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命令
來源:米易縣草場鎮人民政府 發布時間:2024-04-07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為有效預防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關規定,現發布如下禁火命令。
一、禁火時間:2024年4月7日至4月9日
二、禁火區域:全縣行政區劃內所有林地(含荒山)及其邊緣外200米范圍內為森林禁火區(城區除外)。
三、禁火內容:禁火期間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法律責任追究
凡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森林防火條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條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根據《刑法》規定,以放火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根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米易縣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規定,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和草原野外違規用火的,一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公職人員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直至開除公職;對在場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領導干部一律依規依紀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對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根據《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規定,對違反禁火令的個人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立即撥打森林草原火災報警電話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