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來源: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發布時間:2020-03-20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擁軍優屬、擁政愛民(以下簡稱雙擁)是我黨我軍我國人民特有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做好新時代雙擁工作,鞏固和發展軍政軍民團結,推動全省創建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活動廣泛深入持久地開展,根據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雙擁模范城(縣)創建命名管理辦法》,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創建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活動,是雙擁優良傳統的繼承與發展,是做好新時代雙擁工作的重要載體,是實現中國夢強軍夢、鞏固和發展軍政軍民團結、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的有效途徑。
第三條 創建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活動,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新形勢下雙擁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的指示精神,著眼配合和支持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軍地合力、軍民同心,堅持貼近基層、注重實效,堅持改革創新、與時俱進,全面提高新時代雙擁工作水平,不斷密切堅如磐石的軍政軍民關系,共同把強國強軍事業推向前進。
第四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是雙擁工作成績特別突出,具有全省榜樣和示范作用,經過規范推薦評選程序命名的先進典型,是所命名城(縣、區)黨政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是創建推薦全國雙擁模范城(縣)的前提條件。
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是雙擁工作成績突出,具有一定的榜樣示范作用,經過規范推薦評選程序表揚的先進,是所表揚城(縣、區)黨政軍民共同的政治榮譽,是創建申報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的重要條件。
第五條 命名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和表揚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應當堅持標準、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控制數量,實行能上能下、動態管理。
第六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的命名范圍是省轄市、自治州和縣級市、縣(自治縣)、區。
第七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數量控制在納入考核評選城(縣、區)總數的50%以內。每次命名以上屆命名數為基數,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全省各地創建實際情況,在各市(州)的名額基數上作適當調整。
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數量控制在納入考核評選城(縣、區)總數的25%以內,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各地創建情況,在上屆各市(州)的名額基數上作適當調整。
第八條 對在創建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活動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雙擁模范單位和個人發生嚴重問題,不再具有先進性的,取消其榮譽。
第二章 創建命名標準
第九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創建命名的基本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地方黨委、政府和駐軍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重要論述精神,把握新時代雙擁工作的根本遵循,切實加強對雙擁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雙擁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部隊建設的規劃方案,納入黨政軍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有明確的任務目標、具體的實施計劃、完善的保障措施。堅持黨委議軍會議、軍政座談會議、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全體會議、雙擁專題會商等制度落實,雙擁工作重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雙擁工作領導機構健全,成員單位職能作用發揮明顯,雙擁辦實行軍地合署辦公,有專職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組織、協調和指導雙擁工作有力。
(二)宣傳教育廣泛深入。深入學習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強軍思想,把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和以愛國擁軍、愛民奉獻為主要內容的雙擁宣傳,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及部隊教育內容,列入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宣傳教育活動內涵豐富,“報、網、端、微、屏”等資源融合運用,教育對象、時間、內容落實。推動烈士紀念設施與國防教育基地建設融合發展。懸掛光榮牌、送立功喜報和慰問信、舉辦迎接退役軍人返鄉活動等工作扎實到位,禮遇關愛現役軍人、退役軍人先進典型,雙擁文化建設成效明顯,尊崇軍人、熱愛人民、軍民團結的社會氛圍濃厚。
(三)擁軍工作扎實有效。傾力服務部隊備戰打仗,建立擁軍支前協調機制,配合和保障部隊完成訓練演習、戰備執勤、科研試驗和搶險救災等多樣化軍事任務成效明顯。積極支持部隊建設改革,協助新型作戰力量和保障力量建設務實有力,幫助移防換防部隊解決實際問題富有成效。深入推進科技、教育、文化、法律、醫療等擁軍工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擁軍活動,協助部隊培養新型軍事人才。積極支援重點軍事工程建設,軍事設施保護完好。軍供站應急保障能力強。
(四)擁政愛民成果顯著。積極支援地方經濟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助力區域協調發展和鄉村振興等戰略實施。支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參與脫貧攻堅戰、扶貧濟困等活動。參與地方重點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軍用設施的民用效能發揮明顯。堅決完成上級賦予的搶險救災等急難險重任務,協助地方妥善處置各種突發事件,扎實做好宣傳教育團結影響群眾的工作,防范打擊各種敵對勢力滲透破壞、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活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軍隊模范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定期開展擁政愛民教育和群眾紀律檢查。
(五)政策法規落到實處。轉業復員干部、退役士兵、軍休人員、傷病殘退役軍人接收安置任務按時完成,相關待遇落實到位;隨軍家屬安置、就業創業和軍人子女教育優待政策落實到位;征兵任務按時完成,兵員數量質量得到保證;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享受相應優待,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醫療、住房等保障落實到位;退役軍人教育優待政策落實,就業創業能力顯著提高;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優先招錄、定向錄考、貸款支持、稅收優惠等政策落實;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和服務保障體系建全,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加強烈士紀念設施規劃、建設、修繕、管理維護工作,組織保障力度大;注重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擁軍優撫事業單位建設,優撫醫院、光榮院、軍供站等事業單位應轉盡轉,功能突出,作用明顯。
(六)雙擁活動堅持經常。深入開展“愛心獻功臣”“雙擁在基層”等活動,按規定組織軍營開放和軍地互訪,不斷豐富內容形式,增強生機活力。各項活動主題鮮明,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點,面向基層,講求實效,群眾參與廣泛。雙擁活動經常化、制度化,年度有計劃,節日有安排,工作有亮點,軍地有互動。
