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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五條
發布時間:2023-08-16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二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成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成員,經民主協商推選,并報該場所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的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建立民主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項實行集體討論和民主決策,有利于充分發揮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群眾參與管理、實行監督的作用,更好反映信教群眾的訴求,更好地為信教群眾服務;同時可以有效杜絕獨斷專行、少數人說了算的問題,實現場所管理的民主化、規范化,既符合國家關于社會組織管理的有關規定,也是加強和創新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重要手段。
管理組織的組成。管理組織應當由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主持宗教活動的其他人員和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組成。
管理組織的職責。籠統地說,管理組織要負責宗教活動場所的各項事務,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保證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具體講,管理組織的職責包括: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安排、處理宗教活動和日常事務;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賬目,定期公布收支情況;保護和維護本場所的建筑、文物、園林等,搞好安全消防、衛生,維護正常秩序;維護本場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防范和處理突發事件;團結和引導信教群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民族團結與宗教和睦等。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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