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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和創新城鄉社區治理的調研報告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12-24     選擇閱讀字號:[ ]     閱讀次數: 0

  共建共享的城鄉社區治理,將有利于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利于夯實社會治理底部基礎;有利于激活直接面向居民的服務需求,助推縣域經濟高質量發展。2021年7-8月,我局圍繞省委十一屆六次全會作出加強城鄉基層治理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的《決定》和兩項改革“后半篇”文章《關于加強和創新城鄉基層治理》專項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由局長帶隊組織相關股室人員,分3個調研組深入到全縣11個鄉鎮的部分村(社區),采取問卷調查、召開座談會、入戶走訪等方式,對加強和創新城鄉社區治理進行了專題調研,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

  一、城鄉社區治理取得的成效

  全縣兩項改革調整后,村總數從87個減少到73個,減少村14個,減幅16%。村級建制調整改革后,各村公共管理和服務群眾平均達到2616人,超過全國2154人的平均水平,平均服務面積29.5平方公里。隨著村級建制調整改革“后半篇”文章專項工作的持續推進,將實現縣域經濟版圖的整體性重塑、城鄉整合發展格局的系統性再造、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結構性變革,為構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層治理新格局夯實底部基礎。

  (一)社區服務體系有效保障。一是基礎設施持續投入。全縣圍繞居民需求,大力改進服務設施,不斷完善社區服務功能,持續推進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規范化、標準化建設,城鄉社區陣地功能明顯優化。十三五期間,縣財政分別投入城鄉社區建設經費980余萬元,新增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0.6萬平方米;目前,全縣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平均面積達到458平米,增長32%,實現了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100%,每百戶居民擁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32平米。二是城鄉社區隊伍有效強化。目前,全縣村(社區)委員平均年齡41歲,較改革前降低5.8歲;35歲以下有197人,占29.36%;大專以上學歷有218人,較改革前提高17.2%,基本實現年齡學歷“一降一升”。三是城鄉社區干部報酬全面落實。全縣村(社區)干部待遇按照攀辦發〔2021〕29 號和米委辦發〔2020〕43 號文件標準執行,村級書記(主任)每月3200元,村級副職每月2560元,村級一般工作人員每月2240元;社區正職4100元/月,社區副職3900元/月,社區一般工作人員3700元/月。在城市社區推行了專職化體系建設,全面建立了社區工作者的基本報酬、薪酬標準、績效獎勵及“五險一金”自然增長機制。

  (二)重點項目有序推進。一是推進示范創建。目前,丙谷、撒蓮、草場、白馬、灣丘5個鄉鎮的6個村正在推進民主議事協商試點。目前,白馬鎮高龍村已探索出“一核一約兩榜三會五員七個好”治理模式;草場鎮龍華村已議出了“誠信紅線”、“用水紅線”等“紅線”制度。二是推進實施社區“補短板”達標工程。三年來,全縣投入140余萬元,改擴建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面積3千平方米。草場鎮楊柳灣社區、灣丘鄉灣丘社區等7個村(社區)已完成2020年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補短板”達標工程項目;2021年,攀蓮鎮城北社區,撒蓮鎮平陽村等3個村(社區)繼續納入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補短板”達標工程,爭取每個補短板項目上級補助資金40萬元。三是投入資金60萬元推動3個省級鄉鎮社工服務站試點建設,各項試點工作正有序推進。

  (三)“三社聯動”機制有效深化。一是培育社會組織。2020年,全縣新登記成立社會組織5個、注銷登記2個;目前共依法登記社會組織133個,其中,社會團體94個、民辦非企業39個。二是加強社工人才隊伍建設。全縣現有社工人才44人。2020年,社工職業水平考試通過6人(其中:初級3人、中級3人),同比增長64.54%。通過率比上一年度提高了6個百分點。三是引導社會組織參與。2020年,引導全縣42家社會組織參與產業、教育、健康、志愿以及其他重點扶貧領域,投入資金50萬元,實施脫貧攻堅項目1個。全縣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參與疫情防控,在疫情期間,40家社會組織捐贈款物10萬元,累計40余家社會組織、0.29萬人次社會工作者、1.38萬人次志愿者參與疫情防控工作,在基層治理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四)民主選舉更加規范。在第十一屆換屆選舉工作中,各村(社區)按照省市換屆工作要求,嚴格選民登記、職位確定、候選人提名、縣級聯審等法定程序,穩妥有序推進換屆選舉工作。全縣共登記選民168597萬人,比第十屆增幅近17.33%。開展村(居)委會換屆業務培訓121次,共4000余人次;指導解決程序、人選等專項問題20余個。累計聯審677人,取消不合格人數2人。全縣86村(居)委會換屆選舉全部一次性成功,選民參選率96%,村(居)委會主任平均得票率95%、委員平均得票率91%,均為歷年最高。全縣除提前報備的1個社區外,全部實現黨組織書記和主任“一肩挑”,“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達234人。

