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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2023年第1期(總第37期)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3-02-14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

2023年第1期

  

 

 

 

 

主管主辦: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出版: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信息股

2023年1月

 

    

       縣政府文件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的通知

  米府發〔2023〕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6日

 

 米易縣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全力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發布如下命令。

  一、明確防火期。全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為森林草原高火險期。因氣候條件等特殊原因,需延長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風險期,由縣政府另行確定并公布。

  二、劃定防火(管制)區。全縣行政區劃內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邊緣外200米范圍內為森林防火區(城區除外),森林防火區全域為森林高火險區。

  三、適時發布禁火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強雷暴等高火險天氣時,縣人民政府適時發布禁火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嚴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災的非野外用火,應當按照管制要求,嚴格管理。必要時,對森林高火險區實施封山管理,除封山區域內居民和森林防滅火有關工作人員外,其余人員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

  四、嚴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野外吸煙、燒紙、燒香、點燭、煨桑、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燒蜂、燒炭、電貓狩獵、槍械狩獵、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燒荒、燒地邊、燒田埂、焚燒秸稈、燒灰積肥、焚燒垃圾、烤火、點篝火及其他野外用火。

  (二)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舉行慶祝、旅游、宗教、祭祀、節慶以及冬令營、夏令營等活動時野外使用火源。

  (三)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擅自實施燒除、煉山造林、勘察、開采礦藏和建設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使用煙熏、火攻、電擊等方式驅蟲驅獸。

  (五)嚴禁攜帶火種、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火災的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和草原,嚴禁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丟棄火種火源,嚴禁使用槍械狩獵。

  (六)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作業或者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防火裝置,嚴防漏火、噴火或閘瓦脫落引起火災。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在森林防火區、草原上從事野外作業的機械設備,應當采取防火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失火。進入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區的車輛,應當取得防火通行證,并服從防火管制。

  (七)因防治病蟲鼠害、焚燒疫木、凍害、計劃燒除、煉山造林、勘察設計、開采礦藏、工程建設、施工作業、民俗活動等生產活動確需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用火的,應經縣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明確現場責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實施。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上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按程序報批,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處置突發性事件和執行其他任務的,應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按規定在林區要道以及國有林場林區、各類涉林草自然保護地、旅游景區景點等出入口設立檢查站,并設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預警信息提示牌和“防火碼”,配備必要的火源探測器。凡進入人員和車輛必須掃碼登記,接受防火檢查,主動交出火源由檢查站代為保管。

  (九)凡違反以上規定,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承接有關行政處罰權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排查整治火災隱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應常態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森林防火區和草原內的城鎮、道路、村莊(住戶)、學校、醫院、養老院、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站庫、工廠、礦山、電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驛站、景區旅游步道、祭祀煨桑點等重點地段、重點目標和重要設施,以及在牧區、森林火災危險地段的鐵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電力和電信線路設施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開設防火隔離帶,清除沿途、周邊和下方的枯枝落葉、雜草等可燃物,對電力、通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定期組織看守巡護和安全檢查,整治存在的火災隱患。

  六、實施分區分級精準防控。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地本單位火險等級、火險區劃等劃分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區域,明確責任人和職責任務,實行網格化管理。要加強森林草原火險預測預報預警,嚴格落實火險預警“叫應”機制和分區分級精準防控措施,落實村民掛牌輪流值班和巡山護林草員制度。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被監護人野外用火、玩火。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國有林保護管理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加強防火檢查和巡護。

  七、加強應急準備和科學處置。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和負有森林防滅火任務的部門(單位)執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要充分利用科技方式開展火情監測,保持防滅火設施和裝備完好有效,備足應急救援物資,補充蓄滿消防用水,各類撲火隊伍要做好撲火準備,火情早期處置隊伍在防火期要靠前駐防、帶裝巡護,高火險時段在重點地段前置撲火力量、裝備和物資。一旦出現火情,按預案規定啟動應急響應,第一時間采取措施疏散轉移受威脅群眾和保護重要設施,在具備條件和撲火人員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組織開展撲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減少損失。

  八、強化宣傳教育。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教育,做好防滅火宣傳月和“3·30”警示日等系列宣傳活動,強化警示教育,引導群眾移風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

  九、依法落實防滅火責任。全面執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落實屬地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生產經營管理單位(個人)主體責任;實行縣包鄉(鎮)、鄉(鎮)包村(社區)、村(社區)包組、組包戶、護林(草)員包山頭(草場)。森林草原毗鄰地區、單位簽訂聯防協議,落實聯防聯控責任,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滅火工作。

  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開展全方位、拉網式森林草原火災隱患大排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要向責任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督促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縣公安、縣林業等部門堅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嚴格查處森林草原火災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發生重大及以上人為森林草原火災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一律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災報警電話12119。

  

 

米易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米府發〔202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已經縣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8日

  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四川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結合《攀枝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縣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縣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程序適用本細則。

  縣政府所屬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本單位、本轄區內重大事項作出決策程序,參照本細則實施。

  第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行政區域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縣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縣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形成、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是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一)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編制和重大調整;

  (二)本縣行政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和調整;

  (三)城市建設、生態環境保護、交通管理、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文化旅游、衛生食藥、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調整;

  (四)決定縣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文化資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縣實施的對相關群體利益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政府定價等決策程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細則:

  (一)內部事務管理類事項,如工作制度、任務分解、勞動紀律、人事任免、表彰獎勵等文件;

  (二)會議類事項,如會議通知、會議紀要、講話材料等文件;

  (三)向上級機關報送的請示、報告;

  (四)商洽和協調工作的函件;

  (五)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

  (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七)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獎勵等;

