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釋義
本條是關于宗教團體職能的規定。
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團結、聯系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我國妥善處理宗教問題、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要組織保障和重要依靠力量。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宗教團體高舉愛國、團結、進步旗幟,帶領廣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貫徹宗教政策法規、開展教務活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維護信教群眾合法權益、從事公益慈善活動、開展對外交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本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各宗教團體章程,本條對宗教團體的下列職能予以明確:
一是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宗教團體作為黨和政府團結、聯系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有職責協助政府向信教群眾宣傳政策法規,做信教群眾工作,并推動宗教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同時,要代表信教群眾的利益,向政府反映信教群眾的訴求,幫助信教群眾依法維護權益。
二是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明確宗教團體制定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的職能,對于促進宗教健康傳承發展、規范教務活動、提高宗教界自我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各宗教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特別是其中宗教方面的法規規章為基礎,初步構建了以本宗教全國性團體章程為核心,由辦法、規約、規定、通則、制度等多種規范構成的規章制度體系。近年來,各全國性宗教團體從宗教活動場所管理、宗教院校管理、宗教教職人員認定、教務活動規范等方面入手,制定或修訂了一系列規章制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
三是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宗教界加強思想建設,是順應時代潮流發展,積極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必然要求。黨和政府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義、禮儀制度的同時,深入挖掘教義教規中有利于社會和諧、時代進步、健康文明的內容,對教規教義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宗教團體應當在組織宗教界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方面發揮積極作用。近年來,各宗教團體分別開展了佛教道教講經、伊斯蘭教解經、天主教民主辦教和基督教神學思想建設,取得顯著成效。
四是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本條例相關條款對此項職能有具體規定。如規定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設立宗教院校、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宗教團體可以開展培養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教育培訓,宗教團體認定宗教教職人員等。
五是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此項為兜底條款。本條只列舉了宗教團體的主要職能,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中如有規定,也可以成為宗教團體的職能。同時,各宗教團體在制定其團體章程時,可以根據本地區、本宗教的實際情況,在堅持宗教團體基本職能的基礎上,確定本團體的具體職能。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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