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權力責任清單
來源:米易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發布時間:2021-04-13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權力責任清單
表1
主
體
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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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實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等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退役軍人工作政策并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 (二)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復員干部、離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擇業、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三)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承擔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扶持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擬訂有關地方性政策并組織實施。 (五)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負責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養等工作。組織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七)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協調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的優待、撫恤等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優待政策。 (八)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和烈士紀念設施的建設管理、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擬列入全縣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筑物名錄,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例。 (九)指導并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十)推動建立退役軍人事務分級負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聯動機制,組織、指導退役軍人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配合指導退役軍人黨建工作。 (十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和軍方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 1.加強全縣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管理保障機制,協調各方力量更好為軍人軍屬服務,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范和價值導向,更好地為增強部隊戰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組織保障。 2.統籌推進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改革。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再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政策貫徹落實、表彰、優撫安置、軍地兩用人才開發、征兵及維穩管理職責,上述相關職責交由縣退役軍人局有關內設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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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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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監管職責分工
1.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督促所屬行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行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和防范,確保行業人員和財產安全。 2.組織本行業開展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環境保護工作職責分工 1.配合森林草原指揮辦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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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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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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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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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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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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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未按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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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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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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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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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對企業未按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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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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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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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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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817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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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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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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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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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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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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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經責令限期履行優待義務逾期仍不履行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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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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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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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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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經責令限期履行優待義務逾期仍不履行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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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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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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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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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817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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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3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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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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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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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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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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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等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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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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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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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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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責任:對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等行為的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7日內,依據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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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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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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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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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817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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