  (八)行政調解、行政復議。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依法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九條 決策事項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級決策事項目錄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縣政府決策事項目錄,縣司法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所屬部門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縣政府所屬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政府辦公室做好縣人民政府決策事項目錄的制定工作。

  第十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在組織制定決策事項目錄前,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征集決策事項建議,并可以根據需要,向各鄉(鎮)人民政府、各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公眾征集決策事項建議。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應當對照決策事項范圍,結合本單位、本轄區年度工作要點和各自領域重點工作,主動向縣政府辦公室申報決策事項。

  第十二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外,經政府審定的決策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及時向社會公開。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調整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單位提請決策機關對決策目錄調整情況適時進行公布。

  第三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三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縣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依照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承辦部門(單位)、有關機構研究論證;

  (二)決策機關所屬部門或各鄉(鎮)人民政府依照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提出單位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部門或建議內容涉及的部門研究論證。

  第(一)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后,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第(二)(三)項有關部門研究論證認為需要決策的,經決策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報決策機關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提交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

  第十四條 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由縣政府指定牽頭承辦單位。

  第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根據需要聽取有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在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參與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起草說明。

  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十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有關部門(單位)職責的,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向縣人民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單位)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涉及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縣政府審議前,應當向社會公開擬決策事項,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公眾參與方式可以采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調查、實地走訪、舉行聽證會、召開座談會、組織民主協商會、書面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根據需要征求有關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的意見。

  第十九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有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有關群體的意見建議。在作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有關的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要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可以通過縣工商聯征求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協會的意見。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或部門網站以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公開征求意見時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決策草案正文、制定依據、起草說明等;

  (二)公眾提出意見建議的途徑、方式和起止時間;

  (三)承辦部門的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電子郵箱等。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認真收集、整理和分析公眾提出的意見建議,在修改完善時予以充分考慮;公開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應在決策措施出臺時同步向社會公布,對較為集中的意見建議未予采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擬征求意見稿一般為經研究、論證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對成熟的修改稿。征求意見稿應經決策承辦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后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公開征求意見:

  (一)依法不得公開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二)為執行上級機關政策文件需要即時制定的;

  (三)屬于應急性事項需要即時制定并實施的。

  不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在提請制發公文時,應予以注明,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召開聽證會,依據相關規定實施。

  第五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六條 制定或者執行本縣公共資源配置、基礎設施建設、社會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有關專業機構及專家進行充分論證:

  (一)涉及較強專業性、技術性內容,且有關單位或社會公眾對該專業性、技術性內容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

  (二)除行政機關內部審批流程外,規定有關獎勵、扶持措施的審查標準和審查程序的;

  (三)可能導致重大財政投入或者社會成本大幅增加,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的;

  (四)其他涉及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對社會公眾權益影響重大,需要對擬決策事項的科學性、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專家論證的。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可以根據主管行業特點,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專家庫,廣泛吸收各專業領域的專家。

  第二十八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可以根據決策事項的實際需要,對決策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可控性、經濟社會效益,以及對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因素開展研究論證。

  第二十九條 專家論證方式和流程:

  (一)承辦單位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二)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等情況,給予專家組比較充分的研究時間,向參與論證的專家提供決策方案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三)論證專家在充分了解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在指定時間內對論證問題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簽署姓名;

  (四)決策承辦單位應研究分析專家論證意見,并將其吸收納入決策方案。對專家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應當向論證專家反饋;

  (五)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第六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十一條 評估主體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或者專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專業機構、社會組織提供風險評估服務,提出風險評估意見,并認真分析風險評估報告內容,按照決策事項可能引發的影響或風險的大小,及時調整、完善決策方案,并將風險評估報告連同決策事項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

  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評估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通過競爭方式擇優確定專業機構、社會組織,依法簽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委托合同,約定評估內容、程序、經費、違約責任等。

  第三十二條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

  (一)制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方案;

  (二)征求并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三)對決策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控性進行全面分析論證;

  (四)根據社會穩定風險因素制定預防措施;

  (五)確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

  (六)根據社會穩定風險等級確定可以實施、暫緩實施、不予實施的評估結論;

  (七)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八)按相關規定組織報告集體評審和備案。

  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行政決策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三十三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風險評估的主體、方式和過程;

  (三)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映和對決策風險的分析意見;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風險源;

  (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的影響;

  (六)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七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四條 決策草案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策。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向縣司法局提請合法性審查前,應當組織內部合法性審查,并形成內部合法性審查意見。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一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三)部門征求意見采納協調情況;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有關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說明;

  (五)決策承辦單位內部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擬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還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報送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第三十七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二)決策事項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

  (三)決策事項與其他相關政策措施、上級規范性文件是否協調一致;

  (四)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包括征求意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情況等);

  (五)是否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損害的權利人的權益進行有效保障;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縣司法局收到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材料后,認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徑直要求決策承辦單位限期補充。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期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 限內。

  第三十九條 縣司法局開展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到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可以外出進行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函書面征求意見以及在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法律咨詢或論證,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 縣司法局在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四十一條 縣司法局按照下列規定對決策草案提出審查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的,出具決策草案合法的審查意見;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議決策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聽證或者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的,建議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履行相關程序;

  (四)超越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出具決策草案不合法的審查意見;

  (五)對國家、省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

  第四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調整或者補充。未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向決策機關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基礎上作出決定。

  討論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最后發表意見。行政首長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四條 提請決策機關審議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向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決策方案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依據,以及其他地方經驗做法、背景材料;

  (三)決策論證相關材料,包括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合法性審查意見;

  (四)向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意見分歧等情況說明材料;

  (五)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條 決策機關通過的決策事項,根據相關規定需向縣委請示報告,或需經上級政府批準,或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審議。

