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規定》
來源:myxqxj 發布時間:2024-10-08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防御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是指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以下簡稱氣象臺站)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信息。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御指南組成,分為暴雨、暴雪、強降溫、大風、沙塵暴、高溫、干旱、雷電、雷暴大風、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按照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分為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和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第四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遵循分級管理、統一發布、及時準確、快速傳播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工作的領導,將其作為氣象災害防御的重要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應急聯動機制,統籌規劃和建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基礎設施,建立暢通、有效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渠道。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人員,通過有效途徑在本轄區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協助開展氣象災害防御知識宣傳、隱患排查、應急聯絡、信息傳遞、災害報告和災情調查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在人員密集區域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設置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和播發設施,并整合氣象、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廣播電視等部門資源,實現傳播設施共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與氣象主管機構密切配合,組織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向社會傳播的有關工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防御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災減災救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屬地發布制度。
縣(市、區)氣象臺站應當按照職責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未設立氣象臺站的縣(市、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與所在市(州)氣象主管機構協商確定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條 氣象臺站應當按照發布權限和業務流程及時、準確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通過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等方式向有關災害防御、救助部門通報。
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內容包括氣象災害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區域、防御指南、發布機構等。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提高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準確性、及時性和服務水平。
省、市(州)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重大災害性天氣的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預報工作,加強對縣(市、區)氣象臺站的業務指導。
縣(市、區)氣象臺站應當加強上下游、左右岸等關聯區域的分析研判和信息溝通、共享。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應當及時做好轄區內傳播和氣象災害應對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采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廣泛傳播。
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林業草原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在本行業、本系統的傳播,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及應對工作。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向社會傳播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并標明發布時間和氣象臺站的名稱,不得更改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四條 可能或者已經發生重大災害性天氣時,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根據當地氣象臺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其提供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到暴雨、暴雪、大風、雷暴大風、冰雹等紅色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廣播、電視等媒體應當立即增播或者插播,基礎電信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戶傳播。
省氣象主管機構和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傳播快速通道,對發布最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區域實現手機短信全網傳播。
第十五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傳播氣象臺站發布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傳播虛假或者來源不明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更改、刪減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 學校、醫院、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大型商業綜合體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利用廣播、電子顯示裝置等設施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七條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接收責任制度,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后,按照相應的防御指南或者標準規范,采取防御措施,做好防災避險應對工作。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應當采取廣播、電話、鳴鑼吹哨等方式及時向員工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是指根據其地理位置、氣候條件和工作特性,易遭受氣象災害影響并可能造成較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發生較嚴重安全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綜合評估后依法確定的單位。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標準,加強綜合會商研判,及時啟動相應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及其引發的衍生、次生災害造成的損失。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縣(市、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督促做好氣象災害防御及應對處置工作。
情況緊急時,氣象災害發生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照防御指南自主選擇防御措施避險。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并保障其正常運行,對遭受破壞的設施及時予以修復。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專用傳輸設施,不得干擾或者擅自占用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無線電頻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未按照要求播發、刊登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二)隱瞞、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三)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御指南》與本規定同時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