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公告
來源:米易縣林業局 發布時間:2024-10-1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0號)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注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一)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被吊銷的。(三)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滿六個月未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滿一年的。(四)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被吊銷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經核查,現對有以上情形的持證人予以公告(詳見附件),依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擬注銷下列持證人的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注: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未收回,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該許可證正、副本自動作廢。)
附件:擬注銷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信息一覽表
米易縣林業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