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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八條
發布時間:2023-10-23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二十八條: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的規定。

  宗教用品是指除宗教出版物外,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和過宗教生活所需的其他專用物品,如香蠟、經書、念珠、如意、神佛像等。宗教藝術品是指以宗教為內容的藝術品。宗教出版物是指由出版單位公開出版發行的宗教出版物。此款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內可以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是為了更好地滿足信教群眾宗教生活的需要,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權利。

宗教活動場所在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和宗教出版物時還應遵守國家對經銷商品、出版物方面的有關規定。按工商管理規定,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領取營業執照,不得無照經營。經銷公開出版物還應經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須經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許可,取得《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經銷的出版物必須是合法出版物,經銷的公開出版物必須是國內出版單位出版,有書號。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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