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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傷殘撫恤工作細則

來源:米易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發布時間:2023-10-31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傷殘撫恤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傷殘撫恤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退役軍人事務部《傷殘撫恤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等法規規章,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具有本省戶籍的下列人員:

  (一)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服役期間因病評定了殘疾等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

  (四)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

  (五)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傷殘撫恤的其他人員。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項人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視同工傷的,不再辦理因戰、因公傷殘撫恤。

  第三條 本細則第二條所列人員符合《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政策中因戰因公致殘規定的,可以認定因戰因公致殘;個人對導致傷殘的事件和行為負有過錯責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戰因公致殘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

  第四條 傷殘撫恤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公布有關評殘程序和撫恤金標準。

  

第二章 殘疾等級評定基本條件

  第五條 評定殘疾等級包括新辦評定殘疾等級、補辦評定殘疾等級、調整殘疾等級。

  第六條 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

  (一)項以外的人員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

  申請人應當在因戰因公負傷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3年內提出申請。

  第七條 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是指對現役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未能及時評定殘疾等級,在退出現役后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認定因戰因公殘疾性質、評定殘疾等級。

  第八條 調整殘疾等級是指對已經評定殘疾等級,因原致殘部位殘疾情況變化與原評定的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人員調整殘疾等級級別,對達不到最低評殘標準的可以取消其殘疾等級。申請人應當在上一次評定殘疾等級1年后提出申請。

  

第三章 殘疾等級評定材料

  第九條 申請新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個人書面評殘申請(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幫助申請,下同),內容包括:本人身份、因戰因公負傷時的身份、負傷時間、地點、部位及詳細經過;

  (二)因戰因公負傷時為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還應當提供公務員登記表、警銜審批表檔案材料復印件;屬于執行公務的,需提供相關職能部門為其出具的執行公務證明;屬于上下班途中的,需提供所在單位為其出具的上下班規定時間內、上下班必經路途中發生意外事件證明;

  (三)其他致殘經過證明材料,包括相關的調解協議書、法院判決書等。屬于被違法行為人致殘的,應提交司法部門對違法行為人的處理結論;屬于因交通事故負傷致殘的,應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因醫療事故致殘的,應提供相關機構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須由負責組織指揮的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負傷證明,以及統一組織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證明材料;

  (五)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人員,或為搶救和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致殘的人員,須有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工作部門出具的說明申請人身份、負傷時間、地點、部位、原因及詳細負傷經過的證明材料或者表彰決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訊問筆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等相關材料;

  (六)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負傷后治療醫院的門診病歷原件、住院病歷復印件及相關檢查報告材料;

  (七)申請人4張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常服)、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復印件,人民警察證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補辦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個人書面評殘申請,內容包括:入伍時間、退役時間、負傷時間、地點、部位、詳細經過、在部隊未評殘原因等情況;

  (二)因戰因公致殘檔案記載或者原始醫療證明。檔案記載是指本人檔案中所在部隊作出的涉及本人負傷原始情況、治療情況及善后處理情況等確切書面記載;職業病致殘需提供有直接從事該職業病相關工作經歷的記載;醫療事故致殘需提供軍隊后勤衛生機關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原始醫療證明是指原所在部隊體系醫院出具的能說明致殘原因、殘疾情況的病情診斷書、出院小結或者門診病歷原件、加蓋出具單位相關印章的住院病歷復印件;

  (三)退役軍人登記表或退役軍人證復印件;

  (四)申請人4張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調整殘疾等級應當具備下列材料:

  (一)個人調整殘疾等級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調整殘疾等級的理由;

  (二)原殘疾等級申報、審批等檔案材料復印件;

  (三)加蓋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印章的殘疾證件復印件;

  (四)近6個月內在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就診病歷及醫院檢查報告、診斷結論等;

  (五)申請人4張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常服)、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材料須真實、完備、有效。使用復印件的,應由提供材料的單位確認與原材料無異并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申請人對其所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必要時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進行復核或者組織調查。

  評殘材料必須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逐級報送,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報材料應有登記手續。

  申報材料中申請人、證明人出生時間、身份證號碼、姓名等個人信息不一致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四章 殘疾等級評定程序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評定殘疾等級,應當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審查評定殘疾等級申請,出具書面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連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

  沒有工作單位的或者以原致殘部位申請評定殘疾等級的,可以直接向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下列程序辦理評殘事宜:   

  (一)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有關材料應當進行核對,對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補充材料。

