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興達礦業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違法案
來源:米易縣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2-11-29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2年5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米易興達礦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1.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未建立雙重預防工作機制;2.未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3.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建立“一人一檔”安全培訓檔案;4.未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臺賬;5.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安全生產投入和保障制度、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應急值班制度;6.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定期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前期已整改的隱患反復出現。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到位的違反事實。
米易興達礦業有限公司以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鄧某某給予處40000元(肆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