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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2021修訂版)

來源:米易縣統計局     發布時間:2023-06-15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規范性、統一性管理,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推進統計信息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四川省統計管理條例》和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制定機關”)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由制定機關通過調查表格、問卷、行政記錄、大數據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類統計調查項目。包括普查項目、常規統計調查項目、專項統計調查項目、試點項目等。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轄區內統計工作,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按權限管理地方統計調查。

  第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統一組織協調統計工作的綜合機構,負責歸口管理、統一申報本單位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第二章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政府決定和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開展統計活動的,應當遵循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并履行報批手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政府有關部門對上級部門制定并實施的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補充,包括增加調查內容、擴大調查范圍、提高調查頻率、增加調查單位等,按本辦法管理。

  第七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減輕基層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和大數據加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可以通過已經批準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復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統計調查。

  第八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有組織、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系,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

  統計調查制度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調查范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資料公布、信息共享等作出規定。

  面向單位的地方統計調查,其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十條 地方統計調查應當規范設置統計指標、調查表,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一條 地方統計調查應當使用國家統計標準或部門統計標準。

  第十二條 新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或者對現行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較大修訂的,應當開展試填試報等工作。其中,重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進行試點。

  第十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三章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第十四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按照分類審批方式實施。省統計局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統計局審批,其中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制定的由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轉報省統計局審批;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第十五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包括申報、受理、審查、反饋、決定等程序。

  第十六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送審時,制定機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的公文。

  (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統計調查項目的論證報告、背景材料、經費保障等,修訂的統計調查項目還應當提供修訂說明、上期項目執行情況等內容;

  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由審批機關公布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的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及范圍、調查方法、組織方式、數據發布等主要內容;

  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試點報告、統計調查表可行性測試評估表;

  委托統計調查項目應提供委托單位出具的委托函,說明委托事項和經費保障等情況;

  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

  (三)統計調查制度(方案)。

  (四)制定機關按照會議制度集體討論決定的會議紀要。

  第十七條 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予以補正。

  第十八條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一)向審批機關報送的制定機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具體統計資料清單;

  (二)主要統計指標公布的時間、渠道;

  (三)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四)向統計信息共享數據庫提供的統計資料清單;

  (五)統計調查對象使用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的情況。

  第十九條 審批機關對申請審批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本地區、本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與現有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本地區、本部門的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科學、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八條規定;

  (五)采用的統計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符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審批機關在收到制定機關申請公文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審批機關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前,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制定機關根據審批機關補正要求進行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簡化審批程序,縮短期限:

  (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迅速實施統計調查;

  (二)統計調查內容未做變動,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期限。

  第二十二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審批的經常性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為3年,試行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普查、一次性調查的有效期到該調查資料上報的最后期限截止,超過有效期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一律自動廢止。有效期以批準執行的日期為起始時間。

  第二十三條 統計調查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內容的,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申請審批。

  第二十四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第二十五條 制定機關收到批準的書面決定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標注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制度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六條 審批機關建立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公示制度,按照“誰審批誰公示”原則,及時公布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制定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和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以及由審批機關公布的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的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對象及范圍、調查方法、組織方式、數據發布等主要內容。

  第四章 地方統計調查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調查全流程行為規范,加強統計數據與行政記錄資源共享,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夯實統計基礎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不得擅自增減調查內容、調整調查范圍和變更調查頻率等。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時,應當就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對組織實施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就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口徑、計算方法、采用的統計標準和其他填報要求,向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的要求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涵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

  第三十條 制定機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地方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一般應當在政府部門間共享。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評估制度,對實施情況、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進行評估,作為后續調查項目審批和改進的依據。認為應當修改的,按規定報請審批機關審批。

  第三十三條 審批機關應當加強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其列入統計督察內容。在實施檢查時,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

  第三十四條 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制定和實施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未執行發布的統計標準、未執行已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等,由相應的統計機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未經審批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將予以廢止,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審批機關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五條 審批機關依法開展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為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統計機構提供有關統計業務咨詢、統計調查制度設計指導、統計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審批機關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統計機構共同維護、更新四川省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地方統計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名錄和抽樣框等服務。

  第三十七條 審批機關應當提供國家統計標準、部門統計標準查詢服務。

  第三十八條 審批機關應當提供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查詢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產業園區、中央在川有關單位等實施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參照本辦法管理。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時,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統計局2019年公布的《四川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