  (五)議事決策更加規范。一是議事程序更加規范。各村(社區)嚴格按照“四議兩公開”的程序進行議事,結合各地實際,逐步形成具有本地特點的議事協商工作法。例如撒蓮鎮禹王宮社區建立的“村民點題、支部議題、專人答題、公開亮題、群體閱題”的“五步”議事法。二是議事渠道更加多樣。除依托村(居)民(代表)會議、小區業主會議、村民調解會、院壩會等“線下”平臺和QQ群、微信群、云平臺等“線上”載體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議事協商外,還進行了創新探索。草場鎮龍華村積極申報全國村級議事協商創新實驗示范點。三是議事決策得到體現。“兩項改革”方案謀劃、推進實施,均廣泛征求了基層干部群眾意見,并召開村民(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充分發揮村級議事作用。通過“四議兩公開”方式推動改革,鄉鎮行政區劃調整時,開展座談會22次,參與人數1000余人,涉改村(社區)召開村民會議68場、參與人數2000人。

  (六)民主管理更加規范。一是實現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全覆蓋。各村(社區)均嚴格按照“三上三下”的要求,修訂完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結合本地實際,融入森林草原防滅火、環境治理、掃黑除惡、掃黃打非等內容,全面推動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落地生效。二是全面建立紅白理事會。全縣86個村(社區)均建立了紅白理事會,并制定了相應的制度章程,有效整治婚喪大操大辦、鋪張浪費等不良習俗。三是全面落實村民會議和代表會議制度。在日常生活中,村民代表通過參加村民代表會議、提出建議對策、開展監督評議的方式,行使村民代表職責,在基層群眾自治中發揮作用。

  (七)民主監督更加規范。一是村(居)務公開得到較好地推行。全縣86個村(社區)均建立了黨務、村(居)務、財務和事務公開專欄,定期對黨務、村(居)務、財務、事務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截至目前,全縣落實村(居)務欄104個,村(居)務累計公開1638次。二是村(居)務監督委員會作用得到發揮。各村(社區)均建立了村(居)務監督委員會,監督機制更加健全、程序更加規范、監督重點更加明確。三是監督合力日益增強。每年定期通過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對社區黨員干部履職情況進行測評,把群眾滿意度作為稱職與否的重要標準,并將評議結果與社區干部績效相掛鉤。隨著群眾民主法治意識增強,來自群眾的監督也得到加強,監督合力日益增強。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社區設施供給不足。雖然我縣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100%,但整體功能偏弱,陣地作用發揮不明顯。一是硬件標準不達標。因村級建制調整改革,缺少部門統籌和政策優化,全縣涉改村陣地建設短板較為明顯,與社區綜合服務設施“雙四百”的配建標準仍有較大差距。目前,全縣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不足300平方米的有33個,占全縣38%。二是設施布局不優。社區綜合服務設施是集社區辦公、公共服務、社區活動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綜合類設施。但調研發現,部分社區場地整體功能布局上以“辦公型”居多,各項活動的場地偏少且設施不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資源沒有進行有效的整合,無法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三是陣地建設瓶頸突出。在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初期,受規劃管理體制的制約,存在土地難以落實、陣地無自主產權的問題,造成配建標準低、設施造型雜亂、設備陳舊簡陋、場所后期無法擴展等;部分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定位單一,原有的公共設施配套功能不足,整體使用率低。

  (二)社區行政化傾向嚴重。一是關系結構行政化。按照《城縣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縣級職能部門、鄉鎮與社區居委會僅僅是指導與被指導關系。但在工作實踐中,鄉鎮基本主導了大多數社區建設和社區事務,并對社區“兩委”實行考核管理,導致兩者間的關系從指導協助轉變為直接領導。二是職權功能行政化。隨著“管理重心下移”“事權下放”等要求的提出,加之事項準入機制落實不到位,社區的職權職能已從協助逐步轉變為直接承接工作任務。據不完全統計,現在社區承接政府部門延伸到基層的各類事務達180余項,參與各類創建10余項;其中有近80項都屬于承接部門的工作任務。目前社區工作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防滅火、疫情防控、網格管理等方面。三是陣地設置行政化。因政府各級部門的指導參與過多,需要社區參與的社會性服務事務已延伸至社會管理的各個層面,現有的社區綜合服務中心辦事大廳,基本對應政府職能和下放事項,歸類設置相應的辦理窗口,設置相應的辦事人員。四是運行機制行政化。社區干部實行嚴格的坐班制,使其社區居委會的服務功能不斷減弱,居委會與居民之間的交流溝通渠道不多不暢,居民對社區事務的參與程度和支持程度不高。因社區居委會本身既沒有行政權力,也沒有充足資源,導致了社區居委會對鄉鎮的依賴,進而造成鄉鎮不斷越位、政府部門的不斷加碼。各級各部門的多頭管理、指導社區要求不統一、建設標準不一致,使得社區的行政色彩濃厚、自治功能弱化,正走向“非官非民、亦官亦民”的尷尬境地。