  第四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本級人民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公開、公布決策結果和依據。決策承辦單位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應當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決策公開、公布和解讀程序依據相關規定執行。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決策機構辦公室應做好決策事項上會材料、制發會議紀要等相關集體討論全過程材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第四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檔案管理制度,收集整理記錄決策全過程、決策實施中的相關材料并及時完整歸檔。

  第四十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歸檔材料主要包括:

  (一)決策草案的起草說明;

  (二)決策內容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三)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理由說明及有關單位復函;

  (四)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資料;

  (五)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決策機關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紀要;

  (七)決策的正式文本和政策解讀;

  (八)檔案管理法律政策文件規定和縣政府辦公室認為需要歸檔的其他材料。

  第九章 決策執行

  第五十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和縣委目標績效管理辦公室要對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督辦,并及時向決策機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五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依法全面、及時、正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實施效果,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實施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章 決策后評估和調整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

  第五十四條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圍繞下列內容:

  (一)決策的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率、進展狀態、效益分析;

  (三)決策實施中的社會公眾評價;

  (四)決策帶來的負面因素;

  (五)決策實施在實施對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決策實施帶來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八)主要經驗、教訓、措施和建議等。

  第五十五條 決策后評估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有關領域專家、執行單位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社會公眾參與;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人員、評估范圍、評估指標、評估方法、評估程序以及經費預算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采取各種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信息以及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四)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記錄評估的全過程,并作出建議繼續實施、中止執行、停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評估結論。

  第五十六條 承擔決策后評估工作的單位應當在完成評估工作后,及時向決策機關提交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有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五)評估結果。

  第五十七條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經評估需要停止執行、中止執行或者調整的,由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細則第五十條第二款或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但應書面記錄;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本細則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及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決策規定造成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產生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依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六十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所屬部門(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米易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暫行)》(米府辦發〔2021〕5號)同步廢止。

  

 

       縣政府辦公室文件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米易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修訂)》的通知

  米府辦發〔2023〕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米易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修訂)》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2022年8月22日印發的《米易縣森立草原火災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米府辦發〔2022〕71號)作廢。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2日

  米易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1.總則

  1.1指導思想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災害分級

  1.6火災形勢分析

  2.主要任務

  2.1轉移安置人員

  2.2組織滅火行動

  2.3保護重要目標

  2.4轉移重要物資

  2.5維護社會穩定

  3.組織指揮體系

  3.1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3.2指揮部成員單位任務分工

  3.3撲救指揮

  3.4專家組

  4.處置力量

  4.1力量編成

  4.2撲火力量準備和撲火力量調動

  5.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風險評估

  5.2預警

  5.3火災動態監測

  5.4火場預測預警

  5.5信息報告

  6.應急響應

  6.1分級響應

  6.2響應措施

  6.3縣級層面應對工作

  7.綜合保障

  7.1隊伍保障

  7.2交通保障

  7.3物資保障

  7.4通信保障

  7.5氣象保障

  7.6資金保障

  8.后期處置

  8.1火災評估

  8.2火因火案查處

  8.3約談整改

  8.4植被恢復

  8.5責任追究

  8.6工作總結

  8.7表彰獎勵

  9.附則

  9.1縣界森林草原火災

  9.2預案演練

  9.3預案管理與更新

  9.4以上、以內、以下的含義

  9.5預案解釋

  9.6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號)、《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四川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完善攀枝花市應急委員會的通知》(攀府函〔2019〕120號)、《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完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體制機制的通知》(攀辦發〔2020〕93號)、《攀枝花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2022年修訂)》(攀辦發〔2022〕8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米易縣境內以及縣域邊界地區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理念,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科學處置、安全第一,以專為主、專群結合的原則,堅持黨的領導、屬地負責,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責任。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根據響應級別,縣、鄉(鎮)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縣委、縣政府是應對一般及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響應、組織應急救援,適時請求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各鄉(鎮)黨委、政府是應對森林草原小火撲救的主體,根據應對工作需要,請求上級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開展應對處置。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級響應、屬地為主的要求,落實應急處置工作。相關鄉(鎮)、部門(單位)依照本預案確定的任務,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快速反應、形成合力、積極應對。

  科學處置、安全第一。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后,首先轉移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在火災處置中始終將撲火人員和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嚴格落實“三先四不打”“十個嚴禁”“十個必須”,堅決禁止多頭指揮、盲目蠻干,避免造成撲火人員傷亡。

  以專為主、專群結合。堅持專業的事情專業的人來做的原則,嚴禁未經專業培訓的人員直接參與火災撲救工作。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草原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草原專業撲火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武警部隊、民兵應急分隊等支援力量為輔,鄉鎮森林草原半專業撲火隊伍、受過森林草原防滅火專業訓練的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牧區職工、機關干部及當地群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不得動員未經專業訓練以及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1.5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較大森林草原火災、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4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1.6火災形勢分析

  1.6.1林地資源情況

  米易縣幅員面積2153平方公里,其中林地面積153334公頃,森林覆蓋率64.3%,由于受自然環境的影響,植物類呈3個分布層:干熱河谷稀樹草坡層(海拔1500m下)代表植物為扭黃茅、車桑子、余甘子、櫟類;中山峽谷闊葉混交林以及云南松純林帶層(海拔1500~2500m)主要樹種有云南松、云南油杉;高山針闊葉林混交以及灌木叢林層(海拔2500~3400m)主要植被為黃杉、云杉、灌木林等。

  1.6.2氣候氣象條件

  米易縣屬橫斷山脈中山地貌,氣候屬于南亞熱帶干熱河谷氣候,具有典型的立體氣候特征。表現為干燥、炎熱、氣溫日變化大、日照時間長、太陽輻射強、蒸發量大、干雨季分明、四季界限不明顯、降雨集中、小氣候多樣等特點,多年平均氣溫20.5℃,冬春初夏季節為極度干旱期。

