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十三條:
設立宗教院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
?。ǘ┯蟹吓囵B條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ㄋ模┯薪虒W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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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本條是對設立宗教院校條件的規定。
設立宗教院校必須具備本條規定的六項條件,缺一不可。
一是有明確的培養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計劃。明確的培養目標是辦學的目的所在。所有的宗教院校都要以培養和造就一支熱愛祖國、接受黨和政府領導、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能夠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有宗教學識、立志從事宗教事業并能聯系信教群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為其總的培養目標和辦學方針。堅持宗教院校辦學方針,是辦好宗教院校的根本保證。宗教院校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將辦學方針具體化,轉化成為本院校的培養目標。
辦學章程是規定宗教院校性質、宗旨、任務等內容的重要文件,是規范宗教院校組織及行為的基本規則。辦學章程在申請設立宗教院校時提交,在得到批準后生效。如需修改章程,須報主管部門批準。章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院校名稱、校址;辦學宗旨;招生范圍;辦學規模;管理部門;教育形式;內部管理體制;舉辦者與院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管理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宗教院校按其章程從事的辦學活動,受法律保護。宗教事務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及依照章程對宗教院校進行管理監督。
擬設立的宗教院校要制定課程計劃。按照宗教院校培養目標的要求,各院校都應開設政治課、文化課、宗教課。政治課著重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時事政策和法制的教育。文化課主要是加強學生的文化基礎,如中文、歷史、哲學、英文等。宗教課主要是進行宗教方面專業知識的教育。
二是有符合培養條件的生源。這一規定要求宗教團體必須根據需求情況設立宗教院校,其目的主要是防止盲目亂設宗教院校,造成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有生源,有需求,才有設立宗教院校的必要性。關于宗教院校的招生條件,各宗教院校都有具體的規定。
三是有必要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設立宗教院校要購土地,建校舍,配備設備等,需要大量啟動資金,申請人就必須能夠證明自己可以籌集到與院校規模相適應的建設資金。宗教院校設立后也要有一定數目、來源合法且穩定的經費來維持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四是有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所必需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本項是對設立宗教院校的硬件條件的規定,一要有教室、圖書室、會議室、辦公室等開展教學活動所需教學場所;二要有計算機、體育器械、語音學習工具、教職工和學生宿舍等設施。同時,要求這兩方面的硬件條件能滿足教學任務和辦學規模的要求。
五是有專職的院校負責人、合格的專職教師和內部管理組織。本項對宗教院校負責人、內部管理和師資提出了要求。要配備專職的院校負責人,負責日常工作,院校負責人之間要有明確的分工。這里對教師隊伍提出了兩點要求:一要合格,就是要求教師要具備一定的素質,能勝任教學工作;二要專職,就是要求宗教院校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專職教師,不能完全是或大部分是外聘教師。要成立內部管理組織,如院(校)務委員會等;要有管理規章制度,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等。
六是布局合理。宗教院校的設立要考慮地區的需求,分布的平衡,優化辦學資源。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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