長學校開展培訓,提高婦女家庭建設能力和家庭教育水平。
11.持續鞏固女性青壯年掃盲成果,加大普通話推廣力度。加強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消除女童輟學現象,通過集中補償、隨班就讀、職業學校學技能等方式,幫助失學輟學女生復學入學,杜絕產生女性青壯年文盲。普通話培訓及各類職業培訓向農村地區婦女和殘疾婦女等群體傾斜。對特殊困難家庭女生接受非義務教育給予資助。深化掃盲后的繼續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2.加強女性學研究和人才建設。推動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婦女研究及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培養具有跨學科知識基礎和性別平等意識的專業人才。
13.構建平等尊重和安全友善的校園環境、家庭環境和社會環境。促進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師生關系、同學關系,在學校設置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防性侵、防性騷擾、防欺凌的相關教育內容,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代際關系、親子關系和婚姻關系,共同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關愛離異女性、單身母親、失獨女性,提供情感支持、心理疏導、生活幫扶和職業指導。加大對留守女童、特殊家庭女童的關心和保護力度,中小學、幼兒園和社區及時對虐待或性侵女童的事件進行干預并申請對女童的法律保護。中小學校建立完善預防性侵和欺凌未成年人工作機制,高等學校建立完善預防性侵和性騷擾工作機制,加強日常管理、預防排查、投訴受理和調查處置。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履行查詢法定義務,對不符合條件的教職人員進行處置。建立健全涉性侵違法犯罪入職查詢和從業限制制度,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錄用。
(三)婦女與經濟。
主要目標:
1.鼓勵支持婦女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婦女平等參與經濟發展的權利和機會得到保障。
2.促進平等就業,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就業人員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促進女大學生充分就業。提高殘疾女性就業比例。
3.優化女性就業結構,拓寬女性就業渠道。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中的女性比例達到40%左右。
4.促進女性人才發展。技能勞動者中女性比例提高,高級專業技術人員中的女性比例達到40%,促進女性勞動者提升職業技能水平,技能勞動者中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女性比例達到40%左右。
5.保障婦女獲得公平的勞動報酬,男女收入差距明顯縮小。
6.保障女性從業人員勞動安全和健康。優化和更新女職工勞動保護措施。女職工職業病發病率明顯降低。加強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
7.保障農村婦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益,平等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補償權益。
8.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女性平等享有資本、信貸、技術等方面的資源配置和有效服務的權利,增強農村低收入婦女群體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9.婦女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的作用充分發揮。
策略措施:
1.加大婦女平等參與經濟發展的保障力度。完善落實保障婦女平等獲得經濟資源、參與經濟建設、享有經濟發展成果的法律法規政策。貫徹實施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創新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的政策措施。創新制度機制,保障婦女在就業創業、職業發展、勞動報酬、職業健康與安全、職業退出、技能培訓、職業重建、土地等方面的權益,保障新業態女性就業人員勞動權益,為婦女充分參與經濟高質量發展、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創造有利條件。
2.加大消除就業性別歧視工作力度。全面落實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的法律法規政策,創造性別平等的就業機制和市場環境。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依法禁止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督促用人單位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就業性別歧視自查自糾。發揮勞動保障法律監督作用,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進行聯合約談,依法警戒懲處。暢通就業性別歧視投訴和處置渠道。依法受理涉及就業性別歧視的訴訟。發揮行業協會、商會協調監督作用,提高行業自律意識。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在招錄(聘)人員、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發揮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領作用。建立健全分性別就業指標體系和監測體系。
3.促進婦女就業創業。把握新形勢下婦女就業創業的新機遇,加大對婦女就業創業的培訓力度,營造婦女就業創業良好環境,依托促進就業重點工程,提升婦女就業創業能力。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深化就業服務專項活動,促進婦女就業的人崗對接。促進經濟發展與婦女就業良性互動。結合我縣產業轉型發展戰略,逐步實現女性就業結構與產業結構同步優化。充分發揮現代服務業和新就業形態吸納婦女就業的功能,支持婦女參與新業態新模式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加大幫扶力度,多渠道幫助就業困難婦女實現就業。重視民族特色產業發展,扶持民族傳統手工藝品產業發展,提高組織化程度,促進各族婦女就地就近就業。支持女性科研人員投身科技創業。發展農村電子商務,鼓勵外出務工婦女返鄉創業,支持有意愿的婦女下鄉創業。創新金融、保險產品和服務模式,拓寬婦女創業融資渠道。
4.促進女大學生就業創業。統籌推進女大學生就業,加強職業生涯規劃指導服務,引導女大學生樹立正確的擇業就業觀,提升就業能力。堅持就業優先戰略和積極就業政策,實現女大學生更高質量和更充分就業。引導用人單位轉變觀念,自覺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吸納女大學生就業。完善落實就業創業支持政策,高校和屬地政府提供不斷線的就業創業服務,拓寬女大學生市場化社會化就業渠道。鼓勵女大學生到基層、中小微企業和新經濟領域就業。鼓勵社會力量、民間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為女大學生提供更多開放便捷的創業創新服務平臺。支持女大學生創業,組織女大學生參加創新創業大賽,實施女大學生創業補貼。對有就業意愿的離校未就業女大學生實施就業幫扶。
5.改善婦女就業結構。完善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提升婦女職業技能水平,大力培育知識型、技能型、創新型女性勞動者。不斷提高婦女在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從業人員中的比例,促進婦女高質量就業。逐步消除性別職業隔離,提高城鎮單位就業人員中的女性比例。擴大農村婦女轉移就業規模,縮小男女轉移就業差距。
6.加強女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制定落實相關政策、強化制度保障,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承擔科技計劃項目、參與科技決策咨詢、拓展科研學術網絡、提升國內、國際影響力和活躍度,完善女性科技人才評價激勵機制,培養造就高層次女性科技人才。實施科技創新巾幗行動,依托產學研基地和綜合性科技中心、重點實驗室、重大科研項目和科技評審專家庫,聚集、培養女性專業技術人才。搭建平臺、提供服務,激勵女性科技人才、技術技能人才立足崗位銳意創新。加強對女性科技人才領導力的培訓,加強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才和后備人才的專業知識、科研管理、創新創業等培訓。加強典型培養宣傳,發揮榜樣引領作用。完善女性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統計制度,監測女性科技人才成長狀況和女性人才隊伍建設狀況。
7.縮小男女兩性收入差距。深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全面落實男女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實現男女平等,保障收入公平。促進女性對知識、技術、管理、數據等生產要素的掌握和應用,提高女性職業競爭力。督促用人單位制定實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資源制度,暢通女性職業發展和職務職級晉升通道。探索開展薪酬調查,加強分性別收入統計,動態掌握各行業、各領域男女兩性收入狀況。
8.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和健康狀況。廣泛開展勞動安全和健康宣傳教育,加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宣傳執行力度,提高用人單位和女性勞動者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意識。進一步明確女職工職業健康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范圍,加強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勞動保障監察以及勞動安全和職業健康監督。督促用人單位加強對女職工經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和落實產假制度。督促用人單位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加強職業防護、職業健康監督和保護,保障女職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質和危險生產工藝的危害,降低女職工職業病發病率。
9.保障女職工勞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規范用工行為,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高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率。加強勞動保障法律監督。推動將職場性騷擾納入勞動監察范圍,督促并指導用人單位建立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工作機制,完善相關執法措施。加強勞動用工領域信用建設,加大對侵犯女職工勞動權益行為的失信懲戒力度。健全勞動仲裁、訴訟綠色通道,完善用人單位關于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的集體協商制度。完善女職工特殊權益保障機制,暢通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維權通道。推動有條件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設立女職工維權仲裁庭,依法處理女職工勞動爭議案件。重視外來務工女性、公益性崗位就業女性和殘疾就業女性利益訴求,完善女性就業保障措施。
10.為女性生育后和孕哺期的職業發展創造有利條件。貫徹落實國家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人口生育政策,完善相關法規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禁止用人單位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資、惡意調崗、予以辭退、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監督落實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推動落實生育獎。為因生育中斷就業的女性提供再就業培訓公共服務。將生育友好作為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鼓勵用人單位制定有利于職工平衡工作和家庭關系的措施,依法協商確定有利于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優化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等環節政策,為孕哺期女性營造良好工作環境,為女性生育后回歸崗位或再就業提供支持。高校等用人單位探索設立女性科研人員生育后科研回歸基金。推動用人單位根據女職工需要建立女職工哺乳室、孕婦休息室等設施。進一步全面落實《攀枝花市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2020—2025年)》,增加優質普惠托育服務供給,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務。按照省公辦幼兒園或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生均財政補助標準,將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相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提高社區公共服務水平,積極發展家庭服務業,依托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促進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健全幼兒和中小學生托管機制,加強女性生育后職業發展保障。
11.保障農村婦女平等享有各項經濟權益。在農村土地承包工作中,依法保障農村婦女權益,鞏固農村婦女經濟角色。在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中保障農村婦女權益,確保應登盡登。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辦法,完善包括征地補償安置在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收益內部分配機制,指導依法依規制定村規民約,保護農村婦女參與集體福利分紅、參與征收地補償利益分配并獲得相應安置利益的權利。保障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股權量化、權益流轉和繼承等各環節,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家庭成員平等享有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收益權。保障出嫁女、離異婦女、進城落戶女農民的經濟權益。暢通經濟權益受侵害農村婦女的維權渠道。
12.支持脫貧婦女穩定增加收入。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幫扶機制。建立健全防止返貧監測和幫扶機制。突出鄉土文化和地域民族特色,充分發揮婦聯在穩定脫貧婦女收入中的重要作用。扶持發展適合城鄉低收入婦女自主發展的手工編織、農村電商等特色產業項目。通過致富帶頭人培育和以工代賑等方式,支持農村婦女就地就近就業,實現增收致富。
13.支持婦女積極參與鄉村振興。積極發揮婦女在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和農業農村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大力開展現代農業示范基地、特色優質農產品基地和生態種養業園區建設,推進電子商務進農村,推進鄉鎮服務業發展,深入實施鄉村振興巾幗行動。推動鄉村產業振興,培養高素質女農民,組織動員農村婦女積極參加各類培訓,鼓勵鄉村振興巾幗人才積極參與職業技能評定,支持女性科技人才服務鄉村振興,推動農村婦女人力資源向農村巾幗人才資源轉變。引導女農民爭做鄉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藝人、農技協領辦人和新型農業經營管理能手。搭建平臺,整合資源,做強品牌,培樹典型,鼓勵支持農村婦女創辦領辦新型農村經營主體和社會化服務組織。推進鄉村文化振興,鼓勵農村婦女深入挖掘、繼承創新優秀傳統鄉土文化,引導農村婦女在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中發揮獨特作用。引導廣大農村家庭傳承優良家風,實施科學家教,培育新時代家庭觀念,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鄉村社會文明程度,建設美麗鄉村。推進鄉村組織振興,堅持黨建帶婦建,夯實婦聯鄉村振興基層基礎,建設充滿活力的婦聯工作隊伍,推動婦聯組織有效嵌入鄉村治理體系,發揮引領服務聯系婦女的作用。加大農村婦女維權服務。發揮鄉村婦女議事會作用,引導廣大農村婦女有序參與涉及婦女兒童民生熱點、急難愁盼問題的基層民主自治,積極參與鄉村事務管理。
(四)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
主要目標:
1.保障婦女參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社會治理,為婦女參政提供新機遇,提高婦女參與國家和經濟文化社會事務管理水平。
2.中國共產黨女黨員保持合理比例。市、縣(區)、鄉鎮(街道)黨員代表大會中女黨員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區黨員總數中女性比例。
3.縣、鄉(鎮)人大代表和縣政協委員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縣人大和政協常委會組成人員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4.縣人民政府領導班子中的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擔任正職的女干部占同級正職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5.縣政府工作部門領導班子中女干部比例逐步提高,擔任正職的女干部占同級正職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
6.各級各類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7.企業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及管理層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女性比例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
8.村黨組織成員、村黨組織書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會成員中女性比例達到30%以上,村委會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9.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黨組織書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區居委會成員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區居委會主任中女性比例達到40%以上。
10.鼓勵支持女性參與社會組織、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策略措施:
1.加大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充分發揮婦女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重要作用,破除制約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的障礙,促進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水平與婦女地位作用相適應。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各級領導干部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意識,把推動婦女參政納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米易重要議程,提出目標舉措。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黨政工作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女性比例。完善家庭發展支持體系,破解影響婦女參與決策和管理的家庭壓力,幫助婦女處理好家庭和工作的關系,做對社會有責任、對家庭有貢獻的新時代女性。
2.提高婦女參與社會事務和民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開展女性領導干部政治素質和領導能力培訓。鼓勵高校開設領導力相關課程,培養年輕女性的政治素養及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意識。加大基層婦女骨干培訓力度,提高婦女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參與意識和能力,鼓勵婦女積極參與村(居)民議事會、理事會等自治組織,推進城鄉社區婦女議事會實現全覆蓋并有效運行,發揮婦女在城鄉基層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建立婦女網上議事平臺,加強婦女數字化人才教育,提升婦女參與網絡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引導婦女積極、有序參與基層民主管理和基層民主協商。
3.重視發展中國共產黨女黨員。面向婦女深入開展思想政治工作,擴大黨的婦女群眾基礎,培養對黨的感情,深化對黨的認識,擁護黨的主張,激發婦女入黨的政治意愿。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注重從各行各業青年女性中發展黨員。在黨代表候選人醞釀過程中,充分關注政治過硬、作風優良、敢于擔當、實績突出的優秀婦女,確保黨代會代表中女黨員代表保持合理比例。
4.提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女性比例。落實人大代表選舉規則和程序,在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候選人推薦、選舉等環節,保障婦女享有平等權利和機會。重視從基層、生產一線推薦女人大代表候選人,候選人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薦、協商確定政協委員建議名單時,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婦女。充分發揮人大女代表、政協女委員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業中的積極作用。
5.加大培養選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養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女干部,促進女干部不斷增強學習本領、政治領導本領、改革創新本領、科學發展本領、依法執政本領、群眾工作本領、狠抓落實本領、駕馭風險本領。優化女干部成長路徑,注重日常培養和戰略培養,為女干部參加教育培訓、交流任職、多崗鍛煉、實踐鍛煉創造條件和機會。注重從基層、生產一線培養選拔女干部,注重選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門、關鍵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注重保持優秀年輕干部隊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實女干部選拔配備的目標任務,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實現應配盡配,屆中調整保障女干部參選機會平等、參選比例不降低。健全干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價、管理監督和激勵保障機制,保障婦女在干部錄用、選拔、任(聘)用、晉升、退休等各環節不因性別受到歧視。
6.推動婦女積極參與事業單位決策管理。培養選拔優秀女性專業技術人員進入決策管理層。重視在衛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業提高決策管理層中的女性比例,鼓勵婦女積極參與本單位黨建和群團組織建設,促進事業單位職工代表大會中的女代表比例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暢通女職工參與決策和管理的渠道。在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進程中,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確保婦女在崗位晉升、職員晉級、職稱評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
7.推動婦女廣泛參與企業決策管理。將女干部選拔配備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加大培養、選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業人事制度改革進程中,采用組織推薦、公開招聘、民主推薦等方式,促進優秀婦女進入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搭建女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平臺,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與企業女職工比例相適應,支持女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與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不斷提高女職工參與企業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的意識和能力。企業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對涉及女職工權益的事項,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依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鼓勵企業尤其國有企業、上市公司提高女性董事比例,發揮婦聯、商會、女企業家協會等相關組織的聯動作用,帶動部分企業先行先試,為攀枝花經濟高質量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8.推動婦女有序參與城鄉基層社會治理。注重從女致富能手、經商務工女性、鄉村女教師、女醫生、女社會工作者、女大學生村官、女退休干部職工等群體中培養選拔村(社區)干部。建立村(居)、社區女性人才庫,加強對入庫婦女人才的跟蹤考察、動態管理和培養鍛煉。在村(社區)“兩委”換屆工作中,通過提名確定女性候選人、女性委員專職專選、女性成員缺位增補等措施,提高村(居)委會成員、村(居)委會主任中的女性比例。組織婦女參與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制定修改,開展協商議事活動。促進新社會階層、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積極參與社會治理。提高婦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糾紛解決組織中的比例,發揮婦女在婚姻家庭等糾紛解決中的獨特作用。