  1.6.3社情分析

  米易縣轄11個鄉(鎮)、86個行政村(社區),常住人口22.7萬人。林區開放程度高,城鄉、林農交錯,人員流動頻繁,火源管理難度大。森林防火期內,林區農事用火、上墳燒紙、燃放煙花等用火行為是引發森林火災的主要因素,如果人員、火源管控不力,極可能引發森林火災,造成森林資源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破壞生態環境和生態建設成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1.6.4綜合判斷

  綜合分析米易縣林地資源、氣候氣象條件、社情民情、交通水源等因素,綜合判斷米易縣為森林火災高危區,客觀影響因素的復雜性導致引發森林火災原因的不確定性,火災突發性強,植被燃燒迅猛,火災蔓延速度快,受特殊地形條件和植被因素的影響,火災撲救難度大、不易快速控制,撲火人員存在安全隱患。

  2.主要任務

  2.1轉移安置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人員并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2組織滅火行動

  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打明火、開挖(設置)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降低因災損失。

  2.3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并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保護國有林場,白坡山省級自然保護區、二灘國家森林公園、顓頊龍洞風景區、如來藏寺等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等地安全。

  2.4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范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加強輿情監管和引導,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組織指揮體系

  3.1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縣委、縣政府設立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長由縣委書記、縣政府縣長共同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常務副縣長、分管林業工作的縣委常委和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人武部、縣政府辦公室、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縣經信科技局主要負責同志、縣公安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及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組、火案查處組、林牧區輸配電設施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組、小火打早打了組、火災科學撲救組、信息綜合組,各組按分工開展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承擔指揮部日常工作。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由分管應急工作的常務副縣長兼任,副主任由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縣公安局、縣氣象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由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林業局、縣氣象局等單位共同派員組成,防火期全脫產集中辦公,實戰化運行。

  3.2指揮部成員單位任務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協助縣委、縣政府組織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全縣綜合應急救援(森林草原專業撲火)力量建設及管理,指導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組織編制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開展實施有關工作;協調、指導林(牧)區受災群眾的臨時安置、生活救助等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和信息綜合組具體工作,牽頭指揮部火災科學撲救組工作。

  縣林業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負責森林草原火險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等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隱患排查整治、野外違規用火行政案件查處、宣傳教育、災損評估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林牧區輸配電設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組織指導火情早期處理工作;指導、推動林草行業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防火裝備建設,協助管理綜合應急救援隊伍(防火期);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滅火有關工作;落實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有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草原火災防治規劃、標準并指導實施;必要時,可以按程序提請以指揮部名義部署有關防治工作;牽頭負責指揮部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組、林牧區輸配電設施隱患排查整治組和小火打早打了組工作。

  普威國有林保護局:履行林草經營管理單位主體責任,負責施業區范圍內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配合協調普威鎮、得石鎮、白坡彝族鄉、麻隴彝族鄉等鄉(鎮)開展森林草原火險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等工作;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隱患排查整治、野外違規用火行政案件查處、宣傳教育、災損評估等工作;開展國有林區輸配電設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火情早期處理工作;指導、推動國有林區森林草原防火基礎設施、防火裝備和專業撲火隊伍建設。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單位)開展違規用火處罰工作;負責開展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工作;協同林業主管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穩定問題進行研判,并指導公安機關配合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防范處置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牽頭負責指揮部火案查處組工作。

  縣委宣傳部(縣政府新聞辦、縣委網信辦):負責組織媒體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政策解讀和成效宣傳;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災處置信息發布和輿情監測、報送、引導、處置等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發展改革局:負責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縣級有關部門(單位)爭取中央、省、市預算內投資支持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督促指導規劃和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實施;督促指導職責范圍內電力企業林區牧區所屬及運行維護的輸配電線路、設施森林草原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導職責范圍內電力企業開展林牧區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負責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整治、宣傳教育、責任落實等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經信科技局: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負責督促電力企業開展林牧區電力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落實免收森林草原防滅火搶險救災專用無線電臺頻率占用費等政策;支持森林草原防滅火信息化建設,指導督促為森林草原防滅火信息化建設提供技術保障;協調指導森林草原火災有關搶險救援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經營與生產;組織落實醫藥儲備的緊急調用;負責協調火場通訊保障,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地的通訊設施恢復,受災群眾轉移安置后的日常生活、能源保障等有關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整治、宣傳教育、責任落實等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教育和體育局:負責指導全縣中小學校和高校學生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林(牧)區學校做好森林草原火災安全防范、受森林草原火災影響的學生安全疏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在有條件的學校提供避難場所和備用機降點;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民政局:指導殯葬服務機構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加強殯葬服務機構內違規祭祀用火的管理;協助林草部門做好減少傳統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災風險工作;對因森林火災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群眾,按有關規定及時給予社會救助;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司法局:負責森林草原防滅火地方立法審查,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及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推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法治宣傳;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水利局:負責指導全縣提供水利設施分布,支持配合做好庫區、河道等消防取水、消防水池建設等工作;牽頭負責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下的已建成水電站及其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整治、宣傳教育、責任落實等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農業農村局:配合做好農村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負責推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促進田間火源管控,引導改變農業生產性用火習慣;組織指導因森林草原火災造成畜牧受損的調查評估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文廣旅局:指導督促縣內森林草原類的旅游景區開展防火宣傳、落實火災防控措施,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安全宣傳納入導游提示游客內容;在屬地政府的組織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在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地旅游團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離等工作;指導、協調廣播電視播出機構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的宣傳報道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發布經指揮部審定的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和撲救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氣象局:負責監測和分析天氣氣候形勢,提供全縣及重點林(牧)區、重點時段的氣象監測產品,發布森林草原火險氣象等級預報并提供火場氣象服務;根據天氣條件適時組織、指導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與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部門(單位)聯合發布森林草原高火險預警信息;提供衛星圖像數據,參與利用遙感手段進行森林草原火災監測及損失評估;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委統戰部(縣民宗局):負責林(牧)區宗教活動場所森林草原防火的宣傳、監督、檢查等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人武部:負責組織民兵加強撲火技能訓練;組織民兵參與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縣消防大隊:根據縣森防指要求,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有關任務;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防災減災救災任務。

