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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九條
發布時間:2022-05-17 來源:米易縣民宗局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釋義

本條是對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的規定。

宗教留學人員是指,到外國宗教院校學習的中國公民,以及到中國宗教院校學習的外國公民。宗教留學人員只能由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選派和接收,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應根據本宗教的需要進行,這就要求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選派和接收人數要根據我國宗教人才需求情況以及我國宗教院校接受外國留學人員的能力條件來確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還應遵循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即“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另外,選派宗教留學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選派對象應當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擁護我國宗教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從有實際教務工作經驗的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院校學生中選拔;派往的國家必須同我國有正常外交關系;接收機構是對我友好的團體、組織或院校等。

接收外國宗教留學人員有兩方面的要求:一是接收對象符合《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申請到我國高等學校學習、進修的外國公民,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并符合入學條件,有可靠的經濟保證和在華事務擔保人。”第十六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對申請來華學習者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考試或考核。錄取標準由學校自行確定。對使用漢語接受學歷教育者,應當進行漢語水平考試。”二是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要按上述規定對外國宗教留學生進行資格審核。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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