9.支持引導婦女參加社會組織。優化社會組織發展的制度環境,加大女性為會員主體或以女性為主要從業人員的社會組織的培育力度,加強支持和指導服務,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并積極參與社會組織協商。鼓勵支持更多女性成為社會組織成員或從業人員,加強社會組織女性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養,注重發現培養社會組織女性負責人。
10.發揮婦聯組織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用。支持婦聯組織履行代表婦女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和社會事務的職責,強化婦聯組織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制定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關促進男女平等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規政策以及選拔培養女干部工作中,充分聽取婦聯組織意見和建議。積極培養、推薦女干部和女性人才,提高參與國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五)婦女與社會保障。
主要目標:
1.婦女平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保障水平不斷提高。完善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婦女生育保障水平穩步提高。提高生育保險參保率。
3.完善醫療保障體系。婦女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適度。
4.完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婦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現制度全覆蓋,參保率提高到95%,待遇水平穩步提高。
5.完善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婦女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的參保人數,落實相關待遇保障。
6.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困難婦女的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7.婦女福利待遇水平持續提高,重點向老年婦女、殘疾婦女、貧困孕產婦等群體傾斜。
8.建立完善多層次養老服務和長期照護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婦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的養老服務,對失能婦女的照護服務水平不斷提高。不斷提高以社區為單位的養老服務覆蓋率。
9.加強對婦女的關愛服務,重點為有困難、有需求的婦女提供幫扶。
10.提高家務勞動社會化程度,為婦女更好地平衡工作和家庭責任創造條件。
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婦女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健全覆蓋全民、統籌城鄉、公平統一、可持續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進程中,關切和保障婦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續推動社會保險參保擴面,支持靈活就業女性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實現應保盡保,縮小社會保障的性別差距。推動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完善落實社會保險轉移接續、異地就醫結算制度。加強社會保障分性別統計、信息動態監測和管理。
2.完善覆蓋城鄉婦女的生育保障制度。鞏固提高生育保險覆蓋率,完善生育保險生育醫療費用支付及生育津貼制度。妥善解決婦女在就業和領取失業金期間生育保障問題。提高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成效。完善城鄉居民生育醫療費用保障政策。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政策,穩步提高生育保險待遇。嚴格落實父母產假、哺乳假、育兒假等生育休假制度,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機制。定期開展女職工生育權益保障專項督查。識別生育保障需求變化,落實生育登記制度,做好生育咨詢指導,建立生育保障水平動態調整機制,推動生育保障水平適度發展。
3.不斷提高婦女醫療保障水平。推動女職工和城鄉女性居民持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足婦女基本醫療保障需求。加強覆蓋全民、城鄉統籌、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統籌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作用,促進多層次醫療保障互補銜接,做好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低收入婦女醫療救助,提高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推進建立女職工醫療互助大病保險,發展宮頸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業保險。完善女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擴大異地就醫結算范圍,提高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率。全面總結補充保險運行經驗,有計劃地擴大參保地域和人群,惠及更多女性人群。
4.促進婦女享有可持續多層次養老保險。健全完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包括女職工在內的全體職工及時參保并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斷增加婦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合理調整機制,促進婦女依法公平享有基本養老保險權益。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包括女職工在內的全體職工建立企業年金。豐富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提高婦女養老保險水平。健全并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鄉低保、農村五保和優撫制度銜接政策。
5.保障女性的失業保險權益。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為女職工辦理失業保險,提高女職工特別是女農民工的參保率。保障符合條件的失業女職工按時享有失業保險待遇。強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功能,支持女職工穩定就業。適時執行特殊時期失業保障政策,為包括女職工在內的勞動者提供失業保障。
6.擴大婦女工傷保險覆蓋面。增強工傷保險預防工傷、保障生活、促進康復的功能,推進新業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將新業態就業婦女納入保障范圍,切實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特別是高風險行業單位依法為女職工辦理工傷保險,確保工傷保險待遇的落實。
7.強化社會救助對生活困難婦女的兜底保障。健全分類分層、城鄉統籌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推進法律實施,強化政策銜接,健全基本生活救助實施制度和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受災人員救助等專項救助制度,健全特困救助、臨時救助政策措施。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確保符合條件的婦女應救盡救。鼓勵、支持慈善組織依法依規為生活困難婦女提供救助幫扶,加大救助力度。推動建立統一的救助信息平臺,加強社會救助分性別統計,精準識別救助對象。
8.更好滿足婦女群體的社會福利需求。完善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補貼制度,落實各項津貼、補貼待遇,逐步提升老年婦女福利水平。完善殘疾人補貼制度,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擴大適合殘疾婦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務供給。加強面向殘疾婦女的社區康復服務,建立殘疾人綜合服務設施,健全完善殘疾人托養服務體系,推進殘疾人托養服務機構建設。
9.保障婦女享有基本的養老服務。加快建設居家社區機構相協調、醫養康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大力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積極推進老年友好社區建設。完善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推進公共設施適老化改造,促進專業機構服務向社區、家庭延伸,促進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參與社區和家庭健康養老服務。提升公辦養老機構服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建民營管理機制,結合服務能力適當拓展服務對象,重點為經濟困難的失能失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托養服務。促進養老機構提供多元化、便利化、個性化服務,提高老年婦女生活照料、緊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務水平。支持社會力量擴大普惠性、規范性養老服務供給,支持鄰里之間的互助性養老,推進居家設施適老化改造。加大養老護理型人才培養力度,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養老服務隊伍。優先為老年婦女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行動不便的老年婦女提供門診導醫、出院隨訪等服務。力爭實現有條件的鄉(鎮)至少建有1個社區養老服務綜合體,至少建有1個縣級智慧養老院或智慧養老社區、1所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
10.建立多層次長期照護保障制度。按照國家、省、市統一安排部署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失能婦女按規定納入保障范圍,妥善解決其護理保障需求。促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與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有機銜接。建立相關保險、福利、救助相銜接的長期照護服務體系,擴大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供給,提高護理服務質量。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護培訓、心理疏導等支持。探索建立失能等級評估機制,加強失能人口的分性別統計工作,精準識別失能婦女的長期照護服務需求。高度重視老齡護理人員的能力提升,積極開展婦女從業的培養培訓工作。
11.提高對婦女的關愛服務水平。高度重視對農村地區老齡婦女的經濟保障、精神保障,開展農村留守婦女關愛行動。對農村留守婦女進行摸底排查,建立完善以縣級為單位的信息臺賬。積極為農村留守婦女創業發展搭建平臺、提供服務。支持農村留守婦女參與鄉村振興和家庭文明建設,在鄉村治理、鄰里互助、留守老人兒童關愛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完善特殊困難失能留守老年人探訪關愛制度,不斷拓展對婦女群體的關愛服務,支持社會力量參與,重點為生活困難、殘疾、重病等婦女群體提供權益保護、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指導、精神撫慰、家庭教育支持等關愛服務。推進女性農民工服務保障工作,完善基礎信息數據庫,強化服務平臺功能。
12.加強教育引導、輿論宣傳和法治保障。提高社會對家務勞動的尊重,肯定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營造男性分擔家務勞動的社會氛圍,構建新的家務勞動認同感,促進家務勞動社會化健康發展。推動家務勞動社會化與社會保障政策、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從津貼、產假、育兒假等多方面,推動建立男性家庭角色變化激勵政策。建立家務勞動社會化標準評估機制,科學評估度量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提高家務勞動的社會化屬性。創新家務勞動培訓模式和方式,助力家務勞動走向專業化、精細化、正規化,積極為家務勞動社會化發展搭建平臺。依托社區建立家務勞動服務隊伍,建立家務勞動共享協作機制,發展社區養老、育幼、教育指導、烹飪、保潔等多樣化家務勞動服務,加強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樹立家務勞動社會化的模范,發揮榜樣示范作用。
(六)婦女與家庭建設。
主要目標:
1.樹立新時代家庭觀,弘揚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家庭落地生根。
2.建立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家庭政策體系,增強家庭功能,提升家庭發展能力。
3.開發和提供支持家庭與婦女全面發展的公共服務,建立完善支持家庭與婦女發展的公共服務體系。
4.注重發揮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引導廣大婦女和家庭成員積極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5.充分發揮婦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支持婦女成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設者、倡導者。
6.倡導構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預防和減少婚姻家庭矛盾糾紛,降低婚姻家庭糾紛對婦女發展的不利影響。
7.倡導和支持男女共擔家務,縮小兩性家務勞動時間差距。提升家務勞動社會化服務水平。
8.支持家庭承擔贍養老人責任,不斷提升老年婦女家庭生活質量。
9.促進父母共同承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責任,提高對父母共同承擔家庭教育責任的指導和支持水平,為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創造良好家庭環境。
策略措施:
1.促進家庭成員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教育引導、輿論宣傳、文化熏陶、政策支持、法治保障和實踐養成,宣傳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等家庭美德,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家風、革命前輩紅色家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代家風,牢固樹立“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新時代家庭觀,營造平等、文明、和諧、穩定的家庭環境,實現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引導婦女和家庭成員自覺把家庭夢融入中國夢。促進家庭和睦、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促進老年人老有所養,使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
2.制定出臺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家庭政策。推動生育政策與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落實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費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相關政策,加強住房等方面支持政策,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持續實施二孩、三孩生育補貼政策。完善幼兒養育、青少年發展、老人贍養、病殘照料、特殊家庭救助關愛和促進家庭、工作平衡等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家庭政策體系,增強家庭發展能力。完善和落實產假、父母育兒假制度。建立促進家庭發展的政策評估機制,研究制定評估監測指標體系,對家庭發展政策和影響家庭發展的相關政策進行評估,為保障家庭健康發展提供依據。
3.大力發展家庭公共服務。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綜合運用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擴大托育服務供給。提升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務水平,加快完善養老、家政等服務標準,推動將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家庭教育指導、育幼養老等納入公共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開展家庭服務,滿足家庭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多元化需求。培育家庭服務市場,推進家庭服務新興業態健康發展。鼓勵公益性、專業化家庭服務網站、數據庫建設。增加家庭領域專業社工的崗位設置和家庭領域的志愿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研發提供家庭公共服務產品。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強化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落實女方生育假、男方護理假,強化家庭照護支持,做好嬰幼兒健康服務。推動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建設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重點為經濟困難、住房困難、臨時遭遇困難和殘疾人家庭提供支持,加大對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幫扶保障力度,加強對退役軍人家庭的支持和保障,為留守婦女家庭、單親家庭、城市外來務工家庭等提供幫扶。依托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立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城市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實現全覆蓋,為家庭提供就近便利服務,完善社區養老托育、家政物業等服務網絡和線上平臺。發展數字家庭。
4.推動家庭家教家風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合作、家庭盡責、社會參與的家庭建設工作格局。大力開展“好家風、好家訓”弘揚傳承活動,努力建設新時代家風文化。將建設好家庭、實施好家教、弘揚好家風納入基層社會治理體系以及基層社會治理評價考核內容。將家庭家教家風建設轉化為基層社會治理效能的路徑,建立社會服務家庭、家庭反哺社會的循環機制。鼓勵家庭成員履行家庭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基層自治、法治、德治實踐,加強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引導支持家庭社會工作、社會組織參與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增進政府治理、社會調節、專業陪伴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以家庭和諧促進社會和諧,以家庭文明促進社會文明,以良好家風支撐起好的社會風氣。
5.鼓勵支持婦女在家庭建設中發揮獨特作用。支持婦女積極發揮阻斷代際貧困、阻斷代際文盲方面的作用。深化實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勵婦女帶領家庭成員積極參與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平安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參與綠色家庭創建,提升健康素養,踐行綠色、低碳、循環、可持續的生活方式,養成勤儉節約的好習慣,杜絕浪費。推進平安家庭、無煙家庭建設。
6.促進婚姻家庭關系健康發展。面向家庭宣傳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維護家庭成員權益的法律法規,促進男女平等觀念和婚姻家庭關系健康發展的法治意識不斷提升,倡導夫妻平等參與家庭事務決策,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加強婚姻家庭教育輔導工作,為適齡男女青年婚戀交友、組建家庭搭建平臺,推廣婚姻登記、婚育健康宣傳教育、婚姻家庭關系輔導等“一站式”服務。開發婚戀教育輔導課程,采用多種形式做好婚姻家庭咨詢指導服務,促進積極健康婚戀觀、和睦家庭觀的養成,提高婚姻質量,促進男女平等理念在婚姻家庭關系建設中落實落地。廣泛開展生育政策宣傳。推進移風易俗,保障各民族婦女的婚姻自由。建立多場景婚姻登記延伸服務,培育健康文明的婚戀、婚俗、婚育文化,抵制早婚早育、婚嫁陋習、高價彩禮等現象,選樹宣傳婚事新辦典型,引導改變生男偏好,構建新型婚育文化。實施“農村婚姻家庭普法行動專項計劃”和“民族地區婚姻家庭普法行動專項計劃”。加強對廣播電視婚戀節目、社會婚戀活動和婚戀服務的規范管理。
7.加強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機制,發揮綜治中心、協調中心、職能部門和網格化服務管理作用,強化銜接聯動,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監測預警,健全糾紛排查調處制度,有效預防糾紛矛盾的發生、激化,積極探索對和諧婚姻的有效促進措施。建設覆蓋所有鄉鎮的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培育專、兼職家事調解員隊伍,積極融入“互聯網+”婚姻家庭糾紛智慧調處平臺,實現多部門大數據聯動,強化社會協同參與,發揮基層社區、社會組織和專業社會工作力量,為預防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提供多元和便捷服務。推進家事審判制度改革,加強訴調對接平臺建設,構建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模式。
8.促進男女平等分擔家務。倡導夫妻在家務勞動中分工配合,共同承擔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輔導子女學業、料理家務等家庭責任,縮小兩性家務勞動時間差距。廣泛宣傳家務勞動社會價值,將家務勞動分擔納入家庭文明建設、優秀家庭評選表彰。普及男女平等、家務勞動補償權的法律法規,推進家務勞動補償在司法案例中的實施。建立男女平等、家庭友好的社會支持系統。促進照料、保潔、烹飪等家務勞動社會化,促進縮減家務勞動時間,持續推動家政服務業提質擴容增效,完善家政服務業發展支持政策,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長期照護服務,研發家務勞動便利化產品。督促用人單位全面落實探親假、職工帶薪休假、配偶陪產假等制度,優化實施父母帶薪育兒假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實施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制度,創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環境,支持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建立彈性工時與居家辦公等家庭友好政策,鼓勵、指導和推進靈活工作時間、彈性工作制用人單位試點,為嬰幼兒和老年人家庭照護創造便利條件。協助開展“家庭友好型”用人單位表彰評選認證。
9.提高老年婦女的家庭生活質量。倡導養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贍養老人責任。倡導夫妻共同贍養雙方父母,鼓勵子女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為長期照護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喘息服務”。督促用人單位保障贍養義務人的探親休假權利,推動建立子女護理假制度。加大家庭養老服務支持力度,強化家庭照護培訓,提升家庭照護能力。加快培育居家適老化改造市場,加強產業扶持,有效滿足城鄉老年人家庭的居家養老需求。推進獨居、空巢等特殊困難老年婦女居家適老化改造,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適老化改造工程。推進居家和村(社區)養老服務圈建設,建立完善社區老年人關愛服務機制。加大各種辦學體制的老年教育優質供給,組織老年人文體娛樂活動,組建老年志愿者隊伍,推動老年婦女積極參與社會生活。落實贍養義務人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開展贍養老人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提高子女對贍養義務的知曉率,幫助老年人樹立合法維權意識,切實維護老年人家庭贍養的合法權益。發展銀發經濟,推進智慧養老,滿足老年婦女生活需求。依法保障老年婦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財產權利。提升民族地區養老福利保障水平。