  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指揮部工作規則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3.3撲救指揮

  3.3.1組織指揮體系

  堅持“屬地指揮、分級指揮、統一指揮、專業指揮”原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各鄉(鎮)人民政府在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領導下,承擔各自行政區內的指揮工作。市內跨縣界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協調指揮,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在統一指揮下承擔行政區域內的指揮工作。跨省市界的森林草原火災,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協調指導下,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由相應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指揮;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指揮協調下開展工作。

  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縣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指揮;執行跨鄉(鎮)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的,由火災發生地火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或根據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明確的指揮關系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實施垂直指揮。

  部隊和民兵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依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由軍隊根據前線指揮部制定的撲救方案負責指揮具體行動。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過程中,前線指揮部應制定應急避險預案,明確撤離路線和示警信號,一旦遭遇險情,及時啟動應急避險預案,迅速、高效、安全實施緊急避險和營救行動。當現場撲火人員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嚴重威脅時,必須實行安全熔斷機制,前線指揮部和各撲火隊伍指揮員應堅決果斷停止行動,采取緊急避險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亡。

  3.3.2前線指揮部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前線指揮部,按照行政指揮與專業指揮相結合的原則,由黨政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火場全面指揮工作;合理配置工作組,重視發揮專家作用;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由其最高指揮員擔任副總指揮,主要負責制定撲火方案、部署撲火力量和現場組織滅火,充分發揮專業作用。參加撲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聽從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

  前線指揮部設立總指揮1名(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長、常務副指揮長或其指定的副指揮長擔任)、副總指揮若干名、調度長1名(可由副總指揮兼任)、安全官1名(可由副總指揮兼任)、新聞發言人1名、聯絡員1名,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醫療救治組、火災監測組、通訊保障組、交通保障組、電力保障組、專家支持組、災情評估組、群眾生活組、社會治安組、宣傳報道組等工作組,具體組成及任務分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總指揮負責統籌火場的指揮協調和組織撲救工作,組織制定撲救實施方案,調度指揮各種撲火力量,對火災撲救有最終決定權。

  副總指揮負責參與決策指揮,共同研判火災的發展態勢,商議應對措施,督促檢查落實前線指揮部部署的各項具體工作任務。

  調度長負責前線指揮部的決策命令、指示要求傳達和督促落實,綜合工作協調,匯總火場綜合情況并組織起草上報。

  安全官負責現場安全管控,組織制定應急避險預案,對滅火救援全過程、全要素開展安全評估,提出安全建議和意見并監督實施。

  聯絡員負責前線指揮部對上、對外聯絡,隨時接受調度提供火場情況,聯絡方式報上級指揮機構。

  新聞發言人負責組織管控火場宣傳報道工作,組織有關媒體做好采訪報道,適時發布官方信息,回答媒體提問,正確引導輿情。

  前線指揮部應盡量設在相對靠近火場、具備安全條件、便于觀察、交通便利、有通訊保障的地方;盡量選擇鄉(鎮)、林場、村委會、居民點,必要時可搭建帳篷或利用指揮車。指揮所選址由縣林業局牽頭,會同縣應急管理局、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共同協商;指揮部搭建由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牽頭負責,無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參加的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會同縣公安局、縣氣象局共同負責,配備必要的指揮器材,現地地圖、觀測器材等設施設備。

  前線指揮部應劃定火場警戒區,劃入警戒區的火場及周邊行政區,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前線指揮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場、不得干擾前線撲火及指揮。

  3.4專家組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技術咨詢與建議。

  4.處置力量

  4.1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縣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武警米易中隊、民兵應急分隊等支援力量為輔,鄉(鎮)半專業撲火隊伍、受過森林草原防滅火專業訓練的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適時向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申請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隊伍。

  4.2撲火力量準備和撲火力量調動

  4.2.1撲火力量準備

  (1)米易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縣森林專業撲火隊);

  (2)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

  (3)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

  (4)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

  (5)武警米易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民兵根據需要實施增援。

  4.2.2撲火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鄉(鎮)屬地撲火力量,鄰近鄉(鎮)撲火力量作為增援力量。當火災發生地鄉(鎮)需要增援時,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縣森林專業撲火隊)作為第一梯隊,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草原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為第二梯隊,其它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為第三梯隊,武警米易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為第四梯隊。需要調用應急航空救援飛機時,由縣應急管理局申請辦理。

  跨縣調動撲救力量增援撲火時,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按程序申報辦理。

  跨縣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縣人民政府或縣應急管理局向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權限逐級報批。跨區域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需要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撲火時,按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5.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風險評估

  組織森林草原火災風險評估,明確易發生森林草原火險重點時段和點位,開展森林草原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建立臺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制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應急處置辦法),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災損評估等工作。發動群眾、依靠群眾建立群防群治防火網絡體系,建立健全野外違規用火有獎舉報制度。

  5.2預警

  5.2.1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指標、火行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4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2.2預警發布

  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縣應急、林業、公安和氣象等部門加強會商,聯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并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臺和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短信、微信公眾號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縣氣象局適時發布氣象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縣人民政府適時發布禁火令,各鄉(鎮)按照規定做好轄區內的禁火工作。

