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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四條
發布時間:2023-07-19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終止和變更登記內容的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自行解散、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備案。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回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等。宗教活動場所在注銷登記后,其原有的房屋、建筑不能再以宗教活動場所名義開展活動。宗教活動場所注銷的,應當進行財產清算,必要時,宗教事務部門可以組織進行財務審計,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當用于與其宗旨相符的事業。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名稱、地址、負責人等。如果其中有一項內容發生變化,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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