10.增強父母共同承擔家庭教育責任的意識和能力。推動家庭教育促進法實施,明確父母共同落實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共同參與未成年子女家庭教育,共同創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發展的家庭環境。開展宣傳培訓和咨詢,開辦多種形式的父母學校、父母課堂,幫助父母樹立科學家庭教育理念,摒棄“重智輕德”等觀念,掌握科學知識方法,注重言傳身教,提高家庭科學育兒能力。鼓勵父母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長,關注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加強親子交流,提高陪伴質量,增進親子感情。禁止對未成年子女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為留守婦女、困境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分類指導和支持。加強對家庭教育責任落實的支持、監督和干預。
(七)婦女與環境。
主要目標:
1.提高婦女的思想政治意識,促進婦女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提升全社會的性別平等意識,推進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教育進機關、進學校、進企業、進城鄉社區、進家庭。
3.健全文化與傳媒領域的性別平等評估和監管機制。
4.全面提升婦女的媒介素養,提高婦女利用信息技術參與新時代經濟社會高質量建設發展的能力。
5.提高婦女的生態文明意識,促進婦女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做生態文明建設的推動者和踐行者。
6.減少環境污染對婦女健康的危害。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0%,提升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降低水污染對婦女健康的危害。
7.穩步提高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城鎮公共廁所數量充足、分布合理,男女廁位比例標準化建設與實際需求相適應,城鎮農村公共廁所品質全面提升。
8.婦女應對突發事件能力不斷提高,作用得到發揮,特殊需求得到滿足。
策略措施:
1.加強對婦女的思想政治引領。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引領婦女,持續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中國夢宣傳教育,發揮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點)、主流媒體、城鄉婦女之家等陣地作用,推動理想信念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弘揚黨和人民在各個歷史時期奮斗中形成的偉大精神,激發婦女的歷史責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導婦女聽黨話、跟黨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通過教育聯系服務,凝聚青年女性、知識女性和新興產業從業女性以及活躍在網絡空間中的女性。通過培養、評選、表彰、宣傳婦女先進集體和個人,激勵婦女崇尚先進、學習先進、爭當先進。圍繞“三個圈層”戰略部署,深化與周邊地區的交流合作,促進縣內外各族婦女廣泛交往深度交融。
2.開展以男女平等為核心的先進性別文化宣傳教育。將構建先進性別文化納入繁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制度體系。大力宣傳新時代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宣傳優秀婦女典型和性別平等優秀案例。推動各級干部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和婦女工作重要論述以及馬克思主義婦女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機關、學校、企業、城鄉社區、家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教育,讓性別平等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循的行為規范和價值標準。
3.促進婦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創建和城鄉人居環境改善成果。豐富優質文化產品和公共文化服務供給,滿足婦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勵婦女積極參與城市文明建設,將婦女參與程度和滿意度納入文明城市評選內容。引導婦女在文明單位創建中愛崗敬業,爭做文明職工。促進婦女參與文明村鎮創建,主動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文化發展、文明鄉風培育和鄉村社會治理。積極創建支持家庭和婦女全面發展的政策環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促進婦女在家庭文明建設中發揮獨特作用。持續推動文化強市建設,優化我縣城鄉文化資源配置,統籌推進公共文化設施軟硬件建設,創新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鄉婦女。
4.加強文化與傳媒領域的性別平等培訓、評估和監管。開展文化傳媒工作者和傳媒相關專業學生的性別平等培訓,提升文化與傳媒領域性別平等傳播能力。加強公共文化和傳媒涉及性別平等內容的監測和監管,吸納性別專家參與相關評估,消除網絡媒體、影視產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現的歧視貶抑婦女、侮辱婦女人格尊嚴、物化婦女形象等不良現象,規范網絡名人和公眾賬號傳播行為。完善文化與傳媒內容的違規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優化線上輿情預警和線下評估處置機制。
5.引導婦女提高媒介素養。利用婦女之家、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網絡課堂等開展面向婦女的媒介素養培訓和指導,加強婦女網絡素養教育,提升婦女對媒介信息選擇、判斷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婦女網絡安全意識和能力,消除性別數字鴻溝。加強學生網絡素養教育,引導女生合理安全使用網絡,提升網絡自我保護能力,防止網絡沉迷。改善婦女尤其是基層婦女獲取網絡資源、學習網絡技術的機會,重點幫助老年婦女、困難婦女和殘疾婦女群體掌握網絡基本知識技能。開展爭做“巾幗好網民”活動,推動婦女弘揚網上正能量。
6.充分發揮婦女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廣泛開展生態文化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引導婦女樹立生態文明意識,提高環境科學素養,掌握環境科學知識,提升婦女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和能力。鼓勵婦女引領綠色生產生活,養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杜絕餐飲浪費。支持婦女參與生態環境治理。
7.持續改善婦女生活的環境質量。減少環境污染對婦女的危害。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和健康監測,開展環境污染因素影響研究,監測分析評估環境政策、基礎設施項目、生產生活學習環境等對婦女健康的影響。推進城鄉生活環境治理,推進城鎮污水管網全覆蓋,開發利用清潔能源,推行垃圾分類和減量化、資源化,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產品。
8.為城鄉婦女享有安全飲水提供保障。引導婦女積極參與水源保護。持續推進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加強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守護飲水安全命脈。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農村供水保障工程,提升水資源優化配置能力,為婦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建立農村自來水質量安全定期檢測、公示制度,加大縣級相關職能部門對農村自來水質量安全檢查抽查力度。
9.加強符合婦女需求的衛生廁所建設。持續推進城鎮公共廁所改造,完善落實城鎮公共廁所設計標準,健全城鎮公共廁所建管標準體系,推動男女廁位比例的規范化建設和達標率納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建設的評選標準。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廁所革命,穩步提高衛生廁所普及率,加強廁所糞污無害化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推動旅游景區、商場、客運樞紐和服務區等公共場所建設第三衛生間。
10.在突發事件應對中關切婦女特別是孕期、哺乳期婦女及困難婦女群體的特殊需求。在突發事件應急體系、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相關應急預案和規劃中統籌考慮婦女特殊需求,優先保障女性衛生用品、孕產婦用品和重要醫用物資供給。面向婦女開展突發事件預防應對知識、自救互救技能的指導培訓,引導婦女儲備使用家庭必要應急物資,提高婦女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應對突發事件中加強對有需求的婦女群體的救助服務和心理疏導。引導婦女積極參與防災減災工作。
11.發揮婦聯組織在營造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環境中的積極作用。利用制度優勢,健全完善引領服務聯系婦女的工作機制與聯動機制,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凝聚婦女人心。聯合主流媒體,依托婦聯全媒體,大力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和婦女工作的重要論述,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和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婦女“半邊天”作用。加強婦女輿情尤其是網絡輿情監測,對錯誤觀點言論及時發聲,正面引導輿論,協調并督促處置貶損女性人格尊嚴的輿論現象,持續優化有利于婦女全面發展的社會輿論環境。
(八)婦女與法律。
主要目標:
1.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憲法原則和基本國策,推動落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性別平等的法律法規。
2.促進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規范化建設和有效運行。
3.提升婦女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和能力。充分發揮婦女在法治攀枝花建設中的作用。
4.深入貫徹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健全完善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協作聯動機制,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5.嚴厲打擊拐賣婦女、性侵害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
6.提升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法治意識,建立健全性騷擾預防、調查、處置機制,有效遏制針對婦女的性騷擾。
7.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對婦女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
8.保障婦女在家庭關系中的財產所有權、繼承權與子女撫養權,保障婦女對婚姻家庭關系中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和平等處理權。保障婦女的婚姻自主權,保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婦女的性自主權。
9.依法為婦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務。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供給,保障遭受侵害婦女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策略措施:
1.全面推進男女平等憲法原則和基本國策貫徹落實到法治米易建設全過程。促進完善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體系。加強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規的實施力度,加強執法檢查和督查督辦,保障侵害婦女權益案件獲得公平公正處理。促進開展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的公益訴訟和支持起訴。將保障婦女權益的相關法律知識納入基層社會治理、法治隊伍建設及全民普法規劃,作為基層社會治理和群眾性法治文化的重要內容,增強全社會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
2.加強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工作。健全完善米易縣法規政策性別平等評估機制,明確評估范圍和標準,規范評估流程,細化評估指標,明確評估意見落實程序,保障評估意見的采納和轉化。加強法規政策制定前研判、決策中貫徹、實施后評估的制度化建設。推動建立村規民約性別平等評估機制。開展性別平等評估相關培訓,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落實到法規、規章、政策制定實施全過程各環節。
3.提升婦女法治意識和參與法治米易建設的能力。深入開展民法典、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專項普法活動,廣泛宣傳與婦女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維護婦女權益法律法規知識的知曉率,提高全社會及家庭成員維護婦女權益的意識。加強對外來外出務工婦女、農村留守婦女、下崗失業婦女等群體的法治宣傳,提高婦女依法表達利益訴求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婦女自覺學習憲法和法律知識,增強法治觀念,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維和行為習慣。推動“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強化“以案普法”,加強典型案例宣傳,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與教育作用。充分發揮法律服務隊伍在普法宣傳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著力提升法治宣傳的針對性、實效性。從制度上保障婦女多途徑參與司法和普法活動。充分發揮人大女代表、政協女委員、婦聯組織、以女性為會員主體或者以女性為主要服務對象的社會組織在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立法協商中的作用。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實施力度。健全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門合作機制,確保合作機制規范化、制度化、程序化運行。加強宣傳教育、預防排查,建立社區網絡化家庭暴力重點監控機制,發揮村(社區)處于干預家庭暴力最前沿的作用,建立起全覆蓋的村(社區)干預家暴網絡。開發建設或完善已有系統平臺、應用程序,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微信、微博、短視頻等媒體大力宣傳倡導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理念,預防、化解并依法及時處置家庭矛盾糾紛。完善落實家庭暴力發現、報告、處置機制,強化相關主體強制報告意識,履行強制報告義務。加大對負有法定干預職責部門工作人員的培訓。加大接處警工作力度,依法出具告誡書,對家庭暴力警情、出具告誡書情況進行專項統計。對構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嚴從快依法查處重大惡性案件。建立貫徹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多部門聯動機制,及時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提高審核簽發率,細化強化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和措施,加大執行力度。發布反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或指導性案例。進一步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建立緊急庇護所。加強緊急庇護場所管理,提升庇護服務專業化水平,逐步增加庇護所專職社工比例。加強對受暴婦女的心理撫慰、身體康復和生活救助,加大對施暴者的法治教育、心理輔導、行為矯治和監督回訪力度,健全社會心理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基層社會心理服務工作站,發展心理工作者、專業社會工作者等社會心理服務人才隊伍。開展家庭暴力案件后續跟蹤回訪,對有實施家暴犯罪行為前科的人員進行重點關注,對發生過家暴的家庭重點排查。加強反家庭暴力業務培訓和分性別統計,建立家暴案件分性別信息統計制度。
5.堅決打擊拐賣婦女犯罪。深入實施《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完善落實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于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大反拐宣傳教育力度,提升發現拐賣婦女犯罪的能力,提高婦女自我防范意識。深入開展打拐專項行動,加大跨國跨境、系列拐賣婦女案件偵破力度,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網絡平臺實施拐賣婦女犯罪,整治“買方市場”,及時解救被拐賣婦女。堅持“部門合作、社會參與”,完善安置工作,鼓勵有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使被拐賣婦女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中轉康復服務。堅持“群防群治、綜合治理”的原則,將反對拐賣婦女犯罪納入平安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涉外勞務等主管部門和基層政府、村(居)委干部發現拐賣婦女犯罪情形的報告制度,防止拐賣婦女犯罪發生。
6.加大對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等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網絡治理,利用大數據完善違法信息過濾、舉報等功能,嚴厲打擊利用網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依法加大對強迫、引誘幼女和智障婦女賣淫的打擊力度。依法保護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加強被解救婦女身心康復和回歸社會的工作。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建立常態整治機制,鼓勵群眾監督和舉報涉黃違法犯罪行為。
7.有效控制和嚴厲懲處強奸、猥褻、侮辱婦女特別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殘疾婦女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防性侵教育,提高婦女尤其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識和能力。對轄區內智力、精神障礙婦女進行排查和統計,建立和完善重點人群和家庭關愛服務機制、侵權案件發現報告機制以及多部門聯防聯動機制和侵權案件推進工作督查機制。完善立案偵查制度,及時、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證據,使受害婦女免受“二次傷害”。逐步建立統一的性侵害的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完善和落實從業禁止制度,明確教育、醫療等用人單位在招錄員工過程中的審查和篩選義務。加強受害婦女的隱私保護、心理疏導和干預。
8.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性騷擾。多形式多渠道傳播防治性騷擾知識,增強婦女抵制性騷擾的意識和能力。建立健全預防和制止性騷擾工作機制,加強聯防聯控。加強學校、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建立性騷擾投訴受理、調查、懲處機制。特別注意預防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不平等的權力關系實施性騷擾。暢通救濟途徑。法院發揮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細化對性騷擾的認定標準,完善對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在未能盡到性騷擾防治義務時責任的認定。
9.保障婦女免遭利用網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侵害。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加強對網絡淫穢色情信息的監管和查處,依法打擊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生產者和使用者對婦女實施猥褻、侮辱、誹謗、性騷擾、散布謠言、侵犯隱私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網絡平臺的規范管理,保護婦女個人信息安全。依法懲治利用網絡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婦女個人信息的違法犯罪行為。增強對賓館、餐飲場所衛生間等場所偷拍、偷錄行為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泄露、提供偷拍、偷錄的照片、視頻的網站。明確酒店、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務者及時檢查并清理偷拍設備的責任。加大防范新型網絡詐騙的宣傳力度,提高婦女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的意識和能力。嚴厲打擊采取非法網絡貸款、虛假投資、咨詢服務等手段騙取婦女錢財的犯罪行為。
10.在婚姻家庭和繼承案件處理中依法保障婦女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家庭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保障婦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繼承遺產、子女平等繼承遺產的權利。保障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知情權、處理權,認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和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時,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保障夫妻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離婚時,充分落實離婚救濟制度,保障婦女依法獲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權益,保障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婦女獲得補償、生活困難婦女獲得經濟幫助、無過錯婦女依法獲得損害賠償,保障生活困難婦女依法獲得對方幫助的權利。依法保障離婚婦女對子女的撫養權和探望權,對于子女由女方撫養的,保障落實婦女及子女的撫養費請求權利,對于子女不由女方撫養的,依法保障婦女的探望權。
11.為婦女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務。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實體、網絡、熱線三大平臺融合發展,為婦女特別是低收入婦女、老年婦女、殘疾婦女、單親困難母親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務。落實法律法規對婦女申請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訴訟代理、刑事辯護和維權指導服務。加強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援助類社會組織和專業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隊伍建設。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難婦女能夠獲得司法救助。建立完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對因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婦女實行國家救助,保障受害婦女的基本生活。
12.發揮婦聯組織代表和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支持婦聯組織健全聯合約談、聯席會議、信息通報、調研督查、發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動保障婦女權益法規政策的制定實施。加強“12338”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建設,暢通婦女有序表達訴求的渠道。及時發現報告侵權問題,依法建議查處性別歧視事件或協助辦理侵害婦女權益案件,配合打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受侵害婦女提供幫助。加強婦聯在維護婦女權益訴訟中的作用,積極探索婦聯作為社會團體支持起訴機制。
三、組織實施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發展道路,把黨的領導貫穿于綱要組織實施全過程。貫徹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于婦女事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和完善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推進綱要實施。
(二)落實綱要實施責任。