  5.2.3預警響應

  當發布藍色、黃色、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后,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火情遙感監測和瞭望監測,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督導檢查、落實防火裝備物資、撲火隊伍等各項撲火準備。

  (1)藍色預警期間

  ①關注藍色預警區域火險變化和衛星林火監測熱點反饋情況,開展防火宣傳。

  ②各級防火工作人員、瞭望人員、巡山護林員上崗到位履職。

  ③落實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其他重點人群的管理措施。

  ④加強森林草原火災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⑤嚴格野外用火審批。

  ⑥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集中駐訓。

  ⑦開展撲火演練。

  ⑧視情按照規定對林牧區內和林牧區邊緣的輸配電線路實施主動停運避險。

  ⑨固定森林防火檢查站(點)派人值守。

  ⑩村(組)干部蹲點值守。

  ?包保責任人對包保人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2)黃色預警期間。在藍色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下列響應措施:

  ①在媒體播報黃色預警信息。

  ②相鄰縣(區)、鄉(鎮)加強信息溝通,巡山護林員、瞭望員加強防火巡護、監測巡察。

  ③停止野外用火審批,加大火源管控力度。

  ④嚴格執行檢查制度,嚴禁火源進山入林。固定森林防火檢查站(點)24小時值守。

  ⑤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檢查裝備、物資、人員等落實情況。

  ⑥對重點目標、重要設施隱患再次排查并及時整治。

  ⑦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半專業撲火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組織小分隊在重點時段、重點地區開展帶裝巡護。

  ⑧鄉(鎮)分片包干領導蹲點值守、靠前辦公。

  ⑨縣森防指對鄉(鎮)開展防火督查督辦。

  ⑩有必要采取的其他管控措施。

  (3)橙色預警期間。在黃色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下列響應措施:

  ①在媒體播報橙色預警信號,及時通知到鄉(鎮)、村(組)干部及護林人員。

  ②巡山護林員、瞭望員加大防火巡護、監測巡察頻度和密度。

  ③縣人民政府及時發布禁火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④增設臨時檢查卡點,加大檢查力度。

  ⑤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空中巡護宣傳。

  ⑥各類撲滅火機具、裝備、物資保持完好率。

  ⑦攀枝花市森林消防隊伍、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集中或靠前駐防、帶裝巡護。

  ⑧氣象部門發布大風預警后,可視情對林區內和林區邊緣的高壓輸變電線路實施拉閘斷電。

  ⑨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督導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市、縣分片包干領導和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包縣聯系單位有關負責同志24小時蹲點值守、靠前辦公。

  ⑩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長離開本轄區須提前報上一級指揮長批準同意,2名指揮長不得同時離開。

  ?有必要采取的其他嚴格管控措施。

  (4)紅色預警期間。在橙色預警響應措施基礎上,進一步采取下列響應措施:

  ①在媒體播報紅色預警響應啟動和防火警示信息,通知到鄉(鎮)、村組干部群眾及護林人員。

  ②增設臨時檢查卡點嚴防死守,嚴禁無關人員和一切火源進山入林。

  ③對可能引起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實施嚴格管理。

  ④各類撲滅火機具、裝備、物資出庫上車,進入應戰狀態。

  ⑤攀枝花市森林消防隊伍、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半專業隊伍靠前駐防、帶裝巡護,保持臨戰狀態。

  ⑥有條件的地區加大空中巡護密度。

  ⑦氣象部門發布大風預警后,及時對林牧區內和林區邊緣高壓輸變電線路實施拉閘斷電。

  ⑧以森林草原為載體的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防火區實行封閉管理。

  ⑨市、縣做好派出工作組赴火場的有關準備。

  ⑩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最嚴厲管控措施。

  5.3火災動態監測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森林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對于省、市監測反饋的熱點信息,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和熱點鄉(鎮)對接,并督促鄉(鎮)核查,必要時可派專人進行核查。同時建立“天空地人”一體化監測體系,利用衛星熱點監測圖像及監測報告,通過空中偵察(無人機等)、林火視頻監控系統、瞭望人員觀察、地面人員巡護以及其他形式密切監視火場動態,形成立體森林草原火災監測網絡。

  5.4火場預測預警

  根據撲救工作需要,由氣象部門對重點火場提供火場天氣實況,聯合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林業部門發布高火險警報;對重點火場進行跟蹤預測預報,及時為撲火指揮部提供決策輔助信息。依據天氣趨勢,針對高危火險區域或重點火場制定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盡快撲滅森林草原火災和降低火險等級創造有利條件。

  5.5信息報告

  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按規定時限和程序逐級上報。各鄉(鎮)、有關部門(單位)發現和掌握的森林草原火災信息,應當第一時間通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和小火打早打了組(林草主管部門),報告內容包括:起火點所屬鄉(鎮)、村社和小地名、林地林木狀況、火災強度、周邊重要設施等信息,預判火災發展趨勢等,同時要為火災撲救隊伍進入、撤離火場路線提供建議。縣委、縣政府向市委、市政府報送森林草原火災信息時,同時抄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根據國家、省有關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報告規定和“有火必報”“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的原則,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時、準確、逐級規范報告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確保“第一手情況、第一份資料、第一時間報告”。

  以下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向縣政府報告:

  (1)危害性大、影響性大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災;

  (2)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

  (3)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4)在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等節日期間或舉辦重大活動、召開重要會議等時段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

  (5)城鎮周邊、高速公路沿線、鐵路沿線、威脅居民區或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6)發生在自然保護區,以森林草原為主景觀資源的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城市視野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7)發生在市邊界、縣(區)交接地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8)需要上級或者轄區外支援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9)動用解放軍、武警部隊、森林消防、消防救援、航護飛機參與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10)出現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新聞輿情的森林草原火災;

