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文
宗教院校變更校址、校名、隸屬關系、培養目標、學制、辦學規模等以及合并、分設和終止,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釋 義
本條是關于宗教院校變更有關事項以及合并、分設和終止的規定。
宗教院校變更校址、校名、隸屬關系、培養目標、學制、辦學規模以及宗教院校的合并、分設等是宗教院校設立審批事項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因此上述事項變更應該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宗教院校的終止,涉及教師和學生的安置、資金的清算等,也需要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具體程序是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設立程序辦理。宗教院校具有法人資格的,還要向法人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終止的辦理注銷手續。
關于隸屬關系,主要是指宗教院校與舉辦該院校的宗教團體的關系。
關于培養目標,是指宗教院校培養應該達到的目標,是根據國家關于宗教院校辦學方針和本學校的性質和任務,對培養對象提出的具體要求,是辦學方針的具體化。
關于學制,是指學生完成該院校設定的課程學習任務一般所需的學習年限,亦即基本修業年限。
關于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宗教院校合并為一所宗教院校。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以一個宗教院校為基礎,合并其他的宗教院校,并保持該宗教院校名稱等不變,被合并的宗教院校終止;二是幾所宗教院校合并為一所新的宗教院校后,合并各方終止。
關于分設,一個宗教院校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宗教院校。分設有兩種情況:一是以一個宗教院校為主,分設出一個以上獨立的宗教院校。該宗教院校名稱、性質不變,分設出來的院校視為新設立的宗教院校。二是一個宗教院校分設為兩個以上的獨立的宗教院校。該宗教院校終止,分設的宗教院校視為新設立的宗教院校。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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