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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二條
發布時間:2023-05-25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第二十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經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后,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組織、規章制度建設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的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必須登記。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一種社會組織,要取得合法地位,其合法權益要得到國家保護,必須向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宗教活動場所依法進行登記,就從法律上確立了其合法地位,可以依法享有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經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開展相關活動,作為非營利性組織可以享受相關政策優惠。

  只有經過批準籌備并建設完工的宗教活動場所才可以申請登記。這里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已有建筑物、活動地點的情況下,申請開放為宗教活動場所;另一種是在某個地方新建建筑物,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不論是哪種情況,都要按照第二十一條規定先申請籌備設立。未經批準,即使各方面條件都達到了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的要求,也是不允許登記的。

  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立新的宗教活動場所,無論是哪一級宗教事務部門批準的,都應由縣級宗教事務部門登記,這體現了屬地管理的原則。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應當符合條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及本條規定,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應該是已經省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批準設立,并完成了籌備工作,已建立健全管理組織、規章制度等,才符合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條件。《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規定,申請登記宗教活動場所,應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協商成立管理組織的情況說明;(二)管理組織成員的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四)有關規章制度文本;(五)場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關證明(屬新建的,應當提供規劃、建筑、消防等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屬改擴建的,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和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屬租借的,應當提供消防安全驗收合格證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權證明);(六)合法的經濟來源的情況說明。

關于審批期限。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 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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