完善落實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婦兒工委協調、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綱要實施工作機制。米易縣人民政府負責綱要實施工作,縣婦兒工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工作,縣婦兒工委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人民團體結合職責,承擔綱要目標任務落實工作。在出臺制定政策、編制規劃、部署工作中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切實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全面發展。
(三)加強綱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
在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中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將綱要實施以及婦女事業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部署要求推進綱要實施,實現婦女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同步落實。
(四)制定地方婦女發展綱要和部門實施方案。
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縣級婦女發展綱要。縣級綱要頒布后1個月內報送市婦兒工委辦公室。縣級承擔綱要目標任務的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人民團體結合職責,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實施方案并報送縣婦兒工委辦公室。
(五)完善實施綱要的工作制度機制。
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將綱要實施納入政府議事日程和考核內容,將綱要目標分解到責任單位并納入目標管理和考核內容。健全督導檢查制度,定期對綱要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健全報告制度,責任單位每年向縣婦兒工委報告綱要落實情況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議事協調制度,定期召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和婦兒工委全體會議、聯絡員會議等,總結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問題,部署工作任務。健全綱要實施示范制度,充分發揮示范單位以點帶面、示范帶動作用。健全表揚制度,對實施綱要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揚。
(六)加強婦女發展經費支持。
縣人民政府將實施綱要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現婦女事業和經濟社會同步發展。重點支持民族地區、農村地區婦女發展,支持特殊困難婦女群體發展。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源,推動全縣婦女事業發展。
(七)堅持和創新實施綱要的有效做法。
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構建促進婦女發展的法規政策體系,完善婦女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實施促進婦女發展的民生項目。通過分類指導、示范先行,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社會力量推動綱要實施的作用。開展縣內外交流合作,講好米易婦女發展故事,宣傳米易婦女事業發展成就。
(八)加強綱要實施能力建設。
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和婦女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有關內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納入各級干部學習內容,將實施綱要所需知識納入培訓計劃,舉辦多層次、多形式培訓,增強政府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人員實施綱要的責任意識和能力。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加強縣婦兒工委及其辦公室能力建設,促進機構職能優化高效,為更好履職盡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為綱要實施提供組織保障。
(九)加大實施綱要宣傳力度。
大力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婦女和婦女工作的重要論述,宣傳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婦女事業發展的成就,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發展的法律政策,宣傳綱要內容及綱要實施中的經驗、成效,努力營造有利于婦女發展的社會氛圍。
(十)加強婦女發展調查研究。
充分發揮縣婦兒工委及其辦公室作用,加強婦女發展專家隊伍建設,依托高校、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廣泛深入開展婦女發展方面理論與實踐研究,為制定完善相關法規政策提供參考。
(十一)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綱要實施。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和公益人士參與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婦女發展等工作。鼓勵婦女參與綱要實施,提高婦女在參與綱要實施中實現自身全面發展的意識和能力。
四、監測評估
(一)加強監測評估制度建設。
對綱要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監測、中期評估、終期評估。落實并逐步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方案。縣統計部門牽頭組織開展年度監測,縣婦兒工委成員單位、相關機構及有關部門向縣統計部門報送年度監測數據,及時收集、分析反映婦女發展狀況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縣婦兒工委組織開展中期和終期評估,縣婦兒工委成員單位、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向縣婦兒工委提交中期和終期評估報告。通過評估,了解掌握綱要實施進展和婦女發展狀況,系統分析評價綱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判綱要策略措施的實施效果,總結經驗做法,找出突出問題,預測發展趨勢,提出對策建議。監測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二)加強監測評估工作組織領導。
縣婦兒工委設立監測評估領導小組,由縣婦兒工委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監測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監測評估方案的審批、監測評估報告的審核等。領導小組下設監測組和評估組。
監測組由縣統計部門牽頭,有關部門負責綱要實施情況統計監測的人員參加,負責監測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制定監測方案和指標體系,收集、分析數據信息,向縣婦兒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終期監測報告,編制年度婦女兒童統計資料等。監測組成員負責統籌協調本部門綱要實施監測、分析、數據上報、分性別分年齡指標完善等工作。
評估組由縣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有關部門負責綱要實施的人員參加,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制定評估方案,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向縣婦兒工委提交中期和終期評估報告。評估組成員負責統籌協調本部門綱要實施自我評估工作,參加婦兒工委組織的評估工作。支持評估組有關部門就婦女保護與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調查、評估,結果可供中期和終期評估參考。
(三)加強分性別統計監測。
規范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根據需要擴充調整婦女發展統計指標,推動納入政府和部門常規統計以及統計調查制度,加強部門分性別統計工作,推進分性別統計監測制度化建設。推動建立米易縣婦女發展統計監測數據庫,鼓勵支持有關部門對婦女發展缺項數據開展專項統計調查。
(四)提升監測評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強監測評估工作培訓和部門協作,規范監測數據收集渠道、報送方式,提高數據質量。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豐富分性別統計信息。科學設計監測評估方案和方法,探索開展第三方評估。提升監測評估工作的科學化、標準化、專業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監測評估成果。
發揮監測評估結果服務決策的作用,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監測評估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建立監測評估報告交流、反饋和發布機制。加強對監測評估結果的研判和運用,對預計完成困難、波動較大的監測指標及時預警,對評估發現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提出對策建議。運用監測評估結果指導下一階段綱要實施,實現綱要實施的常態化監測、動態化預警、精準化干預、高質量推進。
米易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
目 錄
前 言 64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65
二、發展領域、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 67
(一)兒童與健康 67
主要目標 67
策略措施 68
(二)兒童與安全 75
主要目標 75
策略措施 76
(三)兒童與教育 81
主要目標 81
策略措施 82
(四)兒童與福利 89
主要目標 89
策略措施 90
(五)兒童與家庭 95
主要目標 95
策略措施 96
(六)兒童與環境 101
主要目標 101
策略措施 102
(七)兒童與法律保護 107
主要目標 107
策略措施 107
三、組織實施 118
四、監測評估 121
前 言
兒童是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當代少年兒童既是實現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的經歷者、見證者,更是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生力軍。促進兒童健康成長,能夠為國家可持續發展提供寶貴資源和不竭動力,是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必然要求。米易縣委縣政府始終高度重視兒童事業發展,先后制定實施三個周期米易兒童發展綱要,為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權利的實現提供了重要保障。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培養好少年兒童作為一項戰略性、基礎性工作,堅持兒童優先原則,大力發展兒童事業,保障兒童權利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婦兒工委”)協調、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兒童工作機制進一步鞏固,兒童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
過去十年,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和全縣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縣兒童健康水平顯著提高,教育普及水平顯著改善,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實現全覆蓋,殘疾兒童基本生活保障和康復服務水平得到提高,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關愛服務工作有效開展,兒童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兒童生存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
未來十年,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向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軍的關鍵時期;是我省搶抓國家重大戰略機遇,推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成勢見效的關鍵時期;也是全面落實市委“一三三三”總體發展戰略,我縣“加快建設產業強、生態優、人文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米易”的關鍵時期,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需要進一步落實兒童優先原則,全面提高兒童綜合素質,努力培養造就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引領全縣兒童勇擔新使命、建功新時代。
按照《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四川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攀枝花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的要求,依據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目標以及兒童發展和保護實際,制定本綱要。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兒童發展道路,堅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兒童、促進兒童全面發展的制度機制,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賡續紅色血脈,傳承紅色基因,深入推廣兒童友好理念,優化兒童發展環境,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權利,全面提升兒童綜合素質,為實現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奠定堅實的人才基礎。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握兒童事業發展的政治方向,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兒童事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切實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兒童事業發展的全過程和各方面。
2.堅持對兒童發展的優先保障。在制定政策、編制規劃、部署工作中優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和發展需求。
3.堅持促進兒童全面發展。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遵循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構筑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讓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理念伴隨兒童成長,保障兒童身心健康,提高兒童綜合素質,促進兒童在德智體美勞各方面全面發展。
4.堅持保障兒童平等發展。創造公平社會環境,消除對兒童一切形式的歧視,保障所有兒童平等享有發展權利和機會。
5.堅持鼓勵兒童參與。尊重兒童主體地位,鼓勵和支持兒童參與家庭、社會和文化生活,創造有利于兒童參與的社會環境。
(三)總體目標。
保障兒童權利的法規政策體系更加健全,促進兒童發展的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兒童優先的社會風尚普遍形成,城鄉、區域、群體之間的兒童發展差距明顯縮小。兒童享有更加均等和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務,享有更加普惠和優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諧友好的家庭和社會環境,建成一批兒童友好示范單位,落地一批兒童友好項目,兒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兒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家庭、環境、法律保護等領域的權利進一步實現,兒童權益得到全面保障,思想道德素養和全面發展水平顯著提升,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顯增強。展望2035年,與國家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相適應,兒童優先原則全面貫徹,兒童全面發展和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全縣兒童成長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二、發展領域、主要目標和策略措施
(一)兒童與健康。
主要目標:
1.覆蓋城鄉的兒童健康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兒童醫療保健服務能力明顯增強,兒童健康水平不斷提高。
2.普及兒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兒童及其照護人健康素養。
3.新生兒、嬰兒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率分別降至3.0‰、5.0‰和6.0‰以下,地區和城鄉差距逐步縮小。
4.構建完善覆蓋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兒和兒童各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預防和控制出生缺陷。
5.兒童常見疾病和惡性腫瘤等嚴重危害兒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
6.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以鄉鎮為單位保持在95%以上。
7.5歲以下兒童貧血率和生長遲緩率分別控制在8%和4%以下,兒童超重、肥胖上升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8.兒童新發近視率明顯下降,小學生近視率降至38%以下,初中生近視率降至60%以下,高中階段學生近視率降至70%以下。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覆蓋率達到90%以上,中小學生每年至少免費視力檢查1次。
9.增強兒童體質,培養兒童良好運動習慣,中小學生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優良率達到60%以上。
10.促進城鄉兒童早期發展服務供給,普及兒童早期發展的知識、方法和技能。
11.增強兒童心理健康服務能力,提升兒童心理健康水平。中小學校心理健康輔導室配置率達90%,心理健康教育專兼職教師配置率達95%。
12.適齡兒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兒童性健康服務可及性明顯提高。
策略措施:
1.優先保障兒童健康。將兒童健康理念融入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將兒童健康主要指標納入政府目標和責任考核。健全和完善兒童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加強兒童醫療保障政策與公共衛生政策銜接。加大對兒童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投入力度,支持民族地區和已脫貧地區兒童健康事業發展,加快實現基本婦幼健康服務均等化。依托市級打造的婦幼健康信息平臺,完善婦幼健康大數據,加強信息互聯共享,實現兒童健康全周期全過程管理和服務的信息化、智能化。積極開展“兒童健康綜合發展示范縣”創建活動。
2.完善兒童健康服務體系。以各年齡段兒童健康需求為導向,構建縣兒童醫療保健服務網絡,以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和綜合醫院兒科為重點,統籌規劃和配置區域內兒童健康服務資源。加強醫療機構新生兒科、兒科與兒童保健科建設,全縣設置1所政府舉辦、標準化的婦幼保健機構,每千名兒童擁有兒科執業(助理)醫生達到1.12名、床位增至3.17張。鼓勵兒童醫院及兒科專科聯盟發展。建立完善以縣婦幼保健機構為龍頭,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樞紐,村衛生室為基礎的基層兒童保健服務網絡,每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至少配備1名提供規范兒童基本醫療服務的全科醫生,至少配備2名專業從事兒童保健的醫生或經培訓合格的護士。完善兒童急救體系,特別是農村地區、偏遠山區、民族地區兒童急救體系和轉運體系。加快兒童醫學人才培養,定期安排兒保人員、兒科醫生參加專業技能培訓或進修,提高全科醫生的兒科和兒童保健專業技能,提高兒科醫務人員薪酬待遇。
3.加大兒童健康知識宣傳普及力度。強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是兒童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區、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醫療機構,加大科學育兒、預防疾病、及時就醫、合理用藥、合理膳食、應急避險、心理健康等知識和技能宣傳普及力度,促進兒童養成健康行為習慣,提高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健康素養。構建全媒體健康知識傳播機制。發揮健康科普專家庫和資源庫作用。推進醫療機構規范設置“孕婦學校”和家長課堂,鼓勵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相關社會組織等開展健康科普活動。預防和制止兒童吸煙(含電子煙)、酗酒,保護兒童遠離毒品。建立中小學預防艾滋病宣傳教育制度。
4.保障新生兒安全與健康。深入實施危重新生兒篩查與評估、高危新生兒專案管理、危急重癥救治、新生兒死亡評審等制度。加強新生兒規范化訪視,新生兒訪視率保持在90%以上。完善醫療機構產科、新生兒科質量規范化管理體系,加強新生兒保健專科建設,推廣早產兒袋鼠式護理等適宜技術。加強危重新生兒救治保障投入,完善新生兒危重癥救治、轉診網絡,全縣至少設置1個危重新生兒救治中心。依托現有機構加強危重新生兒救治中心建設,強化危重新生兒救治保障。
5.加強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建立多部門聯動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機制,落實出生缺陷三級防治措施,加強知識普及和出生缺陷防控咨詢,推廣婚姻登記、婚育健康宣傳教育、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生育指導“一站式”服務。強化婚前孕前保健,提升產前篩查能力,提高高風險孕婦產前診斷意識,推動圍孕期、產前產后一體化和多學科診療協作,規范服務與質量監管。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范圍,建立篩查、陽性病例召回、診斷、治療和隨訪一體化服務模式,促進早篩早診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兒基本醫療保障工作,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監測,促進出生缺陷防治領域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6.加強兒童保健服務和管理。加強兒童保健門診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提升兒童保健服務質量。扎實開展0~6歲兒童健康管理工作,3歲以下兒童系統管理率和7歲以下兒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推進以視力、聽力、肢體、智力及孤獨癥等五類殘疾為重點的0~6歲兒童殘疾篩查,完善篩查、診斷、康復、救助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提高兒童康復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強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的常見病預防保健能力,按標準配備校醫、幼兒園及托育機構衛生保健人員和必要保健設備。加強對孤兒等困境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等重點人群的健康管理。
7.強化兒童疾病防治。以早產、低出生體重、缺鐵性貧血、超重肥胖、心理行為異常、視力不良、齲齒、脊柱側彎等兒童健康問題為重點,推廣兒童疾病防治適宜技術,建立早期篩查、診斷和干預服務機制。加強兒童口腔保健,12歲兒童齲齒率控制在25%以內。加強兒童重大傳染性疾病、新發傳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嬰阻斷工作。完善兒童血液病、惡性腫瘤等重病診療體系、藥品供應制度、綜合保障制度。加強兒童罕見病、重特大疾病的篩查管理。加強中西醫協作,推廣應用中醫兒科適宜技術,發揮好中醫藥在保障兒童健康中的獨特作用。
8.加強兒童免疫規劃疫苗管理和預防接種。擴大國家免疫規劃,維持較高水平的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加強疫苗預防接種管理。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相關政策。進一步規范兒童預防接種門診建設。每個鄉鎮至少設置1個兒童預防接種門診,承擔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定區域內適齡兒童的免疫規劃疫苗和群眾需要的非免疫規劃疫苗的預防接種工作。優化預防接種門診區域布局,按兒童規模合理配置預防接種門診點位數和工作人員,提升人口凈流入、新建居住區、人口規模龐大等鄉鎮預防接種服務能力。加強產科預防接種管理,按照“誰接生、誰接種”的原則,承擔在該醫療機構內出生的新生兒首針乙肝疫苗、卡介苗的接種工作,并根據需要提供新生兒非免疫規劃疫苗接種服務。