(七)軍民共建富有成效。圍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養“四有”新時代革命軍人,軍民共學創新理論、共樹文明新風、共育優秀人才、共辦文化活動。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提高軍民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等活動,在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軍警民聯防聯治活動開展經常,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八)軍政軍民關系融洽。地方黨委、政府和人民群眾愛護軍隊,關心部隊建設改革,優待尊崇軍人,維護部隊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部隊尊重地方黨委、政府,熱愛人民群眾,視駐地為故鄉、視人民為親人,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軍政軍民互相關心,互相理解,互相支持,軍地利益關系得到妥善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能申報和推薦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
(一)發生重大軍民糾紛,在國家和省級雙擁機構、公安、信訪部門記錄在案,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縣級(含縣級)以上雙擁辦無編制、無專職人員和經費保障的,鄉鎮(街道)雙擁(或擁軍優屬)機構不健全的;
(三)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和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務沒有按時完成,相關待遇不落實的;
(四)年度征兵任務沒有完成、發生廉潔征兵問題或連續2年出現責任退兵情況的;
(五)因優撫安置政策規定不落實造成嚴重后果或優撫安置對象發生群體性非正常上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六)未將雙擁工作納入當地績效目標管理和領導干部考核內容的;
(七)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和重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政策不落實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
(八)嚴重侵害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拒絕或無故拖延隨軍家屬安置、子女入學入托的;
(九)因發生其他問題不宜被命名的。
第十一條 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依據第九條規定,提出每屆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評選命名的具體要求。
第三章 命名權限與程序
第十二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由省委、省政府和省軍區命名。
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由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命名。
第十三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由市(州)黨委、政府、軍分區(警備區)推薦(自薦),經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省委、省政府和省軍區批準,同時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凡符合本細則第九條基本標準并獲得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的,均有資格申報和被推薦為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
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由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要求擇優推薦,由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凡符合本細則第九條基本標準,均有資格申報和被推薦為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
第十四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城(縣、區)命名和四川省雙擁先進城(縣、區)命名同步進行,每4年1次,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具體命名時間由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五條 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申報(推薦)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要嚴格標準,聽取當地軍地雙方意見,并將推薦名單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公示7天。公示期滿,報市(州)黨委、政府和軍分區(警備區)研究同意后,書面向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推薦(自薦),并附被推薦(申報)市、縣(市、區)事跡材料。
第十六條 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推薦命名的城(縣、區)組織檢查考評驗收,提出初選意見送審,審定初選名單在四川省主要新聞媒體公示7天(在公示中,對初選對象有重大異議的,省雙擁辦應組織實地核查,經查實不符合條件的,立即取消申報或推薦資格),公示期滿,經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報省委、省政府和省軍區審定發布命名決定,并舉行命名大會。
第十七條 對被命名的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授予獎匾,頒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實行榮譽周期制度,以省級最新一屆命名為起點,到下一屆命名為止。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應珍惜榮譽,堅持鞏固提高、創新發展,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取得新成績,引領掀起新的創建熱潮。
第十九條 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對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進行檢查考評,將檢查考評情況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作為動態管理和下一屆評選全國和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適時對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通報抽查情況。
第二十一條 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的工作無新的進展或出現問題的,市(州)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要及時給予糾正,責令限期整改,有關情況報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采取函詢、現地核查或者約談該城(縣、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同志等方式,督促問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按命名權限撤銷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稱號:
(一)發生重大軍民糾紛不能及時妥善處理,嚴重損害軍政軍民關系、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發生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大規模集體上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在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抽檢和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年度檢查考評中,綜合評定成績差的;
(四)出現其他嚴重問題,不具有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先進性的。
第二十三條 撤銷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稱號,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充分聽取擬被撤銷城(縣、區)的申辯意見,核實無誤后報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審定,按命名權限作出撤銷決定,收回獎匾和榮譽證書,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全國雙擁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二十四條 被撤銷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稱號的,取消其下一屆評選資格。經認真整改,符合條件的,可參加以后的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評比。
第二十五條 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考評,由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細則第九條規定和《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考核驗收標準考評量化表》組織實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印發的《四川省雙擁模范(先進)城(縣、區)創建命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