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2024年第1期(總第48期)
來源:米易縣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4-01-24 選擇閱讀字號:[ 大 中 小 ] 閱讀次數: 0
米易縣人民政府公報
2024年第1期
主管主辦: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編輯出版: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信息股
2024年1月
縣政府辦公室文件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米易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
米府辦發〔2024〕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將《米易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米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15日
米易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配套費)征收工作,促進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省配套費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縣政府向建設單位或個人征收的,主要用于城市(集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
第二章 配套費征收和減免范圍
第四條 凡在米易縣城市規劃區、鄉鎮集鎮規劃區范圍內(如該范圍需調整的,以調整后公布的為準)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農業戶居民在城市(集鎮)規劃區以內修建的自用住房(不含經營性用房);
(二)部隊(武警)的軍事設施;
(三)托兒所、幼兒園及大、中、小學校(不含中專、技工校、培訓中心)的校舍建設項目;
(四)敬老院、福利院等公益性社會福利設施用房;
(五)監獄等用房;
(六)市政公用設施(含縣政府投資建設的農貿市場);
(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
(八)五保戶、孤寡老人修建的自用住房;
(九)公立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建設項目;
(十)建筑施工區域內的臨時工棚、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的臨時建筑;
(十一)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免征范圍。
第六條 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的減征范圍。
第七條 本辦法規定免征、減征配套費的建設工程項目,如改變其使用性質,或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免征、減征手續的,應全額繳納配套費。
第八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免征、減征范圍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決定減征、免征配套費。
第三章 配套費計征辦法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依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面積,原則上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等證照前繳納配套費。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為:縣城規劃區30元/平方米、鄉鎮集鎮規劃區20元/平方米。
第四章 配套費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的專用票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納入基金預算管理,并接受審計部門的檢查。
第十二條 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得拖欠、偷漏、拒繳。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米易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米易縣城市建設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米府辦發〔1995〕10號)同時廢止。
下載公報:2024年第1期(總48期).pdf