9.改善兒童營養狀況。關注兒童生命早期1000天營養,開展孕前、孕產期營養與膳食評價指導。實施母乳喂養促進行動,強化愛嬰醫院管理,加強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母嬰設施建設,6個月內嬰兒純母乳喂養率達到50%以上。普及為6月齡以上兒童合理添加輔食的知識技能。完善和落實支持母乳喂養的相關政策和措施,促進和支持母乳喂養。開展兒童生長發育監測和評價,加強個性化營養指導,保障兒童營養充足。加強兒童食育教育,引導科學均衡飲食、吃動平衡,預防控制兒童超重和肥胖。實施脫貧地區學齡兒童營養與健康干預行動,持續開展試點地區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加強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的營養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導。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識宣傳普及力度。完善食品標簽體系。
10.有效控制兒童近視。加強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工作,推動建立兒童視力電子檔案。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覆蓋率達到90%以上。減輕學生學業負擔,指導監督學生做好眼保健操,糾正不良讀寫姿勢。保障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室內采光、照明和課桌椅、黑板等達到規定標準。指導家長掌握科學用眼護眼知識并引導兒童科學用眼護眼。教育兒童按需科學規范合理使用電子產品。確保兒童每天接觸戶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時。0~6歲兒童眼保健和視力檢查覆蓋率達到90%以上。
11.增強兒童身體素質。推進陽光體育運動,開足開齊體育與健康課。著力保障兒童每天校內外各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培養兒童良好運動習慣。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和體質監測制度,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指導兒童科學開展體育鍛煉,提高兒童健康素質。保障兒童體育場地設施供應。加強適宜兒童的體育場地設施建設。鼓勵公共體育場館設施免費或優惠向周邊學校和兒童開放,在保障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不影響體育教學、課外活動、業余訓練和校園安全前提下,落實學校體育場館設施在課余和節假日向學生開放政策,支持學校向體育類社會組織購買課后體育服務,支持社會組織為學校體育提供指導,普及體育運動技能。建設戶外運動、健身休閑等配套公共基礎設施。合理安排兒童作息,保證每天小學生達到10小時、初中生達到9小時、高中生達到8小時睡眠時間。
12.加強兒童早期發展服務。建立健全多部門協作的兒童早期發展工作機制,引導和鼓勵兒童早期發展服務供給主體開展涵蓋良好健康、充足營養、回應性照護、早期學習、安全保障等多維度的兒童早期發展綜合服務。重視家庭環境對兒童早期發展服務的重要影響,利用各種渠道手段,加強對家庭嬰幼兒早期發展指導服務。重點關注民族地區、農村地區兒童早期發展服務供給,推動兒童早期發展服務進農村、進社區、進家庭,探索推廣入戶家訪指導等適合民族地區兒童、農村邊遠地區兒童、困境兒童的早期發展服務模式。
13.發展嬰幼兒照護服務。構建城鄉兒童早期發展服務體系,構建覆蓋城鄉的嬰幼兒照護政策和服務體系。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強化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落實女方生育假、男方護理假、夫妻育兒假,強化家庭照護支持,做好嬰幼兒健康服務。推動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在新建居住區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個托位規劃、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及配套安全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無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的,要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個托位建設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規范發展多種形式的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積極性,建設普惠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積極打造示范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力爭建成省級嬰幼兒照護優質服務縣,實現嬰幼兒照護服務設施社區全覆蓋。
14.加強兒童心理健康服務。構建兒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詢服務、評估治療、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務網絡。中小學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積極開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養兒童珍愛生命意識和自我情緒調適能力。關注和滿足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等困境兒童以及留守兒童心理發展需要。加強心理健康相關知識宣傳,提高教師、家長預防和識別兒童顯性和隱性心理行為問題的能力。加強兒童醫院、精神專科醫院和婦幼保健機構兒童心理咨詢及專科門診建設。加強兒童心理行為健康研究。學校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配備心理健康咨詢室,為兒童開展不同時期行為心理問題的篩查、咨詢、輔導和干預。提高中小學心理健康教育與服務水平,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工作人員的中小學校比例達到95%以上。積極培養心理健康服務人才隊伍,鼓勵專業社會工作者面向兒童及其監護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務。
15.為兒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務。引導兒童樹立正確的性別觀念和道德觀念,正確認識兩性關系。將性教育納入基礎教育體系和質量監測體系,嚴格課時安排,提高教育效果。引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根據兒童年齡階段和發展特點開展性教育,加強防范性侵害教育,提高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促進學校與醫療機構密切協作,提供適宜兒童的性健康服務,保護就診兒童隱私。推進全縣在校適齡女孩HPV疫苗接種工作實現全覆蓋。設立兒童性健康保護熱線。
(二)兒童與安全。
主要目標:
1.減少兒童傷害所致死亡和殘疾。兒童傷害死亡率以2020年數據為基數下降20%。
2.排查消除溺水隱患,兒童溺水死亡率持續下降。
3.推廣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安全頭盔,兒童出行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4.減少兒童跌倒、跌落、燒燙傷和中毒等傷害的發生、致殘和死亡。
5.兒童食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6.建立監管機制,提升兒童用品質量安全水平。
7.預防和制止針對兒童一切形式的暴力。
8.提高對學生欺凌的綜合治理能力,預防和有效處置學生欺凌。
9.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持續優化校園周邊治安、文化、飲食、衛生、交通等安全環境。
10.預防和干預兒童沉迷網絡,全面加強兒童網絡保護,有效治理不良信息、泄露隱私、網絡欺凌等問題。
11.加強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保護力度,健全完善監管體系,營造有利于兒童健康成長的安全環境。
12.實施強制報告制度,進一步完善兒童遭受意外和暴力傷害的監測報告系統。
13.強化兒童災害傷害安全教育,預防和控制兒童災害傷害。
策略措施:
1.創建兒童安全環境。樹立兒童傷害可控可防意識,通過宣傳教育、改善環境、加強執法、使用安全產品、開展評估等策略,創建有利于兒童成長的家庭、學校、社區安全環境。制定實施地方兒童安全環境營造行動計劃。利用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加大對兒童傷害防護重要性的宣傳,提升全社會兒童傷害防護意識。社區通過培訓、宣傳,提升家庭兒童看護人員的安全意識,推進兒童友好社區建設。開展安全自護教育,幫助兒童及其看護人提高安全意識,掌握安全知識技能,培養兒童安全行為習慣。落實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等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常態化開展兒童防傷害、防暴力、避災險、會自救等教育活動,將兒童安全防護納入日常管理。兒童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及人員密集場所加強兒童安全保護措施。全社會營造兒童安全環境。
2.建立健全兒童傷害防控工作體系。加大兒童傷害執法力度。構建完善包含教育、公安、應急、衛健、社治、市場監管等多部門合作的兒童傷害防控工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兒童傷害防控。制定實施地方兒童傷害防控行動計劃,探索創新并大力推廣兒童傷害防控適宜技術,優先制定實施針對民族地區兒童、留守兒童、流動兒童、殘疾兒童及其他困境兒童的傷害防控措施。
3.預防和控制兒童溺水。加強看護,保證兒童遠離危險水體。制定實施地方預防兒童溺水行動計劃。落實溺水防控措施,隔離、消除家庭及校園環境的溺水隱患,加強農村地區相關水體的防護隔離和安全巡查,加強開放性水域、水上游樂場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適用于兒童的應急救援裝備,組建巡查隊伍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學校和社區每年應至少安排1次預防溺水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教育,普及兒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導兒童使用安全游泳場所。
4.預防和控制兒童道路交通傷害。制定實施地方兒童道路交通傷害預防行動計劃,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加大執法力度。提升兒童看護人看護能力,培養兒童養成良好交通行為習慣。推廣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安全頭盔和兒童步行及騎乘非機動車反光標識。完善兒童安全防護用品標準,加強生產和銷售監管。完善校園及兒童集中活動場所周邊交通安全設施,道路規劃建設充分考慮兒童年齡特點。完善校園周邊安全設施,嚴查嚴處交通違法行為。優化山區臨戶道路安全防護設施。
5.預防和控制兒童跌倒、跌落、燒燙傷、中毒等意外傷害。制定實施預防和控制兒童意外生活傷害專項行動計劃。消除環境危險因素,推廣使用窗戶護欄、窗口限位器等防護用品,減少兒童跌倒、跌落。教育兒童遠離火源,引導家庭分隔熱源,安全使用家用電器,推廣使用具有兒童保護功能的家用電器,預防兒童燒燙傷。推廣使用兒童安全包裝,提升兒童看護人對農藥、藥物、日用化學品等的識別及保管能力,避免兒童中毒。預防嬰幼兒窒息,提升看護人對嬰幼兒有效照護能力。規范犬類管理及寵物飼養,預防動物咬傷兒童。加強防災減災教育,提高兒童及其看護人針對地震、火災、踩踏等的防災避險技能。
6.加強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監管。強化嬰幼兒配方食品和輔助食品安全監管,加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抽檢監測及不合格食品處罰力度并及時通報。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關于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督促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消除兒童集中用餐各環節食品安全隱患,加強校園及周邊食品安全監管,嚴肅查處食品安全違法違規行為,推動出臺規范校園及其周邊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規。
7.預防和減少產品引發的兒童傷害。強化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強市場監管,持續、不定期開展兒童用品質量安全守護行動,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鼓勵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產品安全問題。完善產品傷害監測,加強對產品造成兒童傷害的信息監測、分析、監督檢查和缺陷產品召回工作,推行兒童用品市場信譽準入制度。杜絕“毒跑道”“毒校服”,保障游戲游藝設備及大型游樂設施安全。學校、幼兒園、社區普遍開展兒童用品安全、產品安全使用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兒童安全使用電動扶梯、旋轉門等設施設備。加強居住小區、社區和公園等地兒童游樂設施安全質量定期巡查和維護。
8.預防和控制針對兒童的暴力傷害。宣傳倡導對兒童暴力零容忍理念,提升公眾的法治意識和兒童保護意識,增強兒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強化政府、社會、學校、家庭保護責任,建立防控針對兒童暴力傷害的多部門常態化合作工作機制,健全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平臺,落實針對兒童暴力傷害的發現、報告、干預機制。落實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機構和人員的強制報告責任和入職查詢制度,實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入職查詢覆蓋率100%。鼓勵公眾依法勸阻、制止、檢舉、控告針對兒童的暴力行為。建立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相關行業從業者入職查詢制度。依法嚴懲對兒童實施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
9.加強對學生欺凌的綜合治理。完善落實學生欺凌綜合治理的部門合作工作機制,落實《四川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營造文明安全校園環境,加強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的健全人格和社會交往能力。嚴格學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學生欺凌早期預警、事中處理、事后干預等工作機制,定期對學生和家長開展專題培訓,提高教職員工、家長、學生對欺凌的預防和處置能力。建立校園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依法依規調查和處置欺凌事件,發揮教育懲戒作用。強化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將學生欺凌專項治理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
10.強化學校周邊環境治理。針對校園周邊治安、文化、飲食、衛生、交通等環境問題,公安、教育、文廣旅、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構建聯合工作機制,制定專項行動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校園周邊環境治理,扎實推進校園周邊環境的優化。
11.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落實政府、企業、學校、家庭、社會保護責任,為兒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保障兒童在網絡空間中的合法權益。家庭、學校引導和保障未成年人合理安全使用網絡,定期面向家長和學生開展培訓,提升網絡素養和自我保護技巧。加強網絡監管和治理,完善和落實網絡信息監測、識別、舉報、處置制度,依法懲處利用網絡散布價值導向不良信息、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強化互聯網環境下對兒童負面影響的有效抑制措施。綜合防治兒童沉迷網絡,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對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針對未成年人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兒童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注冊服務。加強網絡語言文明教育,堅決遏阻庸俗暴戾網絡語言傳播。實施國家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完善游戲產品分類、內容審核、時長限制等措施。加強兒童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有效防范和治理網絡欺凌。
12.提高兒童遭受意外和暴力傷害的緊急救援、醫療救治、康復服務水平。廣泛宣傳兒童緊急救援知識,提升普通社會公眾,尤其是看護人、教師的緊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場所急救設施配備。依托國家(四川•攀枝花)緊急醫學救援網絡,加強兒童傷害院前急救設施設備配備,實現院前急救與院內急診的有效銜接,加強康復機構能力建設,提高兒童醫學救治以及康復服務的效率和水平。
13.加強未成年人的信息安全保護。全社會樹立未成年人社會環境智慧安全意識。在大數據、人工智能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保護為中心原則,加快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數據)權利保護體系的構建,加大對未成年人信息(數據)權利侵害的處罰力度。鼓勵智慧產業自身不斷完善兒童權利智能化的監管保護措施,為未成年人營造健康成長的智慧環境。
14.完善監測機制。建立健全我縣兒童遭受意外和暴力傷害的監測體系,并通過醫療機構、學校、托育機構、社區、司法機關等多渠道收集兒童傷害及遭受暴力數據,促進數據規范化。推動建立多部門、多專業參與的數據共享、分析、研判、情況評估、結果反饋利用的工作機制。
15.預防和控制兒童災害傷害。強化宣傳培訓,提高兒童及其看護人針對地震、火災、踩踏、泥石流、洪水等災害性事件的防災避險技能。學校、幼兒園將防災避險技能教育納入課程體系建設,定期開展防災避險技能演練。
(三)兒童與教育。
主要目標:
1.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2.適齡兒童普遍接受有質量的學前教育,學前教育毛入園率達到并保持在97%以上。公辦園和普惠性民辦園在園幼兒占比不低于87%。
3.基本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提高到96%以上。
4.鞏固提高高中階段教育普及水平,高中階段毛入學率達到并保持在95%以上。
5.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等困境兒童以及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留守兒童等特殊群體受教育權利得到根本保障。殘疾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97%以上。
6.兒童科學素質全面提升,科學興趣、創新意識、實踐能力不斷提高。
7.以提高兒童綜合素質為導向的教育評價體系更加完善。
8.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營造友善、平等、相互尊重的師生關系和同學關系。
9.發揮校外教育實踐育人功能,提升育人成效。
10.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進一步完善。提高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和指導者的專業化水平。提高家長科學育兒的水平和能力。0~18歲兒童家長常態化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率達到90%以上。
策略措施:
1.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健全立德樹人落實機制,實施素質教育,完善德智體美勞全面培養的教育體系。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引領學生堅定理想信念,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智育水平,發展學生終身學習能力,促進思維發展,激發創新意識。堅持健康第一,深化體教融合,幫助學生磨練堅強意志、鍛煉強健體魄。改進美育教學,提升學生審美和人文素養。加強勞動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形成良好勞動習慣,培養勤儉、奮斗、創新、奉獻的勞動精神。重點解決民族地區教育不平衡不充分發展問題。
2.全面落實教育優先發展戰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上優先安排教育,財政資金投入上優先保障教育,公共資源配置上優先滿足教育。優化教育經費支出結構,把義務教育作為教育投入重中之重。依法落實縣人民政府教育支出責任,全面執行各教育階段財政補助政策。規范社會力量辦學。
3.培養兒童良好思想道德素質、法治意識和行為習慣。加強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勞動教育,養成良好道德品質、法治意識和行為習慣,形成積極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質。中小學、幼兒園廣泛開展性別平等教育。完善德育工作體系,深化課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動育人、實踐育人、管理育人、協同育人。創新德育工作形式,豐富德育內容,增強德育工作吸引力、感染力和實效性。統籌德育資源,充分發揮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育人作用,構建完善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德育網絡。
4.全面推進教育理念、體系、制度、內容、方法創新。嚴格落實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提高教學質量。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尊重個體差異,因材施教,推行啟發式、探究式、參與式、合作式教學。探索具有特殊才能學生的培養體系。提升校園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務教育教學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在線輻射農村和邊遠地區薄弱學校,加快發展適合不同學生的信息化自主學習方式,滿足個性化發展需求。提高民族地區教育質量和水平,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普及力度,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
5.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發展。實施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重點補齊人口集中流入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以及城市薄弱地區的普惠性資源短板,基本實現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全覆蓋。將學前教育發展規劃納入城鄉發展規劃,科學謀劃區域幼兒園布局,統籌配置學前教育資源,重點抓好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和鄉鎮幼兒園建設,鼓勵國有企事業單位、村集體舉辦公辦幼兒園,不斷健全覆蓋城鄉、布局合理、質量保證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學前教育安全優質發展。健全普惠性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建立公辦園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非營利性民辦園收費監管,遏制過度逐利行為。注重科學保教,建立健全幼兒園保教質量監測體系,堅決克服和糾正“小學化”傾向,全面提升保教質量。加強學前幼兒普通話教育,推進學前學會普通話。
6.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統籌推進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發展。科學規劃布局城鄉學校建設,落實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學校規定,合理有序擴大城鎮學校學位供給,解決城鎮大班額問題。全面加強鄉村小規模學校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建設,進一步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加強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提升農村義務教育質量,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壓緊壓實控輟保學責任,健全“縣、鄉、村、校”四本適齡兒童入學臺賬。保障女童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推進義務教育學校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全面實行義務教育公辦民辦學校同步招生。規范民辦義務教育發展。全面壓減作業總量和時長,減輕學生過重作業負擔。全面規范校外培訓行為,減輕學生課外培訓負擔。大力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確保學生在校內學足學好。充分發揮中小學校課后服務主渠道作用,完善中小學課后服務保障機制和措施,課后服務結束時間原則上不早于當地正常下班時間。
7.推進高中階段教育高質量普及。加快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推動高中階段學校多樣化有特色發展,滿足學生個性化、多樣化發展需要。推進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協調發展,建立中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中統一招生平臺,積極促進職普融通。放寬中職招生地域限制,鼓勵初中畢業生自愿跨區域選擇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專業。大力提高中等職業教育辦學質量,建設一批優秀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和優質專業。落實高中階段學生資助政策。