  (三)社區經費保障不足。一是社區經費保障單一。我縣社區治理資金來源僅依靠政府投入,與社區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發展理念不相符合。全縣目前的社區辦公經費仍然執行2016年縣政府文件規定,財政每年不低于5萬元的補助標準給予專項資金保障,無其他相關資金的投入。二是經費使用不平衡。在實際工作中,各級各部門不斷向社區派遣工作,而相應的經費與人員并不下沉,繁多的社會事務不僅給社區工作人員造成壓力,更是對社區財力造成沉重負擔,僅靠現有的辦公經費無法保證社區工作的正常運行。據統計,社區每年在資料印刷、展板橫幅制作和耗材維護費用方面支出約4萬余元,僅此一項支出就占了整體補助的80%。三是社區資金短缺。社區是一個以服務居民為主的群眾自治性組織,只能依靠財政撥付經費開展工作,而一直以來,縣財力相對薄弱,對上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依賴程度較高,用于村、社區建設和購買服務的資金嚴重短缺。四是社區造血功能不足。全縣95%以上的社區經濟無相應的“造血”功能,更無相應的政策支持,因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界定,社區干部在社區社會企業里面可否兼職兼薪。若兼職兼薪,則存在社區利用公共資源經商盈利;若不允許兼職兼薪,社區社會企業無法更好服務社區治理。

  (四)自治手段缺乏剛性制約。一是自治規則不明確。雖然全縣所有村(社區)都建立了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紅白理事會等自治制度,但部分村(社區)在制訂時過于原則、未形成具體的規范要求,更多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二是實施主體作用發揮不足。大多數村(居)民在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制定過程中未直接參與,對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了解不多、參與不夠;紅白理事會、村(居)民議事會等自治組織,成員大多數由村(社區)“兩委”成員兼任,隨著村級事務的增加,“兩委”干部分身乏力,無法全身心投入,同時自治組織既無執法權限也無專項工作經費,客觀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三是執行缺乏約束手段。大多數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并未明確具體的約束性措施,在執行時大多以倡導、說服教育的方式為主,很少采用紅黑榜、廣播等方式,執行上缺乏約束手段。

  三、對策建議

  (一)堅持黨建引領社區治理。進一步健全黨組織領導下的群眾自治組織體系。全面推行村(社區)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推進“兩委”班子成員交叉任職。鼓勵有條件的村(居)民小組長兼任黨支部書記。理順社區黨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關系,完善社區和居民小區黨組織對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評議、管理體系。認真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黨員干部“雙報到”制度,帶動各行各業、黨員干部和群眾共同參與基層群眾自治。

  (二)加強和完善城鄉社區治理創新。全面呼應把握“兩項改革”后空間新格局和發展新態勢,科學編制《米易縣“十四五”城鄉社區發展治理規劃》,將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牽頭,民政、住建等部門相互配合,實現城鄉建設與社區建制統籌考慮、一體謀劃。以每百戶居民30平方米的標準配建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實施社區辦公用房、活動場所面積不低于400平方米的“雙四百”工程,推進社區綜合服務設施“補短板”達標和“強服務”提升,完成社區黨群服務中心親民化改造。建成一批智慧科技型社區,探索互聯網+社區APP的推廣運用。加強居民小區治理,推進平安社區建設,營造“自治、法治、德治”融合氛圍。 

  (三)推進社區減負增效。理順鄉鎮、部門與村(社區)權責邊界,建立健全事項依法準入和動態管理機制,明確村(社區)主責主業。嚴格按照《關于建立城鄉社區工作事項準入備案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推進城鄉社區依法履職職責事項清單、依法協助工作事項清單、負面清單“三項清單”落地落實。通過改進和規范證明出具事項,堅決取消各類不合法、不合理及主要為規避部門責任而要求社區提供的“奇葩”證明、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為居民群眾提供高效、便捷、規范的服務,打通聯系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

  (四)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健全社區建設經費以縣級補助為引導、縣級投入為主體的財政投入機制。確保社區治理補助資金重點用于基礎設施維護維修、文體公益活動等方面,統籌各級各部門投入城鄉社區的相關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村級陣地建設、社區治理、購買服務等各項工作。不斷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鼓勵通過慈善捐贈、設立社區基金會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重點投向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城鄉社區治理領域。

  (五)加強基層群眾自治。加強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范化建設,規范執行重大事項“四議兩公開一監督”工作法,完善以村(社區)黨組織為領導的議事決策機制。探索基層民主多種實現形式,鼓勵開展村(居)民說事、民情懇談、百姓議事等各類協商,完善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村(居)務監督委員會運行機制,深化村(居)務公開,推進村級議事全程監督。充分發揮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在社區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弘揚公序良俗,促進群眾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推進城鄉社區信息化建設,積極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5G等參與基層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