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權責清單
來源: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發布時間:2022-04-26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權責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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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權力清單 |
責任清單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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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米易縣行政權力清單序號(2021年本) |
設定依據 |
責任主體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監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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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處罰 |
對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的行政處罰 |
3113 |
《烈士褒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第三十五條 |
擁軍擾撫股 |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審查;2.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對象簽名;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陳述和辯解;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理審批表》,報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己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6.送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件目錄》,裝檔備案;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烈士褒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第三十五條:負有烈士遺屬優待義務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由縣退役軍人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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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處罰 |
對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經責令限期履行優待義務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處罰 |
3114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413號)第四十六條 |
擁軍擾撫股 |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審查;2.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對象簽名;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陳述和辯解;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理審批表》,報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己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6.送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件目錄》,裝檔備案;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413號)第四十六條: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由縣退役軍人部門責令限期履行義務;逾期仍未履行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因不履行優待義務使撫恤優待對象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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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處罰 |
對撫恤優待對象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3115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413號)第四十七條 |
擁軍擾撫股 |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審查;2.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對象簽名;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陳述和辯解;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理審批表》,報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己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6.送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件目錄》,裝檔備案;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撫恤、優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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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處罰 |
對企業未按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處罰 |
3116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五十條 |
安置與創業就業股 |
1.案前審查:對案件來源進行立案審查;2.對初步判定有違法行為的單位,填寫《立案審批表》;3.調查取證:展開調查和取證,填寫《調查筆錄》,并請被調查對象簽名;4.告知并聽取意見:向當事人告知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所享有的權利,允許當事人陳述和辯解;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填寫《處理審批表》,報局領導審批。處罰決定作出后,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加蓋印章。對己構成犯罪的,還應移送司法機關;6.送達: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7.執行: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8.結案:填寫《結案報告》、《案件目錄》,裝檔備案;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五十條規定:由縣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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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給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費的給付 |
10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安置與創業就業股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給付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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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給付 |
1級至4級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資金給付 |
11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四十二條 |
安置與創業就業股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給付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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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給付 |
烈士褒揚金的給付 |
12 |
《烈士褒揚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1號)第十一條 |
擁軍擾撫股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給付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烈士褒揚和撫恤優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評定烈士或者審批撫恤優待的;(二)未按照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烈士褒揚金或者撫恤金的; (三)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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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獎勵 |
對在退役軍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90 |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413號)第六條 |
辦公室 |
1.受理責任:根據有關獎勵表彰的通知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申報材料。2.審查責任:對申報的材料據實審核。3.報送責任:及時將符合表彰要求的申報材料報送表彰權限部門。 |
1.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2.沒有對申報材料進行據實審核。3.對符合條件的沒有報送表彰權限部門。4.沒有將表彰決定送達到被表彰的單位或個人的主管部門。 |
監督電話:0812-8178585 |
實施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 |
9 |
行政獎勵 |
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 |
91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七章第五十七條 |
辦公室 |
1.受理責任:根據有關獎勵表彰的通知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申報材料。2.審查責任:對申報的材料據實審核。3.報送責任:及時將符合表彰要求的申報材料報送表彰權限部門。 |
1.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2.沒有對申報材料進行據實審核。3.對符合條件的沒有報送表彰權限部門。4.沒有將表彰決定送達到被表彰的單位或個人的主管部門。 |
監督電話:0812-8178585 |
實施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 |
10 |
其他行政權力 |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員、軍隊轉業干部移交安置 |
177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第三章 |
安置與創業就業股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給付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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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權力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178 |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608號第十一條 |
安置與創業就業股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給付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相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鑒定、證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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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權力 |
復員干部移交安置 |
179 |
《關于做好2003年軍隊復員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3]105號 |
安置與創業就業股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2.審查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3.決定責任:作出給付的行政決定,依法送達。4.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二)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文件的;(三)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經費的;(五)違反規定確定撫恤優待對象、標準、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六)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七)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失職瀆職的;(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
監督電話:0812-3968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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