  (11)經研判其他需要報告的森林草原火災。

  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電話:0812-6210119 。

  6.應急響應

  6.1分級響應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和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響應級別。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預判可能發生一般、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為主組織處置。預判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為主組織處置;火情火災發生后,按任務分工組織開展早期處置。

  6.2響應措施

  火災發生后,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撲救火災

  火災發生后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和協調調動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米易消防救援隊伍等專業隊伍,申請調配航空滅火飛機、消防水車、市政水車等大型裝備參與現場處置,依托防火道、隔離帶阻斷火災蔓延,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期階段。

  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

  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植被因素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保持通信暢通,設置火情觀察哨,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及時預警,確保撲火人員安全。

  6.2.2轉移安置人員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群眾安置工作,確保群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及時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區域,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防止火災蔓延。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生采取優先或針對性的轉移安置措施。

  6.2.3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應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設立臨時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保護重要目標

  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儲備庫、油庫、電力、通信設施、景區景點、學校、村莊、居民區等重要目標物或重大危險源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當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按照預案疏散受威脅的群眾并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并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通過以水滅火、開設隔離帶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6.2.5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火場周邊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資運輸通道暢通。

  6.2.6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專業網站、官方微信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災情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等。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辟謠澄清。

  6.2.7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后,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由火災發生地組織足夠的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半專業撲火隊、民兵應急分隊等人員看守火場,嚴防死灰復燃。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看守人員方可撤離。

  6.2.8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2.9善后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保障、撫恤;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依法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6.3縣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縣級層面應對工作設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共4個響應等級,相關部門、鄉(鎮)根據響應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6.3.1四級響應

  6.3.1.1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公頃的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或發生在非敏感時段、非敏感地區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3)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要求啟動響應的森林草原火災;

  (4)同時發生2起以上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與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副指揮長共同研究決定啟動四級響應。

  6.3.1.2響應措施

  (1)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火災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副指揮長或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視情況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3)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按程序通知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及相關成員部門做好增援準備;

  (4)根據需要,提出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的建議;

  (5)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及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6)視情況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7)協調指導相關媒體做好報道。

  6.3.2三級響應

  6.3.2.1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50公頃的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或發生在非敏感時段、非敏感地區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3)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要求啟動響應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常務副指揮長共同組織研究,由常務副指揮長決定啟動三級響應。

  6.3.2.2響應措施

  (1)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常務副指揮長或其委托的副指揮長召集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同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前線指揮部的請求,就近協調撲火力量、物資及裝備等參加火災撲救;

  (3)市森林消防支隊指揮所屬森林消防隊伍做好跨區增援準備;

  (4)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5)指導做好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視情況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相關媒體做好報道。

  6.3.3二級響應

  6.3.3.1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公頃的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或發生在非敏感時段、非敏感地區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4)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要求啟動響應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經常務副指揮長組織副指揮長研判,提出并報指揮長決定啟動二級響應。

  6.3.3.2響應措施

  在三級響應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在縣應急委的統一指揮下,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長組織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同時,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增派地方森林專業撲火隊伍,協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應急航空救援飛機參加撲火;

  (3)根據需要協調調派駐縣部隊、各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縣消防救援大隊、民兵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7)視情況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相關媒體加強撲火救災宣傳報道。

  6.3.4一級響應

  6.3.4.1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的森林草原火災,火勢不受控制持續蔓延;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或發生在非敏感時段、非敏感地區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傷死亡合計達到1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

  (4)生態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影響,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5)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已舉全力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并提出建議,經常務副指揮長組織副指揮長研判,報指揮長審定,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報縣委、縣政府同意后啟動一級響應。

  6.3.4.2響應措施

  在縣委、縣政府領導和指揮下,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啟動應急響應,由指揮長或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指揮調度; 火場設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前線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火災監測、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會治安等工作組,具體組成及任務分工按有關規定執行;指揮長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采取以下應急措施:

  (1)組織火災發生地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請求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跨區域增調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其他縣(區)森林消防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等撲火力量、裝備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請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受威脅群眾轉移安置工作;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進一步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緊抓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建立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定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相關媒體做好報道,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8)決定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3.5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縣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3.6響應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并通知相關鄉(鎮)、部門(單位)。

  7.綜合保障

  7.1隊伍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等部門負責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保障,建立以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武警部隊、民兵應急分隊等支援力量為輔,鄉(鎮)半專業撲火隊伍、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力量體系,適時向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申請調派森林草原火災撲救隊伍。參加火災撲救的隊伍應當按照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實施撲救,并做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等工作。全縣各級政府和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應急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投保有關保險產品。

  縣委、縣政府加強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工作力量保障,配備專職人員或抽調人員承擔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確保常態化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正常運行。

  7.2交通保障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森林草原防滅火交通保障。加強應急運輸體系建設,建立完善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等應急運力協調機制,協調高速公路管理單位開辟應急綠色通道,提高森林草原防滅火人員、物資緊急運輸能力;健全緊急運輸服務隊伍體系,整合地方運輸資源,及時提供森林草原防滅火緊急運輸服務;加強森林草原防滅火交通應急搶險能力建設。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運輸以公路、鐵路輸送方式為主,特殊情況報請實施空運。必要時,全縣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森林專業撲火隊伍)、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隊伍的輸送由縣政府安排縣交通運輸局落實運輸車輛,或報請鐵路、民航部門下達運輸任務。