8.保障特殊兒童群體受教育權利。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機制,推進適齡殘疾兒童教育全覆蓋,提高特殊教育質量。堅持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以送教上門和遠程教育為補充,全面推進融合教育,切實保障殘疾兒童同等接受教育的權利。大力發展殘疾兒童學前教育,進一步提高殘疾兒童義務教育鞏固水平,加快發展以職業教育為重點的殘疾人高中階段教育。繼續推進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實施特殊教育暖心工程。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舉辦孤獨癥兒童學校或教學班。保障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精準資助,落實獎學金、助學金和助學貸款政策。加強對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辦好農村寄宿制學校,優先滿足留守兒童寄宿需求。在特殊教育學校大力推廣國家通用手語和國家通用盲文。
9.提高兒童科學素質。實施青少年科學素質提升行動。將弘揚科學精神貫穿教育全過程,開展學前科學啟蒙教育,提高基礎教育階段科學教育水平,完善課程標準和課程體系,豐富課程資源,推進信息技術與科學教育深度融合,推行場景式、體驗式、沉浸式學習。激發學生求知欲和想象力,培養兒童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鼓勵有創新潛質的學生個性化發展。組織開展科技節、科技活動周、全國科普日等活動。加強社會協同,注重利用科技館、縣歷史檔案館、未成年人保護中心、青少年活動中心、博物館、高校等場所開展校外科學學習和實踐活動。廣泛開展社區科普活動。加強專兼職科學教師和科技輔導員隊伍建設。完善科學教育質量評價和青少年科學素質監測評估。
10.建立健全科學的教育評價制度體系。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建立健全以發展素質教育為導向的科學評價體系。落實縣域義務教育質量、學校辦學質量和學生發展質量評價標準。針對不同主體和不同學段、不同類型教育特點,改進結果評價,強化過程評價,探索增值評價,健全綜合評價,克服唯分數、唯升學傾向。完善初高中學生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制度。高中階段學校實行基于初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結合綜合素質評價的招生錄取模式,逐步提高優質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分配到區域內初中的比例,健全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高校招生機制。
11.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完善師德師風建設長效機制,引領教師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職業道德修養,堅守教書育人職責。完善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實行教師定期注冊制度,建立完善教師退出機制。實行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深入推進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教師、校長交流輪崗,實行教師聘期制、校長任期制管理,推動城鎮優秀教師、校長向鄉村學校、薄弱學校流動。實行學區(鄉鎮)內走教制度,逐步擴大農村教師特崗計劃實施規模,鼓勵優秀特崗教師攻讀教育碩士,切實解決教師結構性、階段性、區域性短缺問題。加強教師進修培訓,提高基本功和專業能力。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培養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
12.開展民主、文明、和諧、平等的友好型學校建設。加強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構建尊師愛生的師生關系和團結友愛的同學關系。保障學生參與學校事務的權利。開展綠化、美化、亮化校園行動,推進校園無障礙環境建設和改造,改善學校食堂和住宿條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豐富和培育積極向上、格調高雅、健康文明的校園文化。
13.發揮校外教育育人功能,提升育人成效。統籌社會教育各類場地、設施和隊伍等資源,發揮校外教育體驗性、實踐性、多樣性、趣味性優勢,豐富校外教育內容和形式,鼓勵兒童積極參與科技、文化、體育、藝術、勞動等實踐活動,參與日常生活勞動、生產勞動、專題調查、研學旅行、志愿服務和社會公益活動,幫助學生了解國情、社情、民意。加強校外教育理論研究和課程開發。規范校外培訓,切實減輕學生校外培訓負擔,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全面執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減輕家庭教育支出負擔。
14.深化家庭教育指導。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發揮學校在家庭教育指導中的作用,提高教師的家庭教育指導能力。建立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體系。加強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建設。規范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機構發展。支持高校開設家庭教育相關課程,開展家庭教育理論研究、課程開發、教材編制和案例分析,提高家庭教育指導的專業化水平。
15.堅持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結合。加強家園、家校協作,推動教師家訪制度化、常態化。加強中小學、幼兒園、社區的家長學校、家長委員會建設,普及家庭教育知識,推廣家庭教育經驗。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開展線上和線下的家庭教育宣傳、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建設一批家校社協同育人示范基地。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婦聯、科協、關工委等組織的育人作用,形成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合力。
(四)兒童與福利。
主要目標:
1.提升兒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體系。
2.面向兒童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平明顯提高,城鄉、區域和群體之間兒童公共服務需求得到公平滿足。
3.鞏固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保障兒童基本醫療權益。
4.構建從嬰兒期到學齡期兒童連續完整的營養改善項目支持體系。農村地區兒童、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幼兒園兒童營養改善計劃全面實施。
5.加快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托育機構和托位數量持續增加。
6.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殘疾兒童、流浪兒童的生存、發展和安全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7.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不斷完善,流動兒童服務機制更加健全。
8.受艾滋病影響兒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涉毒未成年人以及涉毒家庭未成年子女的關愛保護與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
9.城鄉社區兒童之家覆蓋率進一步鞏固提高,服務能力持續提升。
10.監測預防、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五位一體”的基層兒童保護機制有效運行。縣人民政府開通并有效運行全國統一的兒童保護熱線。
11.基層兒童福利工作陣地和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縣級兒童福利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實現全覆蓋;每個鄉鎮配備1名兒童督導員,每個村(社區)配備1名兒童主任并提高服務能力。
12.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和社會組織為兒童服務,為兒童服務的社會組織和兒童社會工作專業隊伍明顯壯大。
策略措施:
1.完善兒童福利保障和救助制度體系。積極推進兒童福利法規政策的完善,逐步建成與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相關福利制度相銜接的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制度體系。完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兒童保障力度。增加兒童福利項目,合理提高兒童福利標準。合理制定低保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提升兒童生活質量。
2.提高面向兒童的公共服務供給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將兒童教育、醫療衛生、福利保障事項優先納入基本公共服務清單,提高服務智慧化水平。完善面向兒童的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推動基本公共服務向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偏遠山區、薄弱環節、特殊兒童群體傾斜。擴大公共服務覆蓋面,全面落實兒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覽參觀票價優惠政策,推進采取年齡標準優先、身高標準補充的兒童票價優待政策。保障包括二孩、三孩和多胞胎家庭兒童等所有兒童依法依規享有公共服務,推動兒童公共服務供給以兒童個體為單位向以家庭為單位轉變。
3.做好兒童醫療保障工作。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加強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宣傳,鞏固兒童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率。健全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調整機制,做好國家醫保藥品目錄落地工作,根據目錄動態調整情況,及時將目錄內兒童重大疾病治療藥物納入我縣醫保支付范圍。動態調整涉及兒科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做好低收入家庭兒童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工作。做好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患兒醫療救助。促進各類醫療保障互補銜接,支持商業保險機構開發并推廣適宜不同年齡階段兒童的大病和意外傷害險產品,統籌調動慈善醫療救助力量,支持醫療互助有序發展,合力降低患兒家庭醫療費用負擔。
4.推進實施兒童營養改善項目。鞏固脫貧地區兒童營養改善項目實施成果。穩妥推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完善膳食費用分攤機制。加強3~5歲學齡前兒童營養改善工作,實施學齡前兒童營養改善計劃,構建從嬰兒期到學齡期連續完整的兒童營養改善項目支持體系。
5.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將嬰幼兒照護服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研究編制托育服務發展專項規劃,強化政策引導,綜合運用土地、住房、財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擴大托育服務供給。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務,推動建設一批承擔指導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務機構和社區托育服務設施。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鼓勵國有企業等主體積極參與市、縣人民政府推動的普惠托育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依托社區提供普惠托育服務,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招收2~3歲幼兒,制定家庭托育點管理辦法。加大專業人才培養培訓力度,依法逐步實行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制定完善托育服務的標準規范,加強綜合監管,推動托育服務規范健康發展。
6.加強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落實孤兒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政策,明確保障對象,規范認定流程,合理確定保障標準。暢通親屬撫養、家庭寄養、機構養育和依法收養孤兒安置渠道。落實社會散居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責任。嚴格落實兒童收養相關法律法規,引導鼓勵國內家庭收養病殘兒童。健全收養評估制度,建立收養狀況回訪監督制度,加強收養登記信息化建設。推動收養工作高質量發展。
7.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完善兒童殘疾篩查、診斷、治療、康復一體化工作機制,建立殘疾報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覆蓋率,0~6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現應救盡救。為有需求的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提供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社會支持性服務等康復服務,促進康復輔助器具提質升級。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標準,增強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規范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支持兒童福利機構面向社會殘疾兒童開展替代照料、養育教育輔導、康復訓練等服務。
8.加強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工作。落實流浪兒童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職責,依法依規為流浪兒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詢、接送返回等服務。建立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落實流浪兒童相關社會保障和義務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履行撫養義務。依法嚴厲打擊遺棄、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
9.加強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進一步完善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提高監護能力。強化鄉鎮人民政府屬地責任,落實關愛幫扶政策措施。常態化開展寒暑假特別關愛行動,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以及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加強對留守兒童心理、情感、行為和安全自護的指導服務。積極倡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為務工人員加強與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溝通提供支持。落實支持農民工返鄉就業創業相關政策措施,從源頭上減少留守兒童現象。
10.完善流動兒童服務機制。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健全以居住證為載體、與居住年限等條件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推進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保障兒童平等享有教育、醫療衛生等基本公共服務。健全以社區為依托、面向流動兒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務網絡,提升專業服務能力,促進流動兒童及其家庭融入社區。
11.提高兒童之家的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健全政府主導、部門統籌、多方參與、共同建設兒童之家的工作格局,鞏固提高兒童之家覆蓋率。完善兒童之家建設標準、工作制度和管理規范,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發揮社區兒童主任和婦聯執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保證兒童之家服務時長,拓展服務內容,確保服務安全,通過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引入符合資格條件的相關社會組織為兒童提供專業化、精細化服務,充分發揮兒童之家在基層社會治理和兒童保護中的作用。
12.建立健全基層兒童保護機制。完善縣、鄉鎮、村(社區)三級兒童保護機制。督促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強化主動報告意識,履行困境兒童和受暴力傷害兒童強制報告義務。縣人民政府開通全國統一的兒童保護熱線,及時受理、轉介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探索完善接報、評估、處置、幫扶等一體化工作流程,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協作程序,形成“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機制。
13.做好對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的關愛服務工作。完善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成年人子女關愛服務體系,依托村(社區)兒童關愛保護陣地、基層兒童服務網絡、縣級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兒童福利機構等為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成年人子女開展關愛保護服務,保障其生存、健康、安全和教育發展等權益,并公平地獲得相關社會服務。有效整合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為受艾滋病影響兒童和服刑人員未成年人子女開展關愛保護服務。將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范圍,按相關標準給予救助。做好涉毒未成年人的青春期教育、心理關愛、心理與行為矯治等工作,推動建立政府、家庭、學校、社區、社會力量等共同參與的“五位一體”教育幫扶機制,積極推進社區康復和社會康復體系與機制的建立。做好涉毒家庭未成年子女的關愛保護,建立社區支持體系,改善生活環境。
14.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和基層兒童工作隊伍服務能力。推進承擔集中養育職能的兒童福利機構優化提質,推進兒童養育、康復、教育、醫療與社會工作一體化發展。整合縣級兒童福利機構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相關機構職能,為處于臨時監護情形下的未成年人、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等提供服務。加強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標準。進一步落實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的工作職責,加大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等基層兒童工作者培訓力度,提高服務能力。探索兒童主任、婦聯主席或執委、共青團童伴媽媽“一肩挑”模式,推動建立兒童主任津補貼制度。
15.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兒童保護和服務工作。通過政府資助、項目合作、重點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積極培育為兒童服務的社會組織和志愿服務組織。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兒童保護和服務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積極引導為兒童服務的社會組織面向城鄉社區、家庭和學校提供服務。加強兒童社會工作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技能水平。引導社會資源向民族地區、農村地區和偏遠山區傾斜,扶持當地兒童服務類社會組織的發展。
(五)兒童與家庭。
主要目標:
1.發揮家庭立德樹人第一所學校作用,培養兒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習慣。
2.尊重兒童主體地位,保障兒童平等參與自身和家庭事務的權利,提升兒童參與自身和家庭事務的意識與能力。
3.教育引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落實撫養、教育、保護責任,樹立科學育兒理念,掌握運用科學育兒方法。加強家庭監護責任和家庭教育責任落實的指導支持。
4.培養兒童成為好家風的踐行者和傳承者。
5.增強親子互動,建立平等和諧的親子關系。
6.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基本建成,指導服務能力進一步提升,家庭—學校—社會聯動機制進一步完善,社會協同參與家庭教育指導和服務的能力明顯增強。96%的城市社區和85%的農村社區(村)建立家長學校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建立完善家長學校和家庭教育服務站點評估體系和評價標準。
7.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支持家庭生育養育的法律法規政策。
8.提升家庭領域理論和實踐研究水平,促進成果轉化應用,推動家庭教育學科發展。
策略措施:
1.將立德樹人落實到家庭教育各方面。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將立德樹人作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務,將思想品德教育融入日常生活,幫助兒童開拓視野、認識社會,通過身邊人、身邊事,培養兒童的好思想、好品德、好習慣,重視以身作則、言傳身教,以健康思想、良好品行和適當方法教育影響兒童。在日常生活中根據不同年齡段兒童身心特點開展理想信念、愛國主義、社會責任、道德修養、行為規范、文明禮儀、生命安全、身心健康、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導兒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學習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厚植愛黨愛祖國愛社會主義情懷。養成愛國愛家、誠實守信、尊老愛幼、勤儉節約、團結友愛、自尊自信等優良品德、健全人格、勞動精神和良好行為習慣。增強法治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從小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學習,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尊重兒童主體地位和權利。引導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以兒童為本,尊重兒童的身心發展規律和特點,保障兒童休息、鍛煉、閑暇和娛樂的權利,合理安排兒童的學習和生活,增加體育鍛煉、勞動實踐、休息娛樂、社會實踐、同伴交往、親子活動等時間。通過家長學校、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家庭社工等途徑開展親子互動、時間管理等專項培訓輔導,提升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尊重兒童主體地位的意識,提升他們幫助和引導兒童參與家庭事務的能力。在處理兒童自身和家庭事務時,尊重兒童的知情權、參與權,重視聽取并采納兒童的合理意見,倡導推廣家庭會議等家庭民主參與方式。發揮家庭、學校和社區合作,通過家庭作業、校外課程、研學實踐等方式,教育引導兒童增強家庭和社會責任意識,發揮兒童主觀能動性,鼓勵兒童自主選擇、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培養勞動習慣,提高勞動技能。依托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網絡體系暢通兒童訴求表達渠道,促進兒童利益訴求表達,探索建立兒童代表制度。
3.增強監護責任意識和能力。創造有利于兒童發展的安全、適宜的家庭環境,滿足兒童身體、心理、情感、社會性發展需要,培養兒童良好行為習慣和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救自護能力。禁止對兒童毆打、體罰、虐待等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開展多樣化、多渠道的家庭教育宣傳培訓和咨詢,開辦多種形式的家長學校和家長課堂,開展“好爸爸、好媽媽”等評選活動,提升家長素質,幫助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提升其家庭教育的理念和能力,樹立正確的兒童觀、教育觀和成才觀,掌握現代科學育兒知識和方法,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尊重個體差異,因材施教。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的分類指導和支持保障。加強對家庭落實監護責任和家庭教育責任的支持、監督和干預,根據不同需求為家庭提供分類指導和福利保障。充分落實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家庭教育中的主體責任,實現父母、隔代家長、準家長三類家長群體全覆蓋。