  (二)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因戰因公負傷條件的,在報經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填寫《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簽發《受理通知書》,通知申請人到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對屬于因戰因公導致的殘疾情況進行鑒定。

  (三)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情況醫學鑒定意見對申請人擬定殘疾等級,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于收到殘疾情況醫學鑒定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一并上報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屬于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屬于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一)項以外的人員,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五條 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下列程序辦理評殘事宜:

  (一)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送的認為符合因戰因公條件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認為符合因戰因公條件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同意意見;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事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材料退回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二)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審核后,認為符合條件的,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屬于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人員,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屬于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員,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下列程序辦理評殘事宜: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依據省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的殘疾等級醫學評定意見,認為符合條件的,逐級通知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請人評殘情況進行公示。

  公示內容應當包括致殘的時間、地點、原因、殘疾情況(涉及隱私或者不宜公開的不公示)、擬定的殘疾等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系方式。公示應當在申請人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進行,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公示中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并簽署意見,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調整殘疾等級的應當將本人持有的傷殘人員證件一并上報。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公示意見進行審核,在《殘疾等級評定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印章。對符合條件的,辦理傷殘人員證件(調整等級的,在證件變更欄處填寫新等級),于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發給申請人。

  經審核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和有關規定的,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事項,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上報材料退回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等級評定結果告知書》,連同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結束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逐級退還申請人或者其所在單位。

  

第五章 殘疾情況醫學鑒定

  第十七條 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成立省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對殘疾情況與應當評定的殘疾等級提出評定意見。

  第十八條 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成立醫療專家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殘疾情況醫學鑒定,由醫療衛生專家小組根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出具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具體辦法由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者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作出的殘疾等級醫學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重新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職業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有職業病鑒定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作出;精神病的殘疾情況鑒定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作出。

  第二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鑒定檢查時間,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鑒定、審核和評定時間不計入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時間內。

  

第六章 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一)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

  (二)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

  (三)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人員在職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消防救援人員證》;

  (四)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致殘的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預備役人員、傷殘民兵民工證》;

  (五)其他人員因公致殘的,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公傷殘人員證》。

  第二十三條 傷殘證件的換發、補發、變更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殘證件有效期滿、損毀、遺失的,證件持有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提出)應當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書面申請換發證件或補發證件,傷殘證件遺失的須由本人登報聲明作廢。

  (二)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審批表》一式三份,連同4張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常服)、登報聲明、有效期滿或者損壞的證件、原殘疾檔案及相關證明材料,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三)傷殘人員個人姓名、戶籍地、身份證號、出生日期依法發生改變后或者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后,傷殘證件內容需要同步變更的,由戶籍地(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無誤后,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換補發的新證件、變更內容的證件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掃描錄入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本級部門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傷殘人員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前,應當向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由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變更欄內注明變更內容。對需要換發新證的,“身份證號”處填寫定居地的居住證件號碼。“戶籍地”為國內撫恤關系所在地。

  第二十五條 傷殘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及時告知傷殘人員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注銷其傷殘證件,并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傷殘證件應當有登記手續。送達的材料或者證件,均須掛號郵寄或者由申請人簽收。

  第二十七條 傷殘人員資料檔案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一人一檔,長期保存,定期查對。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殘疾撫恤關系轉移

  第二十八條 殘疾軍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須自軍隊辦理了退役手續或者移交手續后60日內,向戶籍遷入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轉入撫恤關系,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必要時可以復查鑒定殘疾情況。

  第二十九條 退役軍人申請殘疾撫恤關系轉入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殘疾軍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軍隊相關部門監制的《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復印件;

  (三)退役軍人登記表、退役軍人證復印件、移交政府安置的相關證明;

  (四)戶口簿復印件;

  (五)申請人4張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證件照片;

  (六)對殘疾情況進行了復查的,需上報殘情復查鑒定意見。

  第三十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退役軍人申請轉入殘疾撫恤關系的,依照下列情形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對殘疾軍人殘疾情況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相關材料復印建檔。

  (二)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殘疾軍人退役轉接撫恤關系登記表》一式三份,連同相關材料,逐級報送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無誤的,在《殘疾軍人證》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將《殘疾軍人證》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還申請人。

  (三)經審查發現《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或者《換領〈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申報審批表》記載的殘疾情況與殘疾等級明顯不符的,由市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專家小組根據復查鑒定的殘疾情況出具醫學復查鑒定意見,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收到醫學復查鑒定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將醫學復查鑒定意見送達申請人。