  指導維護火場周邊交通秩序,按規定實施道路交通管制措施,保障應急車輛順暢通行。

  7.3物資保障

  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會同縣發展改革局、縣財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森林草原防滅火應急物資保障體系。科學調整縣級防滅火物資儲備規模結構,合理確定滅火、防護、偵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機械等常規儲備規模,適當增加高技術滅火裝備、特種裝備器材儲備。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應急、林業等部門,根據本地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時,報請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給予必要的物資增援。必要時依法征用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需要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在森林草原火災撲滅后,及時返還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7.4通信保障

  縣經信科技局組織移動、聯通、電信、鐵塔等通信運營企業,依托公共通信網、衛星網、微波等多種傳輸手段,增強基礎電信網絡的應急通信能力,協助完善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調度機構間通信網絡,采取措施保障應急通訊頻率,組織提供火場應急通信保障,確保通信暢通。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滅火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火場前線指揮部組建現場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與縣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以及其他指揮機構之間的應急通信聯絡系統。

  7.5氣象保障

  縣氣象局組織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的氣象監測和預報工作,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降低森林草原火險等級。

  7.6資金保障

  縣人民政府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森林草原火災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所需財政經費,按《米易縣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縣財政和審計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鼓勵單位和公民投保森林草原保險。

  8.后期處置

  8.1火災評估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直接開展調查和評估。

  8.2火因火案查處

  縣人民政府組織縣林業局、縣公安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由縣人民政府及時約談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8.4植被恢復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后,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采取更新造林、補播草籽和人工種草等措施,恢復火燒跡地森林、草場植被。

  8.5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森林草原火災重要情況,以及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中其他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控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程序實施。

  8.6工作總結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后,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向縣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7表彰獎勵

  對在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況給予補助。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納入縣級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9.附則

  9.1縣界森林草原火災 

  建立相鄰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聯防聯控協調機制,開展聯合宣傳、聯合巡護、聯合檢查、聯合演練、聯合處置等工作。

  當發生縣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縣境內,或我縣境內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縣外,按照聯防聯控協調機制進行處置。

  鹽邊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

  0812—8655226;

  會理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

  0834—5858119;

  德昌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

  0888—5201141;

  必要時,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

  9.2預案演練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9.3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后,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辦法,并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4以上、以內、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5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 1.米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及任務分工

            2.米易縣跨區域支援力量的組成及調動辦法

 

     附件1

  米易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及任務分工

  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火場前線指揮部,下設相應的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綜合協調組

  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人武部、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氣象局、西昌車務段米易車站、西昌車務段米易東車站、四川攀西高速公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米易管理處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傳達執行上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指示、部署;密切跟蹤匯總森林草原火災情況和撲救進展,及時向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縣政府和縣應急委報告,并通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二、搶險救援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人武部、縣發展改革局、縣經信科技局、縣財政局、縣林業局、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縣氣象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武警米易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市森林消防支隊駐米易分隊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制定火災撲救和撲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場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根據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申請協調調派撲火力量、撲火物資和航空消防直升機等撲火裝備機具。

  三、醫療救治組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公安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統籌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支援災區;組織指導災區轉運救治傷員、做好傷亡統計;指導災區、安置點防范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暴發流行。

  四、火災監測組

  由縣林業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火災風險監測,指導次生衍生災害防范;調度有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災害隱患監測預警。

  五、通信保障組

  由縣經信科技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協調做好指揮機構在災區時的通信和信息化組網工作;建立災害現場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與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指揮中心,以及其他指揮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絡;指導恢復受損通信設施,恢復災區通信。

  六、交通保障組

  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西昌車務段米易站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保障。

  七、電力保障組

  由縣經信科技局牽頭,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林業局、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米易縣供電分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協調森林草原火災突發事件電力應急保障工作,督促電力企業做好火場視頻監控、指揮調度、撲火設施等電力正常供應。

  八、專家支持組

  由專家組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九、災情評估組

  由縣林業局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時跟蹤評估,為搶險救災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參與制定救援救災方案。

  十、群眾生活組

  由縣應急管理局牽頭,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受災群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災區水、電、氣、油等重要基礎設施搶修;指導做好受災群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及遺體處理等工作。

  十一、社會治安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協助災區加強現場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做好火場前線指揮部在災區時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宣傳報道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應急管理局、縣文廣旅局、縣融媒體中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新聞宣傳報道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指導做好科普宣傳;協調做好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在現場指導處置工作的新聞報道。

 

  附件2

  米易縣跨區域支援力量的組成及調動辦法

  一、跨區域支援力量組成

  (一)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縣森林專業撲火隊);

  (二)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

  (三)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

  (四)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

  武警米易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民兵根據需要實施增援。

  二、支援力量調動辦法

  火災發生地鄉(鎮)撲火力量不足時,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按照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的原則,視當時各地火險程度和火災情況,協調、組織、調動力量實施跨區域增援。

  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縣森林專業撲火隊)、攀枝花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的調動,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協調。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的調動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下達增援調動命令。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調動由縣應急管理局商請攀枝花軍分區、武警攀枝花支隊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增援隊伍應在火場前線指揮部報到,報告人員規模、車輛裝備、指揮聯絡、通信方式、保障能力等情況,接受火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接受并執行前線指揮部下達任務。

  三、撲火力量增援

  當火災發生地鄉(鎮)需要增援時,縣綜合應急救援大隊(縣森林專業撲火隊)作為第一梯隊,攀枝花市普威國有林保護局森林專業撲火隊、市森林消防支隊米易駐防分隊為第二梯隊,其它鄉(鎮)綜合應急救援分隊(森林專業撲火分隊)為第三梯隊,縣人武部、武警米易中隊、縣消防救援大隊為第四梯隊。

  發生跨鄉(鎮)增援工作時,由縣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對跨區域增援力量進行必要的交通、通訊、油料、生活物資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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