4.用好家風培養熏陶兒童。發揮父母榜樣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導兒童傳承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親子平等、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踐行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廣泛開展內容豐富、形式新穎、富有教育意義的好家風宣傳弘揚活動,推出具有米易特色的系列家風文化服務產品。家長發揮榜樣和示范作用,身體力行引領兒童養成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兒童養成節約適度、綠色低碳、循環可持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大力倡導“新食尚”,杜絕餐飲浪費,在潛移默化中教育引導兒童主動踐行和傳承良好家風。
5.培育良好親子關系。引導家庭建立有效的親子溝通方式,加強親子交流,增加陪伴時間,提高陪伴質量。鼓勵支持家庭開展親子游戲、親子閱讀、親子運動、親子出游等活動,增進感情,提升互信。鼓勵支持各類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公益性設施和場所、社會組織、城鄉社區兒童之家等為開展家庭親子活動提供條件。加強親子閱讀指導,培養兒童良好閱讀習慣。分年齡段推薦優秀兒童書目,完善兒童社區閱讀場所和功能,鼓勵社區圖書室設立親子閱讀區。推動設立社區家庭和青少年事務社工崗位。開展親子關系指導、培訓、咨詢,幫助調試家庭親子關系,緩解家庭育兒焦慮、化解親子矛盾。
6.構建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設立縣級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心,統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制定實施家庭教育指導和服務工作規劃,建立家庭教育服務站點評價體系,開展優秀家庭教育服務站點評選。依托家長學校、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婦女之家、兒童之家等設立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臺,開設網上家長學校和家庭教育指導課程。提供線上線下相互融合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中小學、幼兒園健全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制度,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學校工作計劃和教師業務培訓,定期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村(社區)支持協助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推進村(社區)家長學校、家長課堂建設,提升基層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水平。婚姻登記機關、醫療衛生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結合職責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和指導服務。支持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所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活動,利用多種媒體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
7.強化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支持保障。推進實施家庭教育工作規劃,推動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攀枝花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采取政府補貼、獎勵激勵等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加強對家庭教育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家庭教育服務市場。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面向本單位職工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支持社會工作機構、志愿服務組織和專業工作者依法依規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推動建立家庭、學校、社會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的多方聯動機制。
8.健全完善支持家庭生育養育的政策體系。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積極推動婚前家庭教育指導試點。完善包括二孩、三孩在內的生育政策配套措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比趨于正常。優化生育政策,降低家庭生育養育負擔,提高優生優育服務水平,增加優質普惠托育服務供給,推進教育公平與優質教育資源供給。完善和全面落實產假制度和生育津貼,優化實施父母帶薪育兒假政策。把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支持與保障作為完善家庭政策的優先領域。落實促進3歲以下嬰兒照護服務發展政策,加強住房等支持政策,減輕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探索通過稅收減免、落實就業創業政策等方式降低家庭服務類企業成本,促進家庭服務業提質擴容。推動將更多家庭服務項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健全社區服務,發展社區照料機構,引導社會力量提供家庭服務。發展公益性社區兒童托育、托管服務,實現95%以上的鄉鎮開辦公益性社區兒童托育、托管服務。將困境兒童及其家庭的支持與保障作為家庭支持政策的優先領域。加快完善家政服務標準,提高家庭服務智慧化和數字化水平。鼓勵用人單位創辦母嬰室和托育托管服務設施,實施彈性工時、居家辦公等靈活的家庭友好措施。
9.加強家庭領域理論和實踐研究。充分發揮學術型社會組織作用,鼓勵有條件的高校開設家庭教育專業和課程,鼓勵支持高等院校將“家庭教育指導素養”融入專科學生培養方案和課程中。推動將家庭教育指導建設納入公務員培訓課程體系。整合家庭教育講師隊伍,培養家庭教育的職業化、專業化師資隊伍。優化配置教育資金資源,加大對農村、民族地區等困難地區和留守兒童、流動兒童、殘疾兒童等困難群體家庭教育研究和發展的支持。堅持問題導向,聚焦家庭建設、家庭教育、家風培樹等開展研究,及時推進研究成果轉化,為家庭提供指導和支持,為家庭領域相關工作提供理論支撐。
(六)兒童與環境。
主要目標:
1.將兒童優先理念落實到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設施建設、公共服務供給各方面,尊重、愛護兒童的社會環境進一步形成。
2.提供更多有益于兒童全面發展的高質量精神文化產品。
3.保護兒童免受各類傳媒不良信息影響。提升兒童媒介素養。
4.充分保障兒童參與家庭、學校、社會事務和健康文化生活的權利。
5.積極創建兒童友好城市和兒童友好社區。
6.增加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等校外活動場所,提高利用率和服務質量。
7.減少環境污染對兒童的傷害。農村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0%,穩步提高農村衛生廁所普及率。
8.提高兒童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幫助養成綠色低碳生活習慣。
9.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時充分考慮兒童的身心特點,優先滿足兒童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全面貫徹兒童優先原則。建立和完善促進兒童優先發展的制度體系,提高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對兒童權利的認識,增強保障兒童權利的自覺性。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兒童視角,推進兒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建設。在法規政策出臺、規劃編制、財政預算、資源配置、工作部署時優先考慮兒童利益和需求。鼓勵和引導企事業單位、各類公共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更加關注兒童發展和權利保護服務。在鄉村建設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適合兒童的公共設施和活動場所。促進城市、農村兒童生活環境平衡發展,提升兒童在不同區域間享受入托、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平等性。
2.提升面向兒童的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引導社會各界制作和傳播面向兒童的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文化產品。支持兒童參與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與發展,充分保護和利用米易的地方文化遺產,增強兒童文化自信。探索在網絡空間開展兒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徑、新方法,增強知識性、趣味性和時代性。支持兒童題材作品參加國家舞臺藝術精品創作扶持工程等重大項目和重要公益性節慶展演活動。鼓勵社會組織、文化藝術機構為兒童文化藝術活動提供專業指導和場地支持。打造一批彰顯米易文化特色,體現生活美學的“城市閱讀美空間”,支持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單設兒童、盲人閱覽區,社區圖書室設立兒童圖書專區。鼓勵米易文化名家開展兒童閱讀講座、引讀、輔導等活動。對接高校、科研院所實驗室、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等,探索和創新合作方式,培育兒童科學興趣,激發兒童對科學的探索精神。
3.加強新聞出版、文化等領域市場監管和執法。加強對兒童出版物的審讀、鑒定和處置,深化“掃黃打非”工作,清除淫穢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保障兒童文化市場健康有序。清理校園周邊非法銷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內容的兒童文化用品、玩具。嚴格網絡出版、文化市場管理與執法,及時整治網絡游戲、網絡動漫、網絡音樂、網絡表演、應用程序、公眾號、視頻、直播、即時通訊工具、學習類移動應用軟件等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嚴格管控誘導未成年人無節制追星、拜金炫富、泄露未成年人隱私以及利用未成年人進行炒作等存在價值導向問題的不良信息和行為。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執法,查處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曲目和游戲游藝設備等違規行為。落實互聯網企業主體責任,在產品開發、內容審核、用戶管理、保護措施、舉報處置等環節完善治理手段。
4.規范與兒童相關的廣告和商業性活動。規范與兒童有關的產品(服務)廣告播出。在針對兒童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禁止母乳代用品廣告宣傳。規范城市樓宇、戶外、電梯間有關兒童教育學習廣告。重點加強對電視等媒體廣告中兒童性別歧視的審查監管,促進性別平等。加大相關虛假違法廣告案件的查處力度。規范和限制安排兒童參加商業性展演活動,限制童模、童星及兒童參與其他商業活動,依法保障兒童在商業活動中的安全和各項權益。
5.加強兒童媒介素養教育。保障兒童利用和參與媒介的權利和安全。豐富兒童數字生活體驗,提高數字生活質量。將媒介素養教育納入中小學、幼兒園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內容。提升兒童及其監護人媒介素養,加強對不同年齡階段兒童使用網絡的分類教育指導,幫助兒童掌握網絡基本知識技能,提高學習交流的能力,養成良好用網習慣,增強信息識別和網上自我保護能力,防止沉迷網絡。開展涉及兒童的輿情研究工作,提升應對涉及兒童輿情的管控和應對能力,保護兒童不受網絡暴力影響。為農村地區兒童、殘疾兒童、困境兒童安全合理參與網絡提供條件。
6.保障兒童參與及表達權利。尊重兒童參與自身和家庭事務的權利,重視寓教于樂,培養兒童參與意識和能力。涉及兒童的法規政策制定、實施和評估以及重大事項決策,聽取兒童意見。將兒童參與納入學校、校外教育機構、社區工作計劃。支持共青團、少先隊、婦聯等組織開展社會實踐、公益勞動、志愿服務等活動。加強學校班委會和學生會建設,暢通學生參與學校事務的渠道。廣泛開展兒童參與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建立校園沖突的聽證和協商機制,鼓勵兒童、家長與教師共同參與解決校園沖突問題。
7.開展兒童友好城市和兒童友好社區創建工作。鼓勵創建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環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務友好的中國特色兒童友好城市和兒童友好社區。鼓勵各類公共設施、營業性場所和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兒童友好的公共空間。積極參與兒童友好城市建設的省內外交流活動。
8.加大兒童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力度。將兒童活動場所建設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各類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黨史國史教育基地、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學生研學實踐教育基地等的建設,加大對農村地區兒童活動場所建設和運行的扶持力度,推進兒童活動場所無障礙建設和改造。規范兒童校外活動場所管理,加強對各類營利性兒童活動場所的安全監管,各類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對兒童免費或優惠開放,根據條件開辟兒童活動專區。在具備條件的校外活動場所普遍建立少先隊組織。發揮校外活動場所的育人優勢,打造特色鮮明、參與面廣的兒童主題活動品牌。
9.優化兒童健康成長的自然環境和人居環境。控制和治理大氣、水、土壤等環境污染以及工業、生活和農村面源污染,加強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加強鉛等重金屬污染防治和監測。持續推進城鄉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加強農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高農村集中供水率、自來水普及率、水質達標率和供水保證率。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持續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環境,分類有序推進農村廁所革命,統籌農村改廁和污水、黑臭水體治理,因地制宜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力爭到2030年全縣農村衛生廁所基本普及,有基礎、有條件的地方廁所糞污得到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優化城市公廁布局,提升公廁利用率。
10.創新開展面向兒童的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活動。把生態文明教育納入教育體系,融入課堂教學、校園活動、社會實踐等環節。推進生態環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學環境教育社會實踐基地建設,在“六五環境日”“全國低碳日”“全國科技周”等節點開展豐富的兒童環保主題活動,依托自然保護地等建設兒童自然教育保護基地,開展兒童自然教育。鼓勵家長和兒童共同參與校外環保志愿服務活動,培養兒童生態文明意識,樹立珍惜資源、保護自然、珍愛生命、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自覺養成健康文明、綠色低碳、垃圾分類的良好生活習慣。
11.在突發事件預防和應對中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在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時統籌考慮兒童的特殊需求。制定兒童防護用品標準,應急處置期間,優先保證兒童食品、藥品、用品供給。學校、幼兒園、托育機構、校外教育機構和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活動,提高教職工、兒童及其監護人識別災害事故風險和應對災害事故的能力。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優先救護兒童。在災后恢復與重建階段,針對兒童特點采取優先救助和康復措施,將災害事故對兒童的傷害降到最低程度。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構和組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心理干預人員,為兒童提供及時的災后心理干預。
(七)兒童與法律保護。
主要目標:
1.促進健全完善保障兒童權益的法規體系,完善地方性法規,加強法律法規的落實。
2.加強保障兒童權益的執法工作,全面落實兒童權益保護執法責任。
3.完善司法保護制度,司法工作體系滿足兒童身心發展特殊需要。
4.兒童法治素養和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保護兒童的意識和能力進一步提高。
5.進一步保障兒童的民事等權益。
6.落實兒童監護制度,保障兒童獲得有效監護。
7.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對兒童的經濟剝削,嚴格監管安排兒童參與商業性活動的行為。
8.依法嚴懲性侵害、家庭暴力、拐賣、遺棄等侵犯兒童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
9.依法嚴懲利用網絡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10.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實行分級干預。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占未成年人人口數量的比重。
策略措施:
1.完善落實保障兒童權益的法規政策。健全完善保障兒童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合力構建家庭、學校、社會、政府、網絡、司法六位一體的新時代未成年人保護格局。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落實法律監督、司法建議和法治督察制度。通過社科規劃課題等方式引導、加強保障兒童權益的法學理論與實踐研究。
2.嚴格保障兒童權益執法。全面落實兒童權益保護責任。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出臺相關管理規定,完善監測預防、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的“五位一體”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定期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監護侵害、家庭暴力、校園及周邊安全隱患、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未成年人節目隱患等問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明確執法主體,強化法律責任,加強對執法人員未成年人保護知識和業務培訓,增強未成年人保護觀念。細化部門職責和協作程序,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多部門綜合執法制度和未成年人救助協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市、縣兩級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強化部門間信息溝通和工作銜接,形成執法、保護、服務合力。推動建設縣級未成年人保護標準化陣地,開設未成年人保護熱線,統籌建設未成年人保護信息平臺。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執法監督,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承擔未成年人保護的監督職責。探索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專兼職監察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體系。出臺加強未成年人審判工作意見,深化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改革,加強未成年人案件專門審判機構建設與審判機制優化,建立健全涉未成年人審判檔案管理制度,堅持未成年人審判專業化發展方向。促進研究制定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實施細則,強化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管理,擴大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設置覆蓋面,深化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改革,推進“捕、訴、監、防、教”一體化工作機制,落實未成年人特殊檢察制度。探索設立少年警務機構,推進少年警務工作專業化。推動公安機關確定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統籌履行公安機關承擔的未成年人保護職責。優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加強未成年人案件辦理人員專業培訓。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評價考核標準,加強未成年人司法專業隊伍培養建設。強化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宣傳報道,加大未成年人司法典型案例研編力度,培樹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先進典型。加強專業化辦案與社會化保護配合銜接,加強司法機關與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等的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預、法律援助、社會調查、觀護幫教、教育矯治、社區矯正等工作,深入推動構建由社會各方普遍參與的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體系,在全縣范圍內深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聯調中心作用,強化協調聯動,織密未成年人保護網絡。
4.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護。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以及知情權、參與權等訴訟權利。落實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別程序關于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會調查、心理評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適成年人到場、附條件不起訴、不公開審理、犯罪記錄封存等規定。深化未成年人司法理論研究,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準確把握未成年人司法規律,充分借鑒司法實踐中的成熟經驗,結合本地實際,在法律框架內積極探索有利于強化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的新機制、新方法。增強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實施效果,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特別規定,采取有針對性的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措施。落實涉案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制度。
5.依法為兒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為兒童提供法律咨詢等法律援助服務,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推進專業化兒童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充實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隊伍,支持和鼓勵基層法律服務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確保兒童在司法程序中獲得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務。保障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兒童獲得有針對性的經濟救助、身心康復、生活安置、復學就業等多元綜合救助。探索設立兒童司法救助基金及兒童權益關愛公益項目。建立健全困境兒童和留守兒童司法保護長效工作機制,扎實推動兒童司法救助機構建設,加強多部門協作,形成兒童司法救助合力。
