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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二十六條
發布時間:2023-09-13 來源: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閱讀次數: 0

     原文

  第二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人員、財務、資產、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釋義

     本條是對宗教活動場所內部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

  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信教公民集體進行宗教活動的場所,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以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宗教活動場所運作的正常、有序,尤其是保證群眾的人身安全。

  人員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負責人、宗教教職人員和場所工作人員的產生、聘用、考核以及考勤、請銷假等制度。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嚴格按照人員管理制度對以上人員進行管理。另外,按照宗教習慣,經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同意,有的人員臨時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包括在重大宗教節日和慶典等活動期間在宗教活動場所居住,這些人員也應當遵守宗教活動場所的各項制度,并按照戶籍管理的規定,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的會計人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制度。宗教活動場所作為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應當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建立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基本的要求是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加強對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監督、制約;規范財務收入和支出的程序和手續。

  資產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動場所的固定資產的購置、登記、清查、保管、維護等制度。宗教活動場所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宗教造像、宗教用品等,其中既有宗教屬性的資產如宗教建筑、宗教造像等,也有普通類別的資產,如教職人員居住的房屋、使用的交通工具等,這些資產是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活動的物質基礎,如果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容易造成資產損壞、流失等,導致場所的管理混亂,不利于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因此要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建立臺賬、登記造冊,定期維護和盤點,為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創造堅實的物質基礎和保障。

  治安管理制度是指宗教活動場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證參加集體宗教活動的信教公民安全,防止被盜,防范有人利用會道門、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擾亂宗教活動場所正常秩序和活動,防止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保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保護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活動的人員的安全;另一方面是保證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避免妨害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安全。

  消防制度是指宗教活動場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就消防安全規程、消防宣傳教育與培訓、組織防火檢查、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等問題制定的規章制度。宗教活動場所是公眾聚集的場所,很多還是文物保護單位,加強消防工作尤其重要。

  文物保護制度是指宗教活動場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對本場所文物進行保養、修繕、使用、處置的制度。對于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該場所的民主管理組織和所有人員都負有保護的職責,應該做好防火、防盜、防自然損害和及時修繕等工作,在使用和處置時也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衛生防疫制度是指宗教活動場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搞好環境衛生,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及其他疾病的發生與流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制度。建立衛生防疫制度有助于宗教活動場所保證環境的清潔衛生,防止疾病在信教公民聚集時傳播,有助于預防、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

以上各項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涉及社會管理的很多方面,公安、消防、財政、稅務、文物、衛生等部門有權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轉載自攀枝花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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