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召開2024年11月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
來源:米易縣公安局 發布時間:2024-11-12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召開2024年11月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
2024年11月7日下午,米易縣2024年11月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治理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在縣政府5樓會議室召開。縣政府辦主任、縣道安辦主任楊昶主持會議,縣政府副縣長、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縣道安委副主任徐浚出席會議并作工作強調。各鄉鎮、縣道安委相關成員單位分管領導、各派出所主要負責人參加會議。
會議傳達學習了近期省委、市委、縣委主要領導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通報了2024年10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及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分析了米易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當前面臨的嚴峻形勢,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措施。
徐浚副縣長要求,一是認清當前面臨的嚴峻形勢。要充分認識10月以來道路交通事故立案數、輕微事故數、傷人數、死亡人數“四項指數”均大幅反彈的嚴峻形勢,10月份發生四起亡人事故,截至目前該項指標距上級下達的控制指標所剩無幾,要嚴控發案,防止該項指標超過既定指標。要緊繃安全管理之弦,從各項指標的反彈,反映出各行業部門思想上有松懈,部分工作措施落實不到位。要充分認識發生亡人事故的風險隱患突出。舊賬未銷,又添新賬,百日攻堅行動中發現的無牌無證農業機械、摩托車、貨運車輛隱患未完全消除,無證駕駛人員數量還較大,仍未全部清零。近期路面上大量出現摩托車電動車違法超員、不戴安全頭盔等違法現象,反映出駕駛人安全意識、責任意識缺乏,導致發生事故后造成人員傷亡風險加大,暴露出公安、交通、綜合執法局、具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履職盡責不到位,“四個一”機制落實有差距,企業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生產企業年底趕任務,貨運車輛超載超限運輸風險加大。二是以問題為導向,真抓嚴查,重處重罰壓事故,保安全。要開好一個會。今天的會議傳達學習了近期省委、市委、縣委主要領導針對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這既是上級領導對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批示,更是對事故教訓作出的要求,各鄉鎮、各部門要召開本部門會議,傳達會議精神,并通報10月四起亡人事故情況,用發生在身邊的慘痛案例教育群眾遵守道路交通法規,提高安全意識。要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檢查自身機制制度建設是否落實到位、人車底數隱患是否摸排清楚、涉及隱患是否整改到位、監督考核是否進行。要根據自查發現的問題結合會議內容按照上級提出的要求,對本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列出具體工作措施。要壓實工作責任。各部門在本月15日前組織召開全體職工大會,傳達學習今天的會議精神并以十月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開展警示教育宣傳,工作開展情況以文字、圖片等形式報送縣道安辦。要嚴抓源頭監管。各鄉鎮、各部門要管好本單位職工、管好屬自己管轄的行業,要嚴格落實“四個一”長效機制,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脫節,不松懈。交管辦、應急管理局、公安、交通等涉及安全生產監管的部門要深入客貨運輸企業開展安全檢查,特別是如何提高摩托車、電動車駕駛人群體安全意識、降低事故風險的問題要深入思考,找到切實有效的措施扭轉現狀。嚴查貨運企業長期放任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站、生產企業長期接收超載超限車輛入廠卸載的行為。嚴查客運企業超員超載、疲勞駕駛、飲酒駕駛等重點違法行為。各監管部門本月之內完成對客貨運輸企業全覆蓋檢查,完成情況以圖片、文字資料形式報縣道安辦。要嚴查嚴管,重罰重處。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等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相關單位要緊盯“兩客一危一貨”公路客運、旅游包車、危化品運輸車、面包車等重點車輛涉超載、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酒醉駕、非法營運等違法行為的查處;緊盯摩托車和電瓶車超員、不戴頭盔、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違法行為,嚴格依規依法處罰。綜合執法局要緊盯摩托車電動車上綠道、進公園行駛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有單位的通報單位,加大處罰曝光力度。要有針對性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各鄉鎮、各部門首先要抓好內部職工交通安全宣傳,將宣傳情況以圖片、文字形式報縣道安辦,對不符合宣傳內容和要求的,責令部門或單位重新開展,縣道安辦將收集情況匯總后報縣委、縣政府、縣人大、縣政協。要抓好鄉鎮、村社、社區群眾交通安全知識宣傳,利用大喇叭、廣播、兩微平臺等渠道大力宣傳近期亡人事故案例,用身邊案例警示教育身邊群眾。特別是針對摩托車、電動車違法行為突出的問題,有單位的利用單位宣傳、無單位的利用社區、小區宣傳,切實降低摩托車、電動車突出違法行為。要抓住重點、突出重點,縣道安辦要派員參加和督導發生亡人事故的鄉鎮、企業、單位開展宣傳工作,督導“四個一”機制的落實。要對亡人事故倒查追責。本月內縣道安辦要會同目標辦、紀委抽調人員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發生亡人事故責任部門開展聯合調查,檢查涉及部門“四個一”機制落實情況,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部門啟動責任追究、對企業不落實主體責任的及時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