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三十三條: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規劃、建設等手續。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新建建筑物和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的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是信教公民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場所,其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與廣大信教公民密切相關,涉及社會公共利益,須納入政府管理范疇,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把關。國家宗教事務局就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具體規定了條件、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以及程序。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屬具體工程建設,也要遵從相關的法律法規,不能因涉宗教而搞特殊化。比如,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筑物,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進行土地的變更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建設單位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等。如果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或者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關于宗教活動場所擴建、異地重建,屬于宗教活動場所的重大變化,涉及該場所是否還符合宗教活動場所設立的條件。宗教活動場所申請設立時,是按照當時場所的設立地及場所大小來審查其相關條件。當場所發生擴建、異地重建情況時,一些情況會發生變化,如擴建場所或者場所異地重建,信教群眾是否有需要,是否符合布局合理的要求,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是否會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等等,這些都需要重新進行審核,所以需要按照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程序辦理。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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