  申請人對醫學復查鑒定意見無異議的,依據醫學復查鑒定意見擬定殘疾等級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申請人對殘疾情況醫學復查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意后,附原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療專家小組出具的殘情醫學鑒定意見,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省級鑒定檢查,由省級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殘疾等級復查評定意見,該評定意見為本次申請的最終醫學評定意見。

  對復查醫學鑒定(評定)意見與原評定殘疾等級不符的或達不到殘疾等級標準的,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通知原審批機關進行更正,或者按復查鑒定(評定)醫學意見重新評定殘疾等級。

  (四)經審查發現屬于偽造、變造《殘疾軍人證》的,應當收回該證件,不予登記,并移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如復查、鑒定殘疾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傷殘人員跨省遷移戶籍時,應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系。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傷殘人員申請及其傷殘證件和遷入地戶口簿,將傷殘檔案、遷入地戶口簿復印件以及《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證明》,發送遷入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收到遷出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傷殘撫恤關系轉移材料和申請人提供的傷殘證件后,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向遷出地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無誤后,在傷殘證件變更欄內填寫新的戶籍地、重新編號,并加蓋印章,逐級通過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還申請人。

  遷出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郵寄傷殘檔案時,應當將傷殘證件及其軍隊或者地方相關的評殘審批表或者換證表復印備查。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傷殘人員在本省內遷移戶籍時,應同步轉移傷殘撫恤關系。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傷殘人員書面申請、傷殘檔案和遷入地戶口簿,填寫《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證明》,按照規定將傷殘檔案原件密封后轉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復印件留存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查。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核實無誤后,按照傷殘證件變更的有關規定辦理,同時將信息逐級上報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級需要辦理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在辦理傷殘人員傷殘撫恤關系轉移手續時,須同步處理全國優撫信息管理系統內的信息數據,確保信息無重復無遺漏。

  

第八章 撫恤金發放

  第三十四條 傷殘人員從被批準殘疾等級評定后的下一個月起,由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撫恤。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的,其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或者遷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發放,從下一年起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由于申請人原因造成撫恤金斷發的,不再補發。

  第三十五條 在境內異地(指非戶籍地)居住的傷殘人員或者前往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定居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定居的傷殘人員,經向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后,其傷殘撫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領,也可以委托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所需費用由本人負擔。

  第三十六條 傷殘人員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每年應當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聯系一次,通過見面、人臉識別等方式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當年未聯系和確認的,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及時聯系、確認;經過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后60日內仍未聯系、確認的,從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

  傷殘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其戶籍地(或者原戶籍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重新確認傷殘人員領取待遇資格后,從下一個月起恢復發放傷殘撫恤金和享受相關待遇,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

  第三十七條 傷殘人員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的,從變更國籍、被取消殘疾等級或者死亡后的下一個月起停發傷殘撫恤金和相關待遇,其傷殘人員證件自然失效。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追回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殘情的;

  (二)冒領撫恤金的;

  (三)騙取醫藥費等費用的;

  (四)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和相關待遇的。

  第三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安機關發布的通緝令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具有中止撫恤、優待情形的傷殘人員,決定中止撫恤、優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屬、利害關系人。

  第四十條 中止撫恤的傷殘人員在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取消通緝或者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后,經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關系人)申請,并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從審核確認的下一個月起恢復撫恤和相關待遇,原停發的撫恤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戶口登記簿、司法機關的相關證明。需要重新辦證的,按照證件丟失規定辦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十二條 傷殘人員以軍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員不同身份多次致殘的,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上述順序只發給一種證件,并在傷殘證件變更欄上注明再次致殘的時間和性質,以及合并評殘后的等級和性質。

  致殘部位不能合并評殘的,可以先對各部位分別評殘。等級不同的,以重者定級;兩項(含)以上等級相同的,只能晉升一級。

  多次致殘的傷殘性質不同的,以等級重者定性。等級相同的,按因戰、因公、因病的順序定性。

  第四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期間部隊現役干部轉改的文職人員,因參加軍事訓練、非戰爭軍事行動和作戰支援保障任務致殘的其他文職人員,因戰因公致殘消防救援人員、因病致殘評定了殘疾等級的消防救援人員,退出軍隊或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后的傷殘撫恤管理參照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未列入行政編制的人民警察,參照本辦法評定傷殘等級,其傷殘撫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規定發放。

  第四十五條 申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提出評定殘疾等級申請的,應補充符合法定形式的新材料。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0年8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