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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四條
發布時間:2022-09-27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法人登記。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院校申請法人登記的規定。

  長期以來,宗教院校大多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不能自主地開展民事活動,如不能以宗教院校的名義簽訂勞動合同、開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辦理房地產登記和機動車登記、訴訟維權等,很多時候只能以宗教團體的名義開展活動,很不方便。宗教院校雖然是由宗教團體舉辦,但是作為培養宗教人才的教育機構,應當有一定的獨立性。明確宗教院校法人資格,有利于宗教院校自主開展民事活動,加強自身管理,也有利于政府的監管。

  因各宗教院校情況不一,對法人資格的需求也不盡相同,因此這里沒有作硬性規定,而是讓宗教院校根據自身情況,按照自愿原則,可以申請,也可以不申請法人登記。

經批準設立的宗教院校需要法人資格的,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社會組織的法人登記。在民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的宗教院校,要接受民政部門和宗教事務部門的雙重管理,民政部門是登記管理機關,宗教事務部門是業務主管單位。宗教院校要按照相關法人管理的基本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建立必要組織結構,細化運行規則。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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