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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十條
發(fā)布時間:2022-06-20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wǎng) 閱讀次數(shù): 0
原文
第十條: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界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
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明確了宗教團體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guī)章制度并督促落實的職能。本條通過要求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宗教團體這一職能。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僅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還應嚴格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如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對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條件、程序以及宗教教職人員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等作了規(guī)定,宗教團體認定宗教教職人員必須按照這些規(guī)定來辦理,宗教教職人員違反該辦法的,應當接受相應的處罰。
(轉(zhuǎn)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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