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景區內有宗教活動場所的,其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處理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管理組織及園林、林業、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關系,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以宗教活動場所為主要游覽內容的景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風格、環境相協調。
釋義:
本條是對如何處理好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關系的規定。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國家,歷史上留下來的很多宗教活動場所,尤其是佛教的寺廟和道教的宮觀,大多位于風景優美的地方。經過長期的歷史積累,宗教建筑、宗教遺跡和宗教活動成為該地區主要的人文景觀,例如佛教的五臺山、峨眉山、普陀山、九華山“四大名山”,道教的武當山、青城山等。“天下名山僧占多”,反映了我國的宗教傳統文化在一些著名風景名勝區的重要影響。人們到這些名勝區旅游,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領略那里濃厚的宗教文化;而許多信徒則主要是為了到宗教活動場所朝拜、進香、許愿,以滿足其宗教感情需要。如何維護景區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及相關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是現實中很突出的一個問題。本條第一款可以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政府要依法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防止因為景區建設、發展旅游等原因侵犯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證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活動等嚴格依法進行。另一方面,當宗教與園林、林業、文物、旅游等方面發生利益沖突時,政府要進行協調,保證各方活動都在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內進行,依法維護各方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規范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游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2005 年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游覽參觀點對宗教人士實行門票優惠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2714號),規定游覽參觀點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的宗教教職人員及工作人員,與游覽參觀點內宗教活動場所所屬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舉行過入教儀式并持有效證件(如佛教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皈依證等)的同一宗教信教群眾,進入與宗教活動場所有關的游覽參觀點前往宗教活動場所,應免收門票。本條第二款規定是為了保護寶貴的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這些景區中濃厚的宗教文化和優美的自然風光都是寶貴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其中有的已被列為世界文化或自然遺產。保護好這些遺產,是各方面共同的責任。在這些景區應盡量避免開發新的建設項目,確需建設時也要與原有的建筑風格、布局及環境相協調。
要處理好宗教活動場所與景區關系,更重要的是社會各有關方面自覺地遵守法律法規。宗教、園林、林業、文物、旅游等方面的政府管理部門和從業者在履行職責或者進行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規,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合法權益。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盡到保護文物、保護環境的義務。對于在景區內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要按照本條例相關條款的規定,嚴格履行報批、登記手續,不得以發展旅游為目的建設宗教活動場所,堅決制止亂建現象;對于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要由其民主管理組織負責管理,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插手其內部事務,不得以任何方式搞所謂的“承包經營”“股份制”;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進行宗教活動或者建設宗教設施;對于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予以制止和處理;宗教教職人員要知法守法,不得為非法亂建的場所、宗教造像等工程搞募捐、化緣活動,不得為其開光、剪彩、題詞等。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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