6.加強兒童保護的法治宣傳教育。提高法治宣傳普及率,提升法治宣傳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宣傳實現點到面、單一到多元、短期到長效的跨越。完善學校、家庭、社會共同參與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機制,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養。全面落實《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加強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法治資源教室和網絡平臺建設,縣級至少建立一個青少年法治宣傳教育實踐基地,常態化開展“法律進學校”活動,針對性侵害、校園欺凌、校園貸、毒品犯罪等重點問題普遍開展法治宣傳,配齊配強法治課教師、法治輔導員隊伍,完善法治副校長制度。創新普法宣傳形式,運用以案釋法、動漫普法、模擬法庭、少年警隊等多樣化方式深入開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深入開展專項普法活動,加強校長、教師、家長的法治教育與培訓宣傳工作,提高教職員工和學生家長的法治素養,發揮教師的學校保護、家長的校外保護作用。推動相關主體自覺履行“誰執法誰普法,誰管理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廣泛宣傳與未成年人保護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推動全社會形成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圍。引導媒體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宣傳,客觀、審慎、適度采訪和報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7.全面保障兒童的民事等權益。依法保障兒童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開展涉及兒童權益糾紛調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內分居期間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措施,依法保障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獲得探望、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加強未成年人財產權益保護,依法保障兒童和胎兒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報酬權以及一定權限內獨立的財產支配權。在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依法保護未成年人名譽、隱私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處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項,充分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保證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侵害或歧視。完善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制度,對于撫養、教育、性侵精神損害賠償等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依法通過督促、支持起訴等方式開展監督。探索開展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有關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對食品藥品安全、產品質量、煙酒銷售、文化宣傳、網絡傳播等領域侵害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開展公益訴訟工作。
8.完善落實監護制度。強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和保護職責,依法規范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委托他人照護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加強監護的監督、指導和幫助,督促落實監護責任,禁止早婚早育和早婚輟學行為。完善對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評價機制,加大對監護人履行監護責任的約束力度,落實家庭教育相關法規及制度,建立健全對因怠于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監護人處置機制。進一步明確監督主體職責,強化村(居)民委員會對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監護和委托照護的監督責任,村(居)兒童主任切實做好兒童面臨監護風險或受到監護侵害情況的發現、核實、報告工作。推動建立監護風險及異常狀況評估制度,加強對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非婚生子女監護人履行職責的監督和支持。依法妥善處置監護人侵害兒童權益事件。符合法定情形的兒童由縣民政局代表國家進行監護,確保突發事件情況下無人照料兒童及時獲得臨時監護。對未成年人父母怠于行使撫養權、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等不履行或消極履行監護職責的,鼓勵支持群團組織、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監管監護。
9.嚴厲查處使用童工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對使用童工行為的日常巡視監察和專項執法檢查。嚴格落實兒童參加演出、節目制作等方面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企業、其他經營組織或個人、網絡平臺等吸納兒童參與廣告拍攝、商業代言、演出、賽事、節目制作、網絡直播等的監督管理。規范用人單位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的行為。嚴格執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用人單位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嚴厲查處對未成年人的經濟剝削,嚴厲打擊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等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或利用未成年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強迫工作、暴力對待、經濟剝奪、減損受教育權等行為。
10.預防和依法嚴懲性侵害兒童違法犯罪行為。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兒童工作制度,嚴厲打擊性騷擾未成年人違法行為,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加強兒童預防性侵害教育,探索編寫與未成年人年齡相適應的性安全教育教材,提高兒童、家庭、學校、社區識別防范性侵害和發現報告的意識和能力。落實強制報告制度,制定具體方案督促和鼓勵強制報告義務主體依法、及時、適當履行報告職責,建立制度落實的督促和追責機制。加強部門協作與信息交流,積極開展對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及各類組織的專項排查行動,增強對性侵害未成年人風險的源頭預防。協同建立省內統一的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人員信息查詢系統,完善落實入職查詢、從業禁止制度。將犯罪記錄查詢尤其是性侵犯罪記錄查詢作為審核的必經程序,進一步執行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學校、幼兒園錄用人員的備案審查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探索建立性侵害兒童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制度,嚴格落實外籍教師無犯罪證明備案制度。加強立案和立案監督,促進完善立案標準和定罪量刑標準。依法嚴懲對兒童負有特殊職責人員實施的性侵害行為,依法嚴懲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未成年人賣淫犯罪。推進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證機制,保護未成年被害人免受“二次傷害”。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探索設立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明確被性侵未成年人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11.預防和依法嚴懲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反家庭暴力宣傳,倡導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加強對未成年人遭受家暴的隱患、線索排查,杜絕針對兒童的家庭暴力以及嚴重忽視等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行為。落實強制報告制度,明確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強制報告義務人的責任,鼓勵相關人員履行報告義務。有關部門及時受理、調查、立案和轉處兒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探索制定相關實施辦法、指導意見或實施細則,充分運用并落實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撤銷監護人資格等措施,加強對施暴人的教育和懲戒,對構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嚴從快依法查處重大惡性案件。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及時為未成年被害人及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提供心理疏導、醫療救治和臨時庇護。加強反家暴庇護中心建設,探索建立受暴未成年人緊急救助金,加強對施暴人的矯治和心理干預。加強校園欺凌防控治理,探索構建發現、認定、處理機制,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及專項治理行動。強化對涉欺凌學生的教育、懲戒及心理干預。對涉嫌違法犯罪的嚴重欺凌行為,依法報告有關部門并配合處理。
12.嚴厲打擊拐賣兒童和引誘脅迫兒童涉毒、涉黑涉惡等違法犯罪行為。貫徹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堅持和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于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加大反拐法治宣傳教育力度,提升社會廣大群眾反拐意識以及兒童、家長的防范能力。堅持重拳打擊,加大拐賣兒童積案偵破力度,嚴厲打擊出賣親生子女、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和利用網絡平臺實施拐賣兒童犯罪,及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完善對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和自生自賣類案件的被解救兒童安置工作。鼓勵有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使被拐賣兒童得到符合其身心、年齡和性別特點的救助安置、中轉康復服務。堅持綜合治理,將反對拐賣兒童犯罪納入平安建設和基層社會治理,完善預防拐賣兒童犯罪網絡,建立健全孕產婦就醫生產身份識別、兒童出生登記制度、完善親子鑒定意見書和出生醫學證明開具制度,完善醫療、教育教學等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干部發現拐賣兒童犯罪情形的報告制度,嚴格落實戶口和流動人口管理,防范和減少拐賣犯罪發生。禁止除公安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被拐賣兒童、父母和疑似被拐賣人員DNA數據等信息。實施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工程,開展對引誘、教唆、欺騙、強迫、容留兒童吸販毒犯罪專項打擊行動。依法嚴懲脅迫、引誘、教唆兒童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協調配合,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形成打擊合力。
13.嚴厲打擊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網絡違法犯罪行為。加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網絡違法犯罪監控和查處能力建設。加強對網絡空間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分析研究,以案釋法,加強青少年網絡法治和網絡安全教育,引導青少年理性上網,增強互聯網平臺未成年人保護的普法宣傳,提高公眾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加強對網絡信息服務平臺的監管,禁止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或者持有有關未成年人的淫穢色情物品和網絡信息,依法嚴懲利用網絡性引誘、性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規范吸納未成年人參與商業廣告、網絡直播等活動,嚴禁利用未成年人拍攝淫穢色情廣告、進行網絡色情直播。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督促網絡信息服務平臺落實主體責任,及時履行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義務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介入調查,并為受侵害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詢以及后續的心理康復服務。嚴厲打擊利用網絡誘騙未成年人參與賭博、非法集資以及敲詐勒索、實施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網絡不良信息清理整治,打擊發展未成年人為犯罪集團成員、利用未成年人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完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執法聯動機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參與跨區域打擊互聯網違法犯罪活動。
14.有效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調查研究,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規劃,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理論支持和經費保障。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預防犯罪教育。落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分級干預制度,依法采取教育矯治措施,加強家庭監護指導幫助,落實學校保護機制,及時發現、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及時制止、處理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需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設置專門學校并落實相關制度,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管教無效的,協調送入市內或市外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對涉罪未成年人堅持依法懲戒與精準幫教相結合,進一步構建完善未成年人幫教社會支持體系,提升教育矯治效果,預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視,依法實現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的同等權利。強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層基礎。
三、組織實施
(一)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兒童發展道路,把黨的領導貫穿于綱要組織實施全過程。貫徹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關于兒童事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推進綱要實施。
(二)落實綱要實施責任。
完善落實黨委領導、政府主責、婦兒工委協調、多部門合作、全社會參與的綱要實施工作機制。縣人民政府負責綱要實施工作,縣婦兒工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工作,縣婦兒工委辦公室負責具體工作。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人民團體結合職責,承擔綱要相關目標任務落實工作。在制定政策、編制規劃、部署工作時貫徹落實兒童優先原則,切實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優先發展。
(三)加強綱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銜接。
在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中貫徹落實兒童優先原則,將綱要實施以及兒童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結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部署要求推進綱要實施,實現兒童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規劃、同步部署、同步推進、同步落實。
(四)制定縣級兒童發展綱要和部門實施方案。
縣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本級兒童發展綱要。縣級綱要頒布后1個月內報送市婦兒工委辦公室。承擔綱要目標任務的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人民團體結合職責,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實施方案并報送縣婦兒工委辦公室。
(五)完善實施綱要的工作制度機制。
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將綱要實施納入政府議事日程和考核內容,將綱要目標分解到責任單位并納入目標管理和考核內容。健全督導檢查制度,定期對綱要實施情況開展督查。健全報告制度,責任單位每年向縣婦兒工委報告綱要實施情況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議事協調制度,定期召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和婦兒工委全體會議、聯絡員會議等,總結交流情況,研究解決問題,部署工作任務。健全綱要實施示范制度,充分發揮示范單位以點帶面、示范帶動作用。健全表彰制度,對實施綱要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
(六)加強兒童發展經費支持。
縣人民政府將實施綱要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實現兒童事業和經濟社會同步發展。重點支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兒童發展,支持特殊困難兒童群體發展。動員社會力量,多渠道籌集資源,推動全縣兒童事業發展。
(七)堅持和創新實施綱要的有效做法。
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構建促進兒童發展的政策制度體系,完善兒童權益保障機制,實施促進兒童發展的民生項目。通過分類指導、示范先行,總結推廣好做法好經驗。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社會力量推動綱要實施的作用。開展市、縣內外交流合作,交流互鑒經驗做法,講好米易兒童發展故事,宣傳米易兒童事業發展成就。
(八)加強綱要實施能力建設。
將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兒童和兒童工作的重要論述以及兒童優先原則有關內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納入各級干部學習內容,將實施綱要所需知識納入培訓計劃,舉辦多層次、多形式培訓,增強政府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和人員實施綱要的責任意識和能力。以政治建設為統領,加強縣婦兒工委及其辦公室能力建設,促進機構職能優化高效,為更好履職盡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為綱要實施提供組織保障。
(九)加大綱要宣傳力度。
大力宣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兒童和兒童工作的重要論述,宣傳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兒童事業發展的成就,宣傳兒童優先原則和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發展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綱要內容和綱要實施的經驗、成效,努力營造關愛兒童、有利于兒童發展的社會氛圍。
(十)加強兒童發展調查研究。
充分發揮縣婦兒工委及其辦公室作用,依托高校、相關研究機構、社會組織等廣泛深入開展兒童發展方面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為制定完善相關政策提供參考。
(十一)鼓勵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綱要實施。
健全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教育網絡,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慈善機構和公益人士參與保障兒童權益、促進兒童發展等工作。鼓勵兒童參與綱要實施,提高兒童在參與綱要實施中實現自身全面發展的意識和能力。
四、監測評估
(一)加強監測評估制度建設。
對綱要實施情況進行年度監測、中期評估、終期評估。落實并逐步完善兒童統計監測方案。縣統計局牽頭組織開展年度監測,縣婦兒工委成員單位、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向縣統計局報送年度監測數據,及時收集、分析反映兒童發展狀況的相關數據和信息。縣婦兒工委組織開展中期和終期評估,縣婦兒工委成員單位、有關部門、相關機構向同級婦兒工委提交中期和終期評估報告。通過評估,了解掌握綱要實施進展和兒童發展狀況,系統分析評價綱要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判綱要策略措施的實施效果,總結經驗做法,找出突出問題,預測發展趨勢,提出對策建議。監測評估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加強監測評估工作組織領導。
縣婦兒工委設立監測評估領導小組,由縣婦兒工委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監測評估工作的組織領導、監測評估方案的審批、監測評估報告的審核等。領導小組下設監測組和評估組。
監測組由縣統計局牽頭,有關部門負責綱要實施情況統計監測的人員參加,負責監測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制定監測方案和指標體系,收集、分析數據信息,向縣婦兒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終期監測報告,編制年度兒童統計資料等。監測組成員負責統籌協調本部門綱要實施監測、分析、數據上報、分性別分年齡指標完善等工作。
評估組由縣婦兒工委辦公室牽頭,有關部門負責綱要實施的人員參加,負責評估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制定評估方案,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向縣婦兒工委提交中期和終期評估報告。評估組成員負責統籌協調本部門綱要實施自我評估工作,參加婦兒工委組織的評估工作。支持評估組有關部門就兒童保護與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開展專項調查、評估,結果可供中期和終期評估參考。
加強兒童發展統計監測工作。
規范完善兒童發展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根據需要調整擴充兒童發展統計指標,推動納入政府和部門常規統計以及統計調查制度,加強部門分年齡統計工作,推進兒童發展統計監測制度化建設。推動建立縣級兒童發展統計監測數據庫建設。鼓勵支持有關部門對兒童發展缺項數據開展專項統計調查。
(四)提升監測評估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強監測評估工作培訓和部門協作,規范監測數據收集渠道、報送方式,提高數據質量。運用互聯網和大數據等,豐富兒童發展和分年齡統計信息。科學設計監測評估方案和方法,探索開展第三方評估。提升監測評估工作科學化、標準化、專業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監測評估成果。
發揮監測評估結果服務決策的作用,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監測評估情況,為決策提供依據。建立監測評估報告交流、反饋和發布機制。加強對監測評估結果的研判和運用,對預計完成困難、波動較大的監測指標及時預警,對評估發現的突出問題和短板弱項及時提出對策建議。運用監測評估結果指導下一階段綱要實施,實現綱要實施的常態化監測、動態化預警、精準化干預、高質量推進。
人事任免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龔其斌等同志職務任免的通知
米府發〔2022〕24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2022年12月8日縣人民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研究,
決定:
龔其斌同志任米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按原職務層次管理);
王世平同志任米易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按原職務層次管理);
楊 華同志任四川米易白馬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
免去:
王世平同志四川米易白馬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職務;
王曉琴同志米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職務;
郭志華同志米易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職務。
特此通知。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
下載公報:2022年第12期(總第36期).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