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青山碎石場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違法案
來源:米易縣應急管理局 發布時間:2023-07-1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2023年2月16日,米易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米易青山碎石場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1.碎石場所有帶式運輸機滾筒處未設置防護罩,所有生產線帶式運輸機過渡托未設置防護板;2.所有帶式運輸機未設置急停拉繩開關;3.乙炔瓶未存放在專用棚處,且未采取防傾倒措施;4.氧氣瓶未設置專用棚進行存放管理;5.所有帶式運輸機行人下通通道未設置防護網;6.現場存在人員高空作業,未佩戴安全帶;7.多處帶式運輸機通廊存在雜物。本機關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書》責令限期于2023年2月28日前整改完成。2023年3月8日,在復查中,上述7項問題僅1項完成整改,即:氧氣瓶已設置專用棚進行存放管理,其余問題均未按期整改(1.個別滾筒、電機、鄂破電機皮帶內側仍未設置防護罩,外側使用塑料網作防護,達不到防護效果;皮帶通廊側設置的防護網為塑料網、防護網框架設置不全(無橫向欄桿),達不到防護效果,且未延伸至機尾,無通廊能觸摸到的過渡托輥仍未設置防護板;2.急停拉繩開關設置不合理,不便于復位,成品傳送皮帶仍未設置急停拉繩,通廊下沉段一側未設置護欄,上部皮帶未作防護;3.乙炔瓶仍未存放在專用棚處,且未采取防傾倒措施;4.皮帶下部人行通道局部仍未設置防護,已設置的防護鋼板不合理,不穩固,易于積料,造成新的隱患;5.現場存在人員高空作業,仍未伸戴安全繩,也未佩戴安全帽;6.通廊雜物仍未清理)。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存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職責履行不到位的違反行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擬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劉某作出處人民幣2萬元(貳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2023年4月3日下達了處罰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