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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調查與思考

來源:縣政府辦     發布時間:2019-04-09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調查與思考

  

 

  

 

  

勞動關系是最基本的社會經濟關系,和諧的勞動關系是改善民生、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并作出工作部署,縣委縣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取得了積極成效,總體保持了全縣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但是,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勞動關系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系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勞動爭議案件居高不下,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損害職工利益的現象仍較突出,群體性事件偶有發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任務艱巨繁重。現將我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本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議報告如下:

  

一、我縣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的基本情況

  

全縣已建各類勞動爭議調解組織151個,其中:企業98個,事業單位31個,鄉鎮12個,社區9個,縣總工會1個。共有勞動爭議調解員424人,其中:企業232人,事業單位112人,鄉鎮42人,社區29人,縣總工會9人。

  

全縣已創建勞動關系和諧鄉鎮(社區)10個、勞動關系和諧企業16戶,工業園區1個。

  

全縣共簽訂集體合同70份,涵蓋企業26戶,涉及職工7835人;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協議70份,涵蓋企業26戶,涉及職工7835人。集體合同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協議等覆蓋率達95%以上,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送審率、備案率均達到100%。此外,女職工人數達到50人以上的26戶企業均簽訂了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惠及女職工2368人。

  

二、我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

  

(一)部分生產企業拖欠工資和欠繳社會保險費

  

受市場因素影響,部分生產企業出現經營嚴重困難,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如:攀枝花市立宇礦業有限公司(含米易黑石寶鈦業有限公司)共拖欠898名職工工資1325.33萬元;攀枝花正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共拖欠252名職工工資447.4萬元;攀枝花市元寶山礦業有限公司共拖欠137名職工工資306.36萬元;米易眾晶礦業有限公司共拖欠96名職工工資約200多萬元;米易慶輝礦業有限公司共拖欠86名職工工資285.69萬元。

  

(二)部分用人單位管理者法律法規意識淡薄,用工不規范,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部分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不重視用工管理,存在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隨意開除員工、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和克扣員工工資等,導致勞動爭議發生。

  

1.2017年-2018年5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立案查處違法案件情況如下表:

  

  

2.2015年-2017年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處理情況如下表:

  

  

(三)部分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依法維權觀念不強,不愿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

  

部分勞動者特別是年輕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只重視眼前利益,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在服務行業較為普遍;部分行業如餐飲業,因勞動者流動性較大,勞動者不固定,簽訂勞動合同流于形式。

  

(四)建設工程領域工資保障金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委托銀行代發工資制度還未完全落實

  

部分建設工程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未設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委托銀行代發農民工工資,建設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仍然存在。

  

2015年-2018年5月,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追發農民工工資情況如下表:

  

  

(五)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勞動監察機構效能建設有待加強

  

1.仲裁案件辦案力量薄弱,人員流動較大,新任仲裁員業務不熟悉,現有辦案力量已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2.基層調解組織的建設投入不足,職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各鄉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雖已組建成立,但缺乏經費保障,也未配備專職人員,導致勞動爭議的預防處理和勞動爭議工作保障能力還不能滿足工作需要,影響職能發揮。

  

3.企業調解組織的功能不全。雖然有部分企業成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小組,但調解人員的組成多為從事企業行政或工會工作,調解工作受行政干預較大,多數企業調解組織未開展調解工作。

  

4.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量不適應工作需要。目前勞動監察大隊配備4名監察員,既要對全縣建設工程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監管,還要對所有用人單位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執法力量不夠。基層“兩網化”管理未配備專人開展工作。

  

三、對今后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的建議

  

(一)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

  

1.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完善并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

  

2.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完善并落實國家關于職工工作時間、全國年節及紀念日假期、帶薪年休假等規定,規范企業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審批管理,督促企業依法安排職工休息休假。

  

3.切實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督促企業健全并落實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標準,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強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最大限度地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

  

4.切實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督促企業依法為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引導職工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對職工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職工參加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提高職工文化知識水平和技能水平。

  

(二)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1.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貫徹落實好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監督、指導和服務,在用工季節性強、職工流動性大的行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和履行質量。依法加強對勞務派遣的監管,規范非全日制、勞務承攬、勞務外包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勞動規章制度,提升勞動用工管理水平。

  

2.推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對象,依法推進工資集體協商,不斷擴大覆蓋面、增強實效性,形成反映人力資源市場供求關系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及時發布工資指導線,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參考。推動企業與職工就工作條件、勞動定額、女職工特殊保護等開展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加強集體協商代表能力建設,提高協商水平。加強對集體協商過程的指導,督促企業和職工認真履行集體合同。

  

3.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完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組織體系,建立健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組成的三方機制,推動工業園區、鄉鎮和產業(行業)系統建立三方機制。加強和創新三方機制組織建設,從政府層面組建協調勞動關系三方委員會,完善三方機制職能,健全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重要作用。

  

(三)健全勞動關系矛盾調處機制

  

1.健全勞動保障監察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實現監察執法向主動預防和統籌城鄉轉變。創新監察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進一步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擴大日常巡視檢查和書面審查覆蓋范圍,強化對突出問題的專項整治。建立健全違法行為預警防控機制,完善多部門綜合治理和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勞動保障誠信評價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誠信檔案。

  

2.健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制。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加強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建設,推動各類企業普遍建立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調解機制。大力推動鄉鎮、村(社區)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支持工會、商(協)會依法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加強專業性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充分發揮協商、調解在處理勞動爭議中的基礎性作用。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制度,規范辦案程序,進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辦案質量。

  

3.完善勞動關系群體性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置機制。加強對勞動關系形勢的分析研判,建立勞動關系群體性糾紛的經常性排查和動態監測預警制度,及時發現和積極解決勞動關系領域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效防范群體性事件。

  

(四)營造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良好環境

  

1.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引導。在廣大職工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職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追求高尚的職業理想,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對企業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愛崗敬業、遵守紀律、誠實守信,自覺履行勞動義務。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工作,在努力解決職工切身利益問題的同時,引導職工正確對待社會利益關系調整,合理確定提高工資收入等訴求預期,以理性合法形式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維護自身權益。

  

2.加強對職工的人文關懷。注重職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及時了解掌握職工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引導和心理疏導工作。

  

3.教育引導企業經營者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教育引導企業經營者自覺關心愛護職工,努力改善職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幫助他們排憂解難,加大對困難職工的幫扶力度。加強對企業經營者尤其是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依法用工意識,引導他們自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4.加強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法治保障。完善基本勞動標準、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企業工資、勞動保障監察、企業民主管理、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等方面的制度。深入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律監督,促進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貫徹實施。

  

5.進一步加強領導,形成合力。要統攬全局,把握方向,及時研究和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把黨政力量、群團力量、企業力量、社會力量統一起來,發揮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作用。要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體系。

  

6.加強勞動關系工作能力建設。重視加強勞動關系協調、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建設以及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仲裁院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力量。統籌推進鄉鎮、村(社區)等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基層勞動關系工作職能,充實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加強勞動關系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隊伍素質。政府要針對勞動關系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仲裁隊伍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從力量配置、經費投入上給予支持,保障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順利開展。

  

7.深入推進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把和諧勞動關系創建活動作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總結創建活動經驗,建立健全創建工作目標責任制,擴大創建活動在廣大企業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覆蓋面,推動區域性創建活動向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村(社